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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蹤歷史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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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跪射俑
朝議制度是由氏族社會時的氏族會議發展而來的。秦始皇雖然以極權專制著稱,但朝議制度並未廢棄。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在秦王更號為皇帝,以及實行分封制度還是 郡縣制度,有關封禪和“焚書”等重大問題上,秦始皇都交給群臣討論,爭議很激烈,最後由皇帝裁斷。這種朝議制度對君主專制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制約作用的大小與皇帝個人的品質有關。朝議制度是指皇帝臨朝聽政與朝會日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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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舊時樓臺月
所謂朝議制度,也稱廷議制度,簡單理解即為封建朝廷中央眾大臣商討國家大事的平臺。它自秦朝建立而生,至清朝滅亡而止,貫穿於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史之中,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朝議制度的起源古代中國歷史悠久,上下有五千年之長,在漫長的歷史中,古代中國的社會性質以封建君主制國家為主體。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滅掉了韓、趙、魏、楚、燕、齊,統一了中國。秦始皇統一中國後 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建立了皇帝制度,宣稱皇權至上和皇帝獨尊,並且在地方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以加強中央權力,在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管轄任免官員。
三公九卿制以丞相為首,丞相統轄百官,為皇帝服務,丞相幫助皇帝處理政務,眾多官員共同協作治理國家大事。
朝議制度的發展與三公九卿制度的發展是交織在一起的。在封建官員都已經完備的情況下,秦朝中央有了朝議制度。朝議制度其實早在氏族公社時期就已經產生,但是在那個時期朝議制度只是處理公社事物的一種途徑,在氏族公社時期,階級還不明顯,早期的朝議制度只是一種原始民主協商制度。
而隨著經濟的發展,階級分化,中國進入奴隸制社會,接著又建立了封建君主制國家,朝議制度也隨之發展,由早期的原始民主協商制度演變成為封建社會時期的重要政治制度。
二、朝議制度的發展:與古代皇權的演變趨於一致秦朝是中國第一個封建君主制國家,朝議制度就是從此時開始發展。朝議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時期的一個重要的政治制度,朝議制度主要分為“廷議”和“集議”兩種。
廷議是指皇帝端坐在殿堂之上,聽取百官彙報政治情況,百官按照典例朝見皇帝,如果國家有事需要決斷,則由皇帝在上朝之時口頭提出,百官們如果對這件事有爭議就當朝議論,做出判斷,制定出解決辦法,這就是廷議。
無論是廷議還是集議,最後的決策權都是掌握在皇帝手中,下面的官員只是為皇帝總結出解決辦法而已,他們並沒有決策大權。
漢朝時期,統治者吸收秦朝滅亡的教訓,在地方實行郡國並行制,在中央為了加強皇權,則實行內外朝制度。內外朝制度出現於漢武帝時期,內朝官員由皇帝依照個人意願任用,通常由皇帝左右的親信和賓客構成,他們與皇帝一起商量解決國家大事,內朝中的官員就是皇帝的智囊團。
外朝又稱外廷,是由公卿大夫等由國家正規選官機構選出來的官員。在西漢建立之初,國家大事由皇帝處理,丞相有時雖然也參與謀議,但往往會受到皇帝的猜忌。
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君權採取內外朝制度,對於一些重要的政事,皇帝選擇依靠一些親信在宮廷之內作出決策,這就是內朝,有了內朝,和它相區別的其他官員自然就被稱為外朝。
內外朝制度的形成自然也對朝議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皇帝為了加強皇權選擇任用親信組成內朝,一些國家大事直接交由這一部分官員商議決定,外朝對皇帝的影響也就是正常的官僚政治對皇帝的影響已經遠不如從前。朝議制度旨在商議制定解決國家大事的方法,但是皇帝卻將決議之權由外朝轉移到內朝,這無疑是對朝議制度的削弱。
如果說漢武帝時期的內外朝制度對朝議制度的影響只是表面上的,那麼明清兩代對朝議制度的影響則是非常巨大的。
古代中國建立的封建君主制國家一直在加強皇權削弱宰相權力、削弱地方權力以加強皇權,漢朝尚且處於封建君主制國家早期,此時的皇權受其他權力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但當到了明清兩朝,封建君主制大大完善甚至到達頂峰,皇權也不斷加強。
明朝建立之初,開國皇帝朱元璋處死了宰相胡惟庸並且下令以後不許再立丞相,所有事務由皇帝一手包辦,而不是再由百官朝議,最後呈交給皇帝,由皇帝做出最後決斷,但是古代中國事務繁多,交通也極為不便,而皇帝的個人精力有限,所以不可能皇帝一個人就可以處理完所有的事情,必須要有他人的協助。
但是皇帝不信任宰相,時刻提防著宰相權力過大、殺帝篡權。因此朱元璋處死宰相,防止這種狀況的發生,但是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且政治和地理上均大一統的國家,因此事務繁多,皇帝一人很難處理完這些事情。所以便需要其他人的幫忙,但是為了自己皇權的穩定,皇帝絕對再也不會再立一個像丞相這樣為百官之首的官員。
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皇帝建立了內閣,內閣對皇帝來說是很便利的,它減輕了皇帝的壓力。皇權在這一時期空前發展,達到了加強皇權的目的。
但是這種情況對朝議制度是不利的,原先國家大事是由百官在朝會時共同商議,而在明朝時期則主要由內閣與皇帝決斷,其他官員只用負責執行,即使有一些事情可以由百官共同商議,但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皇帝和內閣官員手中。
清朝是少數民族政權,是古代中國最後一個封建君主制國家,清軍入關以後,統治者積極實行一系列漢化措辭,以此獲取漢民族的支援,清朝的統治者自然也與前代統治者一樣是想加強皇權的。
清朝入關之初,繼承了明朝的制度,內閣就被清朝沿襲下來,但除了內閣,清朝本身還有一個“議政王大臣會議”,這是清朝的傳統,可以追溯到女真部落時期,有滿清貴族官員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也是清朝朝議制度的一部分。
清朝時期內閣仍然存在,但是在議政王大臣會議面前,內閣並沒有太大作用,而為了更進一步加強皇權,清朝統治者建立了另外一個機構“軍機處”,軍機處最初只是為了處理軍事,但是在戰爭結束以後,這一機構仍然延續下來,成為加強皇權的工具,清朝時期的中央集權也因此達到了鼎盛時期,皇帝集大權於一身。而以“議政王大臣會議”為代表的朝議制度則與前代一樣在皇權不斷加強的情況下逐漸淪為了附屬品。
三、朝議制度的影響朝議制度的影響主要可以分成兩方面,先說它的有利方面,朝議制度組織大臣們議政,可以集思廣益,制定出良好的解決辦法,而不是僅僅依靠皇帝一個人,在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下,可以有效君主減少決策失誤,更好地促進社會秩序的有效執行。
但是這一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朝議制度所得出的方案僅僅是皇帝裁決的一個依據,只是給皇帝一個參考,而國家大事的解決方案和國家的法律、政策最終都還是隻取決於皇帝一人的意志,而在君主專職強化的明清時期,朝廷大臣往往難以參與議政,這一制度也就成為了皇權加強的附屬品,真實作用其實並不大。
結語:總的來說,朝議制度與中國古代封建制度的演變休慼相關,它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利大於弊的,它為解決國家大事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途徑,減少了皇帝的決策失誤,為中國古代社會發展以及封建君主制國家的維持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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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臺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稽核詔令章奏.臺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建立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定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臺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範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臺、司隸臺、竭者臺,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臺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臺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臺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臺,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中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中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縱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內容,它表現出瞭如下一些特點:
(一)皇帝握有最高監察權.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效果有賴於皇帝的賢明,監察官有賴於皇帝的保護.
(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自魏晉御史臺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三)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
(四)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五)允許風聞言事.監察官可以風聞言事,是中古代監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項規定.它可以使監察官大膽廣泛地行使監察權,以利於提高監察效率,加強君主對群臣的控制.
縱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有如下特點:
(一)“同構性”——監察機構設定的大同小異
不管世時蒼桑怎樣變化,王朝怎樣被推翻重建,亦不論是漢民族或少數民族執政,歷代王朝總的監察機構、整個監察機構的設定無多大變化,連機構名稱、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異.中央一級官高位顯,擁有大權.但擔任對地方監察的官員,職銜卻較低,大多為七品官.這是一種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執行監察任務的官員兢兢業業努力勤政.
監察機構設定反映了中國封建王朝政治體制的超穩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統治集團的共同的階級屬性.當然,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時所處的不同的時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監察制度的監察機制,運作方式等必然有所變化.
(二)差異性——強化皇權政治的需要
推動歷朝歷代監察制度在“度”的範圍內變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條是為了加強皇權.一部封建監察制度史,從某種意義上看,可說是一部維護皇權獨裁史.歷代統治者在弱化對自己監督的同時,必然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監察,歷代監察制度的變化,新的執行機制的建立的總原則就是有利於皇權的強化.西漢武帝時創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證明.漢武帝時,疆域不斷擴大,行政機構,郡國數亦大為增加,原有監察系統已不適應統治的需要.漢初,對地方的監督一是派員常駐,二是不定期派監察御史巡察各郡.這種方法很快顯現出它的弱點:一是管理較為混亂,頭緒紛然難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駐地方的監察官員時與諸侯王或地方長官相互勾結、屢生叛亂,御史監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決心“初置部刺史”.
漢武帝設計建立的刺史監察體制和它的運轉模式,確有獨到之處.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權,無任何官吏可敢與之抗衡.第二,職權明確,任務單一,刺史只管監察,物件主要州一級的地方長官.第三,刺史雖說權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條”問事,超出六條範圍問事即為違法,對官吏只有“劾奏”權,沒有罷免權處罰權.另外,刺史官階不高,奉祿只有六百石,在職九年後,才可望升遷.這就迫使刺史竭盡全力去“糾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雙重監督,它的活動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揮和監督,刺史輕易不敢有越軌之舉.這種職權分明的監察制度對漢朝加強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異化性——統治者手中的“雙刃劍”
歷朝統治者為加大監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監察官員的級別,使其機構和長官具有權威性.二是在具體操作上,歷代的作法可歸結為二句話:以小制大,以內製外.即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官(監察官)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這種以小制大,以內製外的辦法,既可以提高執行監察的權威性,便於對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們飛揚拔扈濫用權力.統治者的用心不可謂不良苦,然而事物總是有它的兩面性:在加大監察機構的權力的同時,也隱伏著監察權力的異化.因此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就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然而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便開始異化,而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
統治者手中的這把監察之劍,弄不好會割傷自己的.
(四)脆弱性——“強幹弱枝”最終與己願違
中國曆代監察制度都有一個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京師百官的監察重於對地方官吏的監察.這無論從官職高低的設定,賦予權力的大小,或是從組織系統上來看,均是如此.監察京師的官員,官高位顯,巡查地方的監御史則官低位末.在組織機構上,中央派駐地方的監察御史往往只設於省級,將機構設到府一級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縣乃至縣以下的行政組織,則幾乎沒有.專司監察的官員,絕大多數是府縣長官或副手兼領,或“自糾”.為什麼呢?大概他們認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脅主要來自朝廷中的顯貴大臣.史實也確實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變所致,對那些手握各種大權的“三公九卿”們自然是放心不下,於是察監的重點便放到他們身上,而形成“強幹弱枝”的監察模式.
將這種模式再作分析,便可發現,此種作法歸根結底是極端個人主義的產物,說穿了,是為了他們自己能坐穩皇位.他們最關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變.因為,一旦大權旁落,那些忠於主子的臣下們,包括監察員們每每看風使舵,另隨新的權勢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監察制度的脆弱性,還表現在他的制約機制上.無論何朝的監察手段怎樣嚴密如何周全,監察的組織路線卻是始終不變的:用官吏監察官吏.縱觀歷朝歷代還沒有發現有發動庶民對官吏進行監察的記載.
將以上四個方面的內容加以歸納,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歷代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於我們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鞏固,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對於今天的政治體制的改革、紀檢監察制度的建設,仍可供借鑑.然而,不論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嚴密周全,都無法解決封建王朝固有的內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剝削制度必然滅亡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