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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德工作辦理德國工作簽證,需持有德方餐館老闆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或雙方簽訂的勞工合同;廚師本人要持有中國勞動技能機構頒發的廚師的資歷證明書,一般是中級以上。在德國工作以3年為期,期滿時必須按時回國,但過後還可以再度申請。
申請德國工作簽證時,應備下列的證明德國簽證申請資料:
1.僱用合同書。此證由僱主出具,用德文和中文兩種文字書等。內容應大致包括:
(1)僱用的年限和合同書的有效期限;
(2)每星期的工作時間和假期;
(3)每星期(或月、年)的工資數額;
(4)往返旅費的支付辦法和發生糾紛的處理辦法;
(5)雙方的保證事項,中方申請人保證合同期滿後按時離境,返回中國,入境後不隨意改做其他工作;僱主則保證使受僱之人按時離境。
申辦廚師公務簽證,還須提供中、德兩方工作合同、德國主管勞工局批准檔案、職業公證書、體格檢查表、護照、照會、3份白色申請表及3張照片。
2.德國工作許可批准書。由德國主管部門發給的工作許可批准書。發給工作許可批准書的前提條件是,僱主在經過半年時間的徵聘後,在當地仍然沒有找到合適的中國廚師。
3.廚師職業證明。即是申請人具備良好技能的廚師資格證明。申請人至少從事6年以上廚師工作的經歷,或者是接受過3年以上的廚師職業培訓,並取得良好成績。無論是廚師工作經歷證明,還是廚師職業培訓證明,都必須經過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方為有效。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包括一項透視報告)。
5.經過公證的無刑事犯罪證明(兩份)。
6.填寫好的《入境居留申請表》。
7.有效的中國護照。
上述證明德國簽證申請資料備齊後,遞交給德國駐華使領館,使領館則將有關材料報送國內主管部門審批,如批准,德駐華使領館會通知申請人前去領證。不批准,也會通知申請人。
除了歐洲共同體的國民外,外華人想在德國工作,要有工作許可。然而,在法律上代表某法律實體的個人,例如在德國外國公司的董事、股票公司的行政官、一般商業合夥人或其它合夥公司的某些成員,以及具有一般代表權的僱傭董事,不需要工作許可,因此,僅僅申請居住許可就行。
德國當地勞動局負責審批工作許可申請。通常,可以透過未來僱主取得工作許可。工作許可以兩種形式給予:一種是限於在一家特定公司受僱,另一種是受僱活動或地點沒有限制。即使工作許可不限於具體公司,通常也只是在勞動局所轄的地域內有效,期限於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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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說的應該是德國工作簽證,是德國簽證的一種,發放給前往德國進行工作的人。目前網上宣傳最多的德國藍卡便屬於德國工籤。這種簽證只要有合適的德國僱主(比如說樓主的朋友)和與樓主自身條件相符的工作職位即可,辦理難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