【解析】張某是教唆犯,流氓是實行犯。第一,流氓接受教唆後認錯人,屬物件錯誤,無論是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流氓均構成強姦罪既遂,由於流氓已經著手實行強姦,根據共犯從屬性原理,張某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但這對張某而言是客觀行為偏差,屬打擊錯誤;第二,具體符合說認為,張某對流氓的強姦行為是過失,法定符合說認為,張某對流氓的強姦行為是故意。但無論哪一種學說,由於張某自己的性法益受到侵害,張某不可能對自己被侵害的法益承擔既遂的責任。綜上,流氓構成強姦罪既遂,張某構成強姦罪未遂的教唆犯,兩人構成共同犯罪。
我們總是吐槽司法考試時候的刑法案例太過於奇葩,但事實上,現實中發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試出題老師的腦洞,一次又一次地讓我們嘖嘖稱奇。
作為辦案人員,尤其是常年在基層從事“跑量”的重複辦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維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於發散思維,擴大知識面。同時,也為了對將來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準備。
在辦案實務中,像開頭這樣的“搞錯了”型案件其實並不罕見。總結一下,有這麼幾種:
1、打錯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打架的時候,認錯了人,把無關人員吃瓜的老王給打了,這是物件認識錯誤。照常定罪沒問題。
還有一種是想打老王,結果揮拳誤傷了站在老王旁邊看熱鬧的鄰居,這是打擊錯誤。一般也是照常定罪。
2、賣錯了(販賣毒品):拿錯了毒品,拿著冰糖冒充冰毒賣給了對方(故意的)。這是詐騙,我以前寫過這個案子。
3、偷錯了(盜竊罪):本來想小偷小摸,沒想到偷到了一個天價手錶,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犯罪數額認識錯誤,實務中一般會酌情從輕處罰。
【解析】張某是教唆犯,流氓是實行犯。第一,流氓接受教唆後認錯人,屬物件錯誤,無論是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流氓均構成強姦罪既遂,由於流氓已經著手實行強姦,根據共犯從屬性原理,張某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但這對張某而言是客觀行為偏差,屬打擊錯誤;第二,具體符合說認為,張某對流氓的強姦行為是過失,法定符合說認為,張某對流氓的強姦行為是故意。但無論哪一種學說,由於張某自己的性法益受到侵害,張某不可能對自己被侵害的法益承擔既遂的責任。綜上,流氓構成強姦罪既遂,張某構成強姦罪未遂的教唆犯,兩人構成共同犯罪。
我們總是吐槽司法考試時候的刑法案例太過於奇葩,但事實上,現實中發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試出題老師的腦洞,一次又一次地讓我們嘖嘖稱奇。
作為辦案人員,尤其是常年在基層從事“跑量”的重複辦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維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於發散思維,擴大知識面。同時,也為了對將來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準備。
在辦案實務中,像開頭這樣的“搞錯了”型案件其實並不罕見。總結一下,有這麼幾種:
1、打錯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打架的時候,認錯了人,把無關人員吃瓜的老王給打了,這是物件認識錯誤。照常定罪沒問題。
還有一種是想打老王,結果揮拳誤傷了站在老王旁邊看熱鬧的鄰居,這是打擊錯誤。一般也是照常定罪。
2、賣錯了(販賣毒品):拿錯了毒品,拿著冰糖冒充冰毒賣給了對方(故意的)。這是詐騙,我以前寫過這個案子。
3、偷錯了(盜竊罪):本來想小偷小摸,沒想到偷到了一個天價手錶,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犯罪數額認識錯誤,實務中一般會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