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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侵犯了別人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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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鳶記

    是否違法,我們需要看一下肖像權的定義。

    肖像權是人身權的一種,是指公民對透過攝影、繪畫、雕塑等造型藝術或者其他藝術形式在客觀上再現的自己形象所享有的專有權。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回到問題上來分析:拍攝路人的照片發了微博,顯然是違反了一條: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但單憑這一條,不構成違法。還要具體分析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以及是否對你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如果有,就構成違法。

    另外,有一點需要注意: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但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是運用社會輿論工具公開譴責和鞭策那種不道德的行為,這不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在中國,媒體記者透過報紙、期刊、新媒體等媒介,以登載其肖像權和姓名的方式,譴責行為人的不道德行為,教育廣大群眾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也是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單位的職責和權利。

  • 2 # 知我君

    肖像權的要件是:未經許可,營利為目的。所以,通常來說這樣的做法不會違反肖像權有關的法律。

    但這樣的做法有可能會侵犯隱私權,“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未經許可,不可以刺探、公開或傳播。”。

    是不是有點矛盾呢?法律規定的具體執行一般都有更為具體的說明,但隱私權只有一百來年的歷史,還存在不少爭論,一般要看資訊披露對當事人造成的實際影響是什麼。

    比如,現在好像不怎麼提及的“人肉搜尋”,這可以說是侵犯隱私的行為,但是,只要不造成重大影響,法律一般是不會參與進來的。獲魯迅文學獎的小說《請你原諒我》被改編為電影《搜尋》,據說現實中有真實的事件:都市白領被查出患了癌症,心情不好,所以在公交車上沒有給老大爺讓座,被人肉搜尋曝光個人資訊,遭受網路語言暴力攻擊,無法忍受,自殺了。然而,這樣的事情很難追責的。

    話又說回來,如果在公共場合舉止不當,比如公然接吻,被人拍照發微博也沒什麼好說的吧,這不是公眾侵犯隱私,而是隱私侵犯公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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