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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巴雲鵬律師

    就這個問題而言,首先講與外地人或非本行業的人合夥是有一定好處的,比如可以帶來不同的思想,不同的資源,合夥人之間優勢也可以互補。只要可以很好的協調關係,避免風險,是完全可以極大的幫助創業的。

    那下面就談一談如何降低風險的問題。我想,風險有可能出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思想不同導致的公司發展模式的爭議,進而產生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凡事預則立。不論與外地人還是本地人,同專業和不同專業,都有可能遇到這個問題。從另一個方面講,出現這個問題也是各合夥人之間對企業發展的探索和思考,也是好事。我們需要探討的不是如何避免爭議,而是如何不讓爭議變成糾紛。

    首先要談談糾紛的基礎,即公司控制權的問題。簡單講,公司控制權就是股東透過合理單位形式將個人意志轉行為公司行為的權利。只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也是股東之間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

    對於公司控制權的風險避免,可以透過在設立公司之初股東之間簽訂協議的方式解決。儘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但實際上看,各地工商局對由公司股東特別擬定的符合公司實際的公司章程是不登記的,這就導致如果沒有股東的合夥協議,一旦出現需要使用公司章程解決的問題,公司章程確是空白,也就是說公司章程有名無實。

    所以說擬定實用的合夥協議是第一步。

    第二步,在公司的實際運營中,既要保證公司管理的順暢,統一,高效,又要保證小股東的知情權。公司往往是大股東作為實際的控制人和管理人,這時需要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有一套股東會議事規則,大股東要保證小股東的知情權,小股東也別為一己之私,影響公司發展。

    同時,對於將要出現的糾紛,大家也需要拿出解決的態度,協商解決。在本人辦理的幾十起公司股東糾紛的案件中看到,凡事股東之間有糾紛而對簿公堂的,結果對雙方和公司都不會太好。

    以上是公司控制權權的問題,再說說非本專業的問題,這就容易導致專業無法實現和人才流失的問題。

    專業技術能否用於公司,進而帶來效益,更多的是商業的問題,本律師僅從法律風險防範的角度談談。

    有些創業企業的股東是用專利技術出資。這就容易出現對技術評估作價不實,導致股東承擔個人責任。另外就是無法技術應用。本人最近辦理一起非法集資類的案件就是這個原因導致的,某企業做電子元件,因技術不成熟,但創業者願意繼續開發,就需要對外融資,結果越融越多,導致無法償還,其中還有對投資人隱瞞情況的行為,最終認定為非法集資。

    因此,對於技術出資,一定要在合夥協議中做特別的約定,才可能降低風險。

    對於合夥人的流失,建議也是在合夥協議中做特別約定,比如要求在企業服務的年限問題,競業的問題。

  • 2 # 鯨鯊007

    無論與外地或非本行合夥創業都有風險,但是可以防犯和避免。創業初期按章程各自合作出資比例都可以相談確定,有法律指引。問題是合夥中會出現三大風險: 一是外地人利用本地人關係,擴充套件市場佔有率,而本地人利用外地人資金整合資源不足夠,若合夥人人品和誠信沒什麼,相互利用好正常,但一方私念澎湃,就會讓合作資金受到財會風險,連鎖便利店最突出。二是職位設計風險,和法人代表的安排都涉及到行使執行與大股東權力架空的風險,也間接出現資挪用到非行業中,直接導致人力資源風險和市場混亂。三是現代制度管理,創業初期模仿性較大,新思維在合夥人中各碰火花,最終導致執一套外國或外資模式的制度,根本不能落地,會導致管理風險,比上述兩個風險更廣泛更嚴重,它直接導致公司破產或關閉。這在目前連鎖便利店尤為突出,市場率先,制度滯後,任人唯親,決策隨意等都導致資金鍊斷裂和優秀人才流失。但這些都可以避免和防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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