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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亞洲食學論壇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句話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的百姓也有食品安全觀,統治階層也根據了相應的問題制定了相應的法規,來約束和懲治食品安全問題。

    《禮記·王制》中記載“五穀不時,果實未孰,不粥於市”,意思就是規定沒有到收穫季節的糧食以及沒有成熟的水果不能再市場上銷售。《禮記》主要是對先秦禮制的記載,所以者可以說是先秦食品安全的一個規定。

    兩漢時期,經濟逐步恢復並有所發展,餐飲業也日漸繁盛,政府因此加強了對食品市場的法律監管。《二年律令·賊律》中記載“豬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餘。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與盜同法。”此律文表示,如果發現脯肉有毒,有可能或已經致人死亡、傷殘、患病的,應將剩餘的有毒脯肉迅速焚燬、消滅,若有焚燬義務的人沒有盡到義務,不管是一般百姓還是主管脯肉的官員,均要被處以“髒”的罪行,依據《盜》的法論處理。

    唐代法律中也有關於有毒脯肉的條文。《唐律疏議》第263條規定“諸以毒藥藥人及賣者,絞。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有學者認為此律是官府為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進行市場監管作出的舉措。其他的朝代也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罰,在此就不一一列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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