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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琰1209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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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墨雨箭
商朝甲骨文的卜辭中就有:“燎,使人於嶽”的記載。依據《周禮·秋官》的規則,火葬在周代又變成了一種賞罰手段,假如有人犯了大罪,就會遭到“殺其親者焚之”的嚴峻賞罰。與少量民族簡潔的火葬不一樣,發起土葬與厚葬的風氣在本質上也表現了華夏王朝社會等級的威嚴。這麼推重土葬的狀況一直繼續到了東漢以後,才逐步被遠道而來的釋教改變了。憑藉著強壯的傳播力,釋教在南北朝以後敏捷站穩了腳跟,尤其是當佛陀深入了每個信眾的心裡以後,終究走向重生的涅槃,也成為了每個釋教徒最大的希望。
在隋唐期間,火葬也是作為釋教的特別宗教儀軌而儲存的,據《高僧傳》記載,那位翻譯了《金剛經》的鳩摩羅什,在長安身後也是“依外王法,以火焚之”。到了宋朝,火葬卻成為了一個全民性的喪葬風俗,乃至皇帝公佈制止火葬的敕令,都無法改動大眾將身軀投向烈火的決計。宋初建隆三年,皇帝就因“近代以來,遵用夷法,卒多火葬”而命令制止民間火葬,但收效甚微。然後的元明清三朝關於火葬也是大力制止,但都遭到了來自民間不一樣程度的冷遇,從《馬可波羅行記》中寧夏、四川、江南各地屢禁不止的火葬,到清代《日知錄》裡杭州城內習以為常的火葬風俗,民間都將制止火葬的政府指令當做了耳旁風。
那麼古代的華人為何如此鍾情於火葬呢?這個問題其實要從兩方面解釋,一方面的原因是出於上層富有人家的精力需要,這些貴族是為了贖減宿世的罪行,期望在釋教虛幻的陰間輪迴中尋求一個來世的富有和實際的安寧。另一方面則是出於貧苦大眾的實際需要,“貧無立錐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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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趙燕雲
火葬是現在人死之後最常用的屍體處理方式,其實火葬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今西部甘肅、青海等的少數民族地區就有火葬的習俗。《墨子·節葬下》記載道:“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儀渠,即義渠。
魏晉時期隨著佛教的傳入和普及,火葬開始在中國不少地區盛行。但在講究“入土為安”的古代,漢族基本將焚屍視為奇恥大辱甚至最嚴厲的刑罰之一。傳統漢族歷史上還是流行土葬,因而中國古代帝王絕大多數都是土葬。
現在基本認為中國開始火葬是隨著佛教傳入,火葬乃是佛家之俗,隨著佛教影響力的擴大,火葬之風也擴散開來。新中國直到上世紀的1956年,為了移風易俗,151位領導人共同簽名倡導火葬。但作為法律,直到1997年殯葬管理條例才第一次提出要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
宋代是華人較普遍實施火葬的時代。
據宋人洪邁說,“民俗火葬,自釋氏火化之說起,於是死而焚屍者,所在皆然。”今天的研究者也發現,“根據以往有關的史籍、資料及調查,在研究佛教與火葬關係時,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宋代凡是火葬盛行的地區,佛教都非常發達。在都城汴京、河北、兩浙、福建、四川等地是宋代火葬盛行的地區,同時也是佛教最為發達的區域。”
顧炎武《日知錄》記載:“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最初只有貧苦人家為節省喪事開支,唯務從簡,選擇火化的方法。後來,江浙一帶的富人家也多選擇火葬,“浙右水鄉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墓爾之土以安居,亦致焚如僧”。
據馬可·波羅記載,其遊歷杭州時便見過當地人的火葬儀式:“富貴人死,一切親屬男女,皆衣粗服,隨遺體赴焚屍之所。行時作樂,高聲禱告偶像。及至,擲不少紙繪之僕婢、馬駝、金銀、布帛於火焚之……焚屍既畢,復作樂,諸人皆唱言,死者靈魂將受偶像接待,重生彼世。”馬可·波羅到中國時已是元代,可見習俗依然。
火葬乃是“貧苦人家為節省喪事開支,唯務從簡”也算一個重要原因,比如潘金蓮就表示土葬還需要尋找墳地。據說宋代如河東路之所以火葬最盛,便是因為“其境土狹民眾,惜地不葬”。宋人自己也說,“今貧民無地可葬,又被他說火葬上天,葬禮亦被奪了。”
顧炎武也認為,“(宋代)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燒,名曰火葬,習以為俗。”
雖然火葬民間流行,但朝廷及當時的主流意識形態並不接受火葬。有士大夫對火葬的習俗感到不可理解:“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播爇而捐棄之,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認為火葬是對死者的不敬。所以他建議,“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
但也有人表示理解。如南宋時期士人俞文豹便質疑火葬之禁:“今京城內外,物故者日以百計。若非火化,何所葬埋?”
宋代一大優點就是尊重社會習俗。
因而在土葬與火葬之爭中,宋代官方比較人性化,對貧窮者設立公益性火葬場,助貧家火化。有些地方則在官地中劃出一塊“義地”,建成公墓,收葬土葬貧民。比如南宋的張體仁,在蘇州建立“齊升院”,作為火葬場,“撥沒官田供為常住,貧民死而家不能津送者,則與之棺後焚瘞焉”。北宋的李昭玘在河東路的潞州(今山西長治)任通判時,看到“潞民死多不葬”,便劃出官地,置備棺材、壽衣,收葬貧家逝者。
所以土葬也好,火葬也好,政府都給予相應資助,而不是強行介入。這點值得學習。
南宋初年又有官員提出,“既葬理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並建議“除豪富氏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共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
這個建議得到皇帝宋高宗的批准,即允許人選擇何種葬禮,政府不干涉。
所以宋代得城市出現了“化人場”,即火葬場。南宋臨安城據記載有數十處,其中十幾處因為“建置年歲深遠”,到宋寧宗嘉定年間差不多都荒廢了,於是寧宗又“詔令臨安府將見存化人場依舊外,其已拆一十六處,除金輪、焚天寺不得化人外,餘一十四處並許復令置場焚化”,也就是重修了十四處火葬場。
另據記載臨安還出現了類似現代“殯儀館”的喪葬服務機構,設有專門的房舍供人存放骨灰罐。
另外宋代政府還在各地推廣公益性公墓—“漏澤園”。漏澤園免費收葬貧窮無葬身之地的逝者和無主的遺骸;墳墓統一規格,約八尺見方,以兩塊大方磚銘刻逝者的姓名、籍貫、生辰、安葬日期;有親屬資訊的,也刻於磚上,作為標記;沒有棺木的逝者,政府給予棺木收殮;貧困家庭若有親人去世,也可主動申請安葬於漏澤園,政府免費安排一塊九尺見方的墓地。此外漏澤園還設有房舍,以方便逝者的親屬來此祭祀。
主持、管理漏澤園的都是官方聘請的僧人。南宋時,仁和、錢塘兩縣有“漏澤園一十二所”,“官府委德行僧二員主管,月給各支常平錢五貫、米一石。瘞及二百人,官府察明,申朝家給賜紫衣、師號賞之”。
即僧人不僅由政府支付物質費用,每月五貫錢、一石米。每收葬滿二百人,還可得到請賜紫衣、師號的精神獎勵。
據有學者考證,北宋真宗時,每收葬一名死者,政府需要花費六百文錢,包括棺木的費用。宋神宗時,要二千文。南宋高宗時,大約是三千文。全國各地漏澤園的經費加起來,數目也不算小。
元代時,還有火葬習俗。
明洪武三年,“禁止浙江等處水葬火葬。中書省禮部議,以民間死喪,必須埋葬,如無地,官司設為義冢,以便安葬,並不得火化,違者坐以重罪。如亡歿遠方、子孫無力歸葬者。聽從其便。刑部著之律令。”
洪武五年,明太祖諭禮部曰:古者掩骨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於水。傷恩敗俗,莫此為甚。其禁止之。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閒地為義冢,俾以葬埋。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
《大明律》還規定,“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
即就算是死者留遺言要火葬或水葬也不行。否則,若葬的是長輩,打一百大板;葬的是小輩,打八十大板。當然,如果死在外地,又沒錢沒能力歸葬的,可以火化。
但明代朝廷設立淨樂堂等火葬場所,死去的妃嬪、宮女等還實行火葬,也有放置這些骨灰的胥井。
清朝初期按其舊俗(沿襲女真族的習俗)仍實行火葬,清太宗皇太極等都是火葬,順治九年還議定了火葬制度。
清人吳振棫在《養吉齋叢錄》中記載:火化,國制也。無貴賤皆然,平時服御各物,歿後盡焚之。遇大喪,則所化者積如山阜。
火葬的隆重不象土葬那樣看出殯的規模,而是看所焚化的東西的多少和貴賤。雍正皇帝曾說過:本朝肇跡關東,以師兵為營,遷徙無常,遇父母之喪,棄之不忍,攜之不能,故用火化。
但雍正帝后來明確嚴禁火葬而效漢族土葬。所以從康熙帝開始,清代諸帝均不火葬,而用土葬,並列入國法。自此後,從滿族到漢族,自上至下無不實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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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吳鉤的鉤沉
古代當然有火葬。比如宋代,民間盛行火葬之風,今人的研究稱,宋代有些地區的火葬率高達30%。
下面列舉一些關於宋代火葬之盛的記載:
兩浙地區:“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至於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河東地區:“民家有喪事,雖至親,悉燔爇,取骨燼寄僧舍中。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以為俗”;湖北一帶:“楚俗死者,焚而委其骨於野”;在福建,“貧窶之家,委之火化,積習歲久,視以為常”。
“習以為俗”、“視以為常”等修辭,說明火葬在宋代並非個別現象,而是多個地方都存在的習俗。
為方便民間火葬,宋政府還在一部分城市批准設立火葬場,時人稱之為“化人場”。臨安府建有數十個化人場,其中有十六個“建置年歲深遠”的化人場,由於位於皇家禁地,多被拆去,導致“貧乏喪葬之家”為死去的親屬舉行火葬時,要“遠涉重費,委有未便”,於是嘉定年間,宋政府便批示臨安府重建了十四個火葬場,以便民間有喪事之家能夠就近舉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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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應該這麼說,大家都知道現在中國有56個名族,而且還有不同的風俗習慣,雖然古人當時存在不同地域,不同國家,所以各種葬法都有,就比如有蒙古的天葬,家裡人把逝者放到手推車上一直朝一個方向推,逝者在哪裡顛簸掉下來,家裡人就轉身回家,還有寺廟裡的和尚,一般的都是火葬,當然存在得道高僧,一般坐化圓寂,再有門徒火化出舍利子一說,還有的葬在樹裡,還有葬在水裡,還有的懸崖陡坡上,還有葬在山洞裡的溶洞裡,所以火葬只是其中的一種,並不足為奇,我們只需要尊敬每一種傳統文化底蘊,與風俗習慣,有句話就說入鄉隨俗。還有願逝者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