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條”,又稱“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對華二十一條要求”,是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政府向袁世凱政府提出的。從結構上來說,該條約共分為2款5號21條。即,“2款”包括要求條款(要求中方接受)和希望條款(希望中方接受)。要求條款包括第1—4號,希望條款為第5號。而每號又具體包括了若干條,共計21條。故曰“二十一條要求”。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1號為《關於山東問題處理之條約案(山東問題ノ処分ニ関スル條約案)》,有4條:1)山東省內所有德國權益交付日本;2)山東省內所有沿岸島嶼不割讓他國;3)日本可敷設從煙臺或龍口連線膠濟線的鐵路;4)山東省內主要城市開作商埠。
第2號為《為明確日本在滿洲南部及內蒙東部地位之條約案(南満東蒙ニ於ケル日本ノ地位ヲ明確ナラシムル為ノ條約案)》,有7條:1)旅大地區與南滿、安奉鐵路租借期限延長至99年;2)日本人可取得該地區的土地租借權或所有權;3)日本人可在該地區經商;4)日本人可取得該地區的礦山開採權;5)為向他國借款而允許在該地敷設鐵路或課稅抵押時須徵得日本同意;6)若需招聘政治、財政、軍事、警察等外國顧問須先與日本商議;7)吉長鐵路經營權交付日本。
第3號為《關於漢冶萍公司之處理案(漢冶萍公司ニ関スル取極案)》,有2條:1)中國最大的鋼鐵企業漢冶萍公司由中日共同投資合辦;2)漢冶萍公司的礦山禁止外人開採。
第4號為《為保全中國領土之約定案(中國ノ領土保全ノ為ノ約定案)》,有1條:1)中國沿岸所有港灣、島嶼不得割讓、租借他國。
第5號為《招聘日本人出任中國政府顧問之勸告及其他之件(中國政府ノ顧問トシテ日本人傭聘方勧告、其他ノ件)》,有7條:1)中國中央政府招聘日本人作為政治、財政、軍事顧問;2)中國內地的日本醫院、寺廟、學校等,批准其土地所有權;3)必要地區實現兩國共派警察管理;4)中國向日本採購一定數量的武器裝備,或建立中日合辦的軍工廠;5)武昌至九江、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等鐵路敷設權交予日本;6)福建省內的鐵路、礦山、港灣需匯入外國資本時先與日本商議;7)允許日本人在中國傳教。
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條”,又稱“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對華二十一條要求”,是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政府向袁世凱政府提出的。從結構上來說,該條約共分為2款5號21條。即,“2款”包括要求條款(要求中方接受)和希望條款(希望中方接受)。要求條款包括第1—4號,希望條款為第5號。而每號又具體包括了若干條,共計21條。故曰“二十一條要求”。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1號為《關於山東問題處理之條約案(山東問題ノ処分ニ関スル條約案)》,有4條:1)山東省內所有德國權益交付日本;2)山東省內所有沿岸島嶼不割讓他國;3)日本可敷設從煙臺或龍口連線膠濟線的鐵路;4)山東省內主要城市開作商埠。
第2號為《為明確日本在滿洲南部及內蒙東部地位之條約案(南満東蒙ニ於ケル日本ノ地位ヲ明確ナラシムル為ノ條約案)》,有7條:1)旅大地區與南滿、安奉鐵路租借期限延長至99年;2)日本人可取得該地區的土地租借權或所有權;3)日本人可在該地區經商;4)日本人可取得該地區的礦山開採權;5)為向他國借款而允許在該地敷設鐵路或課稅抵押時須徵得日本同意;6)若需招聘政治、財政、軍事、警察等外國顧問須先與日本商議;7)吉長鐵路經營權交付日本。
第3號為《關於漢冶萍公司之處理案(漢冶萍公司ニ関スル取極案)》,有2條:1)中國最大的鋼鐵企業漢冶萍公司由中日共同投資合辦;2)漢冶萍公司的礦山禁止外人開採。
第4號為《為保全中國領土之約定案(中國ノ領土保全ノ為ノ約定案)》,有1條:1)中國沿岸所有港灣、島嶼不得割讓、租借他國。
第5號為《招聘日本人出任中國政府顧問之勸告及其他之件(中國政府ノ顧問トシテ日本人傭聘方勧告、其他ノ件)》,有7條:1)中國中央政府招聘日本人作為政治、財政、軍事顧問;2)中國內地的日本醫院、寺廟、學校等,批准其土地所有權;3)必要地區實現兩國共派警察管理;4)中國向日本採購一定數量的武器裝備,或建立中日合辦的軍工廠;5)武昌至九江、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等鐵路敷設權交予日本;6)福建省內的鐵路、礦山、港灣需匯入外國資本時先與日本商議;7)允許日本人在中國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