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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2119569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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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my215730348
為什麼會出現無物業管理呢?如果沒有物業小區的電梯、消防維保怎麼辦?出了問題誰負責?很多問題,如果不滿意這個物業,建議成立業委會把這個物業趕出去,另外再找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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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瑪尼146808145
你物業想收多少錢,業主就的給你多少錢?那麼 霸道?你難道是黑社會老大?就算市場買東西也得你情我願!也得物有所值!不能你說怎麼就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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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聽你216671199
首先要確定你住的小區屬於什麼性質的小區?單位房?還是政府主導的安置房?小區的產權問題要清晰。如果這些都沒問題,那就找主管部門投訴,集合大部分小區業主一起共同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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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吳壹語
先說前提,如果說是前置物業,也就是開發商請的物業,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前,雖然沒有和業主簽署合同,這部分是可以收費的。
其次,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簽署的合同,對所有業主有約束力,業主個體和物業沒簽也應該交費。
再次,不是前置物業,業委會決定更換後,無故基繼續提供,這部分屬於事實上的服務,有的法院判決交費,有的法院判決不用交費。前提是業主提出了不交費請求和對方合同到期,失去合同效力的依據,這部分應該是可以不用交的,但大部分業主不知道也不會去法院起訴,所以很多人還是交了,法院也默許了這部分事實上的服務。
還有一種,沒有業主委員會,前置服務物業也不在了,後續新來的物業也沒有合同,這部分沒有明確的約定,但也應該按無合同效力的服務,起訴物業應該可以拒絕強制性被服務的,可以不交,但具體看當地法院,不起訴的,肯定交了。
所以,要看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和本地區物業管理條例細則。
總的原則是,接受了服務就該交錢,除非你證明你有充足的理由,當然理由得是法院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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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venusian2005_i66
物業合同是集體合同,一般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沒有業委會的也可以由社群或街道代替簽署。當然,前期物業是由開發公司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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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hh70005051
物業在沒有跟小區全體業主和委員會簽過小區物業服務合約收費。從法律講是違法行為,業主直報警,無合約入住小區的屬違法入住小區侵犯小區全體業主,沒有買賣合約的交易屬違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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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55962526578
什麼合同?全是假的!全是強加業主頭上的東西!只有小區自治,權力在業主手中才能根本解決一切!物業撒出,小區自治沒有茅盾!居民安寧,好與差自己願意!不受外來物業控制,人身得到自由,快樂的心平氣和的生活就沒茅盾了!只因貪官太多層層共吃,小區自治才得不到區街的大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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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長青21212773
先把位置擺好,擺正,一切事就好辦了!業主出錢,物業收錢,且業主又是業內之主,物業公司你不就是保姆嗎?!在公平合同上你做好服務。你想借勢當爺,沒人買你的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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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泰山石223527129
物業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當然不合法。物業不承認業主,業主也不認你是誰,憑什麼給你交錢?想收錢抓緊簽訂合同,按合同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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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提問人想表達什麼意思?你自己買過房嗎?
這個問題,的確不是你坐地鐵\別人交談時聽來的?20餘年來,商品住宅銷售,特別是有規模的封閉小區,在銷售之初,地產開發公司必須與物業公司先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沒這個合同不得銷售房產。請注意,這時候房地產公司是唯一的業主,這是法律規定。
購房人在與地產公司簽訂相關購買合同之時,有關物業服務合同內容應告知購房人,售樓處也有相應的公示,最重要的是在購房合同中,有相關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有的地方要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之一。你該好去查一查。就是說只要買過房,就該知道相關內容。只要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上籤過字(蓋章丿,那麼商品房購房合同就生效。說是業主沒有簽過字\承認過物業服務合同,是不對的。
小區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後,可以組織起來就小區是否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更換物業公司進行表決,有了有效決議,由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代表簽定《物業服務合同合同》。
以上兩種合同都由業主或業主代表簽字,所以提問人的回答是肯定的,合法有效!
其實,提問人的意思應該是:物業公司為什麼沒親自和他面對面本人籤合同?這個,法規沒有要求。現今的物業管理法規規定: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甲方,要麼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麼是業主委員會,嘿嘿,廣大的小業主個人不在簽字名單之列。(應急的時候社群倒是可能的。)
這種提法,開玩笑地說就是無組織無紀律。有的城市,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該與購房人,即準業主簽訂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這份協議呢?實際上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複製版,這裡面就沒有甲乙雙方可以協商的餘地,基本上起到了一個告知性的義務。如果拒絕簽署,其實也不礙事兒,物業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購房人一樣有約束力。
提問人強調物業公司應與與小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目的何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約束物業企業更好管理公共設施裝置,確定服務標準,給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那麼問題來了。物業服務合同不涉及業戶室內部分,公共區域設施裝置,那業主要求參與合同談判,物業公司能跟每戶業主談什麼呢?你又能去些什麼要求?是加上給你們家倒茶送水之類條款?每個月戶都參與談判\七張八嘴的,這合同怎麼簽下來呢?無此必要。
小業主如果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合理,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更換物業公司,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生效之日就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
這才是維權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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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草11817
如業委會個別人私下給物業籤的合同是否合法我們小區就是這樣的業主從知道之事已來至今六年了請公示合同內容物業公司都不同意請問定合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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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錦江守望者
人進城了,腦殼還留在鄉壩頭,在城市裡什麼都需要付費,想好了你再進城吧,不要以為讀了幾天書,看了幾條法規就敢肥著狗膽耍賴,小心被打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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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hu-ge
現在購房人都不注意物業這塊,就給房開鑽了空子,以後大家買房時合同要求一年內公開業主電話、與社群合作召開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大會籌備微群,等等,否則不買了,這樣國家才重視,否則都是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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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的是不合理合規的,首先必須徵求業主的意見,如果業主有百分之八十的同意,那麼物業就得辦好共相關的手續。方可相應適當的收取一定的費用,前提是取得合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