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巴雲鵬律師

    你好!我是專門做股權策劃的律師結合我的工作經驗談談對你問題的看法。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表決權,出資比例,持股比例,股權是不同的概念。 一般來講,如果沒有章程的特殊約定和股東之間協議的約定,在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佔30%,也就用有30%的表決權。但根據《公司法》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與表決權可以不相符。也就是說股東之間可以約定某一位股東,儘管只持有10%的股份,但他可以擁有絕大數的表決權。因此,30的表決權就代表有30的股權只是一般意義上的概念。

    持股比例和表決權不相符的情況,大多出現在創始人為了進一步的融資而保護控制權,和某一位創始人要保護自己,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的情況下出現。常用的方法有ab股,一致行動人協議,委託投票等,與公司不同的情況而選用和綜合使用,目前我們所知的知名的公司。比如京東,阿里等等都是採用上述的方法,就從法律上保護了京東,阿里的這些公司的創始人,不會因為融資和其他合夥人的進入而分散自己的表決權,從而影響控制權,是劉強東或者馬雲儘管擁有極少的股份,但能控制公司的方法。

    從股權策劃的角度講,我們一般建議公司的創始人或創業者,在設立公司之初就對自己公司的股權和表決權做合理的設計。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東之間的糾紛,公司僵局以及在日後的融資,合夥人進入的過程中分散自己的表決權。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各地工商局對於股東之間的協議或者是個性化的《公司章程》一般不予登記,這就需要股東另行約定或者是採用其它的方式把自己的約定或者是對於公司控制權的設計來體現出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在父母眼裡,什麼才叫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