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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眼掃描

    你說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只是相對其他民事案件,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併購重組案件、破產案件簡單些,但案件也不會當庭宣判。

    但仲裁庭仍沒有做出當庭裁決,或者說法院不會對案件進行當庭判決,有以下幾個原因吧:

    1、一些事實當庭無法認定

    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還是民商事訴訟,都會給法庭提供證據,雖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雙方認可,但證明物件、證明目的雙方是不一樣的,這就需要法庭做出判斷。

    而合議庭往往3名仲裁員或者法官,他們的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需要溝通,這不是當庭可以做到的。

    2、案件的法律關係要搞清楚

    有的當事人起訴是借款糾紛,被告抗辯是投資合夥關係,這就需要法庭從諸多證據材料中進行判斷,也不是當庭能搞清楚的。

    3、有的案件要上審判長聯席會

    雖然現在員額法官可以直接對案件做出判決,但一些員額法官為了慎重還是想聽聽其他人員的意見。這也是好多案件不能當庭宣判的一個原因。

    4、有些案件法官希望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民商事案件,調解是必經環節,開庭結束後,法官都會問:願不願意調解?

    調解結案是效率最高的結案方式,也有利於執行,對雙方當事人也好。

  • 2 # 淮北日月升

    大部分民事訴訟案件,的確不是當庭宣判。大體上有以下幾種原因。

    1、有些案子,還有調解結案的可能。一般開庭結束,法官會問一遍,是否同意調解。調解成功,既是法官的成績,對當事人也有好處。

    2、有些事實資料需要複核。例如當事人列舉的日期、人數、金額等,開庭後要逐一進行檢查核算,畢竟寫進判決書和口頭說說是不一樣的,不能留下任何差錯。

    3、合議庭需要交換意見。有些問題比較較複雜,合議庭成員之間需要交換看法,統一結論,是在同意不聊的,少數服從多數。

    4、重大案件需要向審判委員會彙報,徵求意見。

    等等。

  • 3 # 深圳劉芳律師

    你好!

    當庭宣判是三十年前的事了。

    現在,無論是勞動仲裁案件,還是法院受理的其他各類案件,絕大多數都不當庭宣判。只有個別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才可能當庭宣判。

  • 4 # 趙宇宏

    民事案件大部分都不會當庭宣判,這是因為案件雖開庭了,法官庭後會對雙方的訴求、事實理由和答辯意見並結合雙方的舉證及質證意見做仔細的分柝認定及合議,並對法律適用作查詢研究,這些工作不可能當庭做完,所以大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是庭後定期宣判。對一少部分事實簡單,雙方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庭審中依據查明的事案,可當庭宣判。

  • 5 # 葉律師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宣判分為當庭宣判和擇期宣判。

    從司法實踐來說,也不是就勞動糾紛官司沒有當庭宣判,基本上絕大多數的官司都沒有當庭宣判。所以,擇期宣判是原則,當庭宣判是例外,個別情況和個別案件下才會出現。

    當然,對於當事人來說,案件越快處結果越好。那當庭宣判,當庭出具判決書,這個自然是最理想的結果。不過,當庭宣判很容易給當事人未審先判的想法。敗訴的當事人可能會覺得法院在開庭前已經準備好判決書,整個庭審都只是流程,流於形式。而擇期宣判是經過庭審,合議庭合議等等最後出具判決,這樣的結果可能更加容易被當事人接受。雖然《民事訴訟法》有著明確的審限規定,但突破規定的審理期限還是比較常見的事情。當然,大多數法院和法官還是會盡量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結案。

  • 6 # 不走正路的強弓

    不光是勞動糾紛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佔比非常小。即便是當庭宣判,基本上事前都與雙方當事人、律師溝通好以後,再當庭宣判。

    一、法官任務重,每年要審理很多案子,有些案件審理之前不一定能夠仔細看所有的材料和證據,需要開完庭以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當庭調查情況,再結合案件的證據予以分析,才能夠作出結論。

    二、當庭宣判可能會出錯,除了一些法律關係比較簡單,涉及金額比較少的案子,其他案件關係複雜金額比較難以計算,通常都需要庭後再仔細研究確認。

    三、開庭以後再宣判,也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調解的空間,法官不需要再寫判決書,工作量就會小很多。

  • 7 # 熊貓寶貝藏金閣

    很多時候我們都會聽到兩種宣判方式,那就是當庭宣判和擇期宣判。

    當庭宣判一般適用於案件簡單,事實清楚,雙方已經達成共識並無異議,同時也沒有後續事宜需要進一步溝通和落實。總之就是大家都認可了,而且也沒有什麼其他意見,社會關注度也比較低,不會因判決結果導致什麼不良社會影響。同時也在法官審理的許可權管理範圍之內,也不需要向上級彙報和請示。

    擇期宣判就適用於於案件複雜,部分事實不清或者證據真實可靠性需要進一步核實等情況。而且也可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大眾的關注度非常高,需要進行輿論引導和醞釀。並且還需要向上級請示彙報,還要組織會議討論,案件已經超過了法官審理決策的最大許可權,所以只能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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