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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今朝圖說

    5月22日,廣東廣州一條洪水讓轎車在水中漂動,完美倒車入庫的影片熱傳。暴雨導致一小區負二層車庫被淹,近400臺車輛受損,直接損失五千萬左右。受災車主向物業反饋後,物業表示:屬於天災,不是人禍。目前,車主已聯絡相關律師,並且在其他渠道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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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轎車停在小區車庫被水淹 物業公司擔責三成

    轎車停放在小區車庫被水淹,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2019年10月,江津法院審理了這樣一樁案件。

    2015年8月16日晚,江津一小區的居民何某將轎車停放在小區車庫。當晚江津下起了特大暴雨,雨水從街面塌陷堵塞的排汙管道倒流進車庫,導致該車庫被水淹,何某的車輛受損嚴重。

    保險公司向何某進行賠付後,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表示該車在車庫停放期間受損,物業公司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收取了何某三個月的停車費(每月250元),何某交納的停車費的性質為場地使用,物業公司為何某提供場地使用的停車服務。車輛被淹的後果雖不歸責於物業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但是,物業公司收受了停車費用,未對何某停泊的車輛盡到安全提示、通知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價和公平原則,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江津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保險公司損失的30%,即2.7萬餘元。

    法官釋法:物業公司為啥要擔責

    審理本案的法官介紹,公平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收取何某繳納的停車費後也應承擔相應義務,該義務不僅包括提供場地使用的義務,也應包括必要的注意義務。物業公司應盡到的必要注意義務包括事前安全提示、通知義務及事後補救義務。

    事前安全提示、通知義務,即對暴雨的提醒,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暴雨雖不可避免,但可預見。故物業公司應及時地通知或提醒何某;事後補救義務,即發現車庫進水後應及時地採取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例如排水、拖車等。

    本案中,物業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分情況理賠

    1、 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該按約定負責賠償。像這種在地下停車場因為停車場進水而導致汽車受損,是符合車損險的理賠條件的。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汽車被水淹沒,車主試圖啟動發動機,導致發動機受損,保險公司對發動機部分的損失有免責條款約定。 2、 此外,向物業公司交納有停車費用,與物業公司形成的是有償保管的法律關係,此時作為汽車保管人,負有對天氣變化的預報義務,損害的預見義務和及時通知義務,採取必要、合理的排險、搶險和事後補救措施的義務。如果物業公司疏於防範,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或者管理義務,導致車輛受損,根據中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該對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同時,地下車庫進水也可能和開發商的設計或者施工不符合要求有關係。地下停車場一個很重要的設施就是要有足以排出一般能預見的暴雨所形成的積水災害的排水系統。如果因為排水系統在設計之初就無法滿足排水的需要,導致地下車庫進水汽車受損,那麼,對於已經購買了地下停車位的車主來說,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 2 # 油膩大叔8069

    不是物業不原意排水,而是水排不出去,另外就是小區外的水倒灌入小區,而建築排水量以國家標準進行設計,物業只是管理,最大的問題是市政排水設施的設計最大排水量不足,遇到這種情況物業再什麼努力都是白搭。

  • 3 # 五年小青春

    正常車庫被淹都是因為天災,要查明物業在預知的情況下有沒有提前做好防洪準備工作,遇突發情況,物業有沒有及時處理,物業沒有做到這些是可以追其責任。

  • 4 # 水無影

    你想多了,每年深圳廣州都有多次車庫進水車被泡的,那家物業有賠過?

    物業收的停車費,就是讓你進去自己找個位子停,管理個毛線,裡面車被颳了都得自己處理。

    家裡,車裡東西丟了,你找派出所,物業不賠。

    物業收的業主費用,保安清潔管理開銷就用完了,哪有錢給你賠,現在還在鬧漲物業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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