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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姿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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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閒看秋風999
雖然美國的國父們都是來自英國的移民,諳熟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但是,美國政治體系和英國的政治體系有著非常大的不同。
美國採取的是嚴格意義的“分權制”,將權利分為幾個部分;各負其責,互相牽制;而美國國會就是其中之一,其主要責任就是負責立法。
美國國會又分為“參議院”和“眾議院”;這“兩院”雖說是同屬於國會,但是其分工或者說權利又有所不同——又是一個相互扯皮的地方。
為什麼呢?因為美國的“兩黨政治“——如果說同樣一個政黨控制了“兩院”還好說;如果像現在一屆美國國會,共和黨控制了參議院;民主黨控制了眾議院,那麼他們互撕就沒完沒了。
一般來說,美國國會的參議院權利要大於眾議院,這一點從美國中期選舉就可以看出來;眾議院的議員一次全部改選(四年任期);而參議院議員在六年中改選完畢(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六年任期)。
舉個例子。如果美國眾議院要對總統進行彈劾 ,簡單多數就可以透過議案;但是決定權在參議院,而且必須是三分之二的多數!
下面說說英國的上議院和下議院:
英國的上議院相當於古羅馬的“元老院”或者“貴族院”;換句話說,能夠進入上議院的主要都是貴族成員 ,現在的英國上議院成員也大都如此,由貴族以及社會名流等人組成;
和美國參議院不一樣,英國的上議院沒有實權;因為其議員並非“民選代表”,因此不是立法機構,比如這次英國首相約翰遜叫議會休會就沒有透過上議院。
英國議會的權利在下議院,這裡才是民選代表議事的場所,權利的所在地,因此約翰遜為了便於他的脫歐方案能夠透過,才讓議會休會。
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是現在世界上最完備的一種政治體系;而英國的上議院和下議院多多少少帶有君主立憲的痕跡,比如上議院就不是民選的機構。
美國與英國有很深的政治淵源,畢竟美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美國的開國先賢在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有很大創新,而這些創新則是為了避免英國體制的相關弊病。這一天其實從議會(國會)制度就可以看得出來,雖然兩國都是代議制民主制度,但是兩者有著很大的區別。
(英美)
這兩個都是立法機關,而且還都是兩院制,美國是參議院和眾議院,而英國則是上議院和下議院。然而這兩者本身立法程式和權重有所不同。美國參眾兩院之間在立法方面的權重是基本相同的。相同的法律必須分別在參議院和眾議院都獲得透過,那麼才能夠遞交總統簽字生效。參議院和眾議院,之間其實是州權和民權之間一種平衡。參議院的參議員總共100位,代表五十個州,每個州兩個,而眾議院則根據人數和州地方的大小而按比例設定眾議員人數。前者是紐澤西方案,而後者是弗吉尼亞方案,綜合下來就是美國國會。
(美國國會山)
英國上議院和下議院在立法方面則是完全不平等。上議院本身是貴族院,下議院則是平民院。最初上議院的立法許可權非常大,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下議院的權力越來越大。現在的法律大多是由政府議案發起,英國政府內閣由下議院產生,任何不經過下議院同意議案都不能成為法案。雖然仍然是兩院立法,下議院發起的議案需要在上議院審議,特殊情況下下議院甚至可以不經過上議院透過議案。目前上議院只保留有財政法討論權,以及一年延擱否決權,兩項重要職權,然而這兩項權力也只是象徵意義。
(英國議會)
監督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這其實主要表現在議會/國會與政府的關係上政府監督是議會的重要職權。美國和英國都是三權分立,但是表現形式不同。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政府由民選總統統領,內閣成員由總統提名,需要經過參議院表決才能上任,並且接受國會兩院監督和質詢。總統可以被國會彈劾,但是政府並不會解散。政府與國會之間的關係之間總體是一種對抗和制衡的關係,尤其是在兩院分屬不同政黨,或者國會與總統分屬不同政黨的情況。
(美國聽證質詢)
英國的情況確切應該叫分權,比較原始而且複雜。內閣與議會可以說是一種依存協作關係,政黨政治鬥爭是監督和立法力量源泉。內閣和政府本身是由議會下議院多數黨團推舉產生,首相和內閣成員都是下議院的議員。他們接受議會的監督和質詢,可以被髮起不信任案。透過也就意味著內閣倒臺,如果無法推舉出新內閣,那麼將會重新舉行大選,進行政治洗牌。
(議會辯論)
英國的西敏制(議會君主立憲)和美國總統共和制度,都是現代政治制度,兩者都具有開創性。兩者對現代政治文明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為各國制定本國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