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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民視野

    很多小區的車庫,產權是開發商的,因此,不少開發商把車庫用來做超市,甚至出租給外面其他業主或者企業做廠房,這是完全不合法的。

    每個小區在建設規劃前,都有一個審批備案的前提下,才進行建設,最後還要經過竣工驗收,因此,每個小區在規劃局那裡都有相關的規劃紅線圖和竣工圖,因此,車庫,消防出入口,消防通道,小區道路,小區規劃車位,硬體設施裝置這些都是小區的配套設施裝置,這些配套設施裝置中好包含物業用房,電梯,等等。

    因此,車庫是作為配套設施裝置進行規劃的,雖然產權屬於開發商,但是使用權是面向本小區業主,本小區業主享有優先使用權。

    當因本小區業主使用出現過剩的情況下,車庫可以出租給非小區業主,但不能長期或者永久性。如果車庫的成本納入了購房成本價中進行了核算,業主進行了公攤,這種車庫的產權就屬於所有業主共有了,開發商則無權進行出租出售,不過,這種情況也少。

    所以,車庫是作為小區配套設施而進行規劃建設的,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有收取使用費用或者出售的權利,而業主有優先所有權,開發商如果要出租給非小區業主,只能是臨時和短暫性的。

    開發商也可以出售車庫,但是隻能作為車位進行出售,而不能進行整個整體性出售。

  • 2 # 李覠

    車庫可以看做小區的共用附屬設施,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但由於價格原因業主不願意購買,其他人也可以購買。嚴格來說由於車庫沒有產權,一般都是以出租方式,所以應該是租賃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可以長租70年。

  • 3 # 輝煌閃耀的瞬間

    謝邀!規定並沒有區分小區的停車資源在權屬上的不同,如果停車庫、停車位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那麼非小區業主當然不能夠購買這些停車庫和停車位,但如果這些停車庫、停車位是開發商自己掏錢建造的,開發商擁有所有權的,那它當然可以想賣給誰就賣給誰,從法理的角度上來說,這是沒有任何異議的。

      而在最近人大對物權法草案的第六次審議來看,全華人大法律研究會認為,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應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但也沒有具體地規定小區的車庫、車位一定要賣給小區業主。

  • 4 # 飛翔的風箏鐵打的線

    車位問題是現在城市有車一族都比較頭疼的。感覺現在各地對車位的管理沒有統一的制度,比較混亂,有些地方沒有明確的車位管理辦法,監管也不到位,基本上是開發商自己說了算。明明是無產權車位,國家禁止買賣,地方要求必須能出租給業主,但是很多小區開發商就是隻賣不租,並且買賣時籤的也只是租賃合同。面對日益緊缺的車位資源,業主要麼花大錢“買”一個,要麼停馬路上。一方面馬路上車滿為患,另一方面小區地下停車場空空蕩蕩,真的是缺車位嗎?缺的是有效的管理吧!我們這三線城市,地下人防車位14w一個,只賣不租,投訴無用,真的很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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