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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色歸讀

    很多父母買房時出於將來可能會轉移給子女在辦理手續上的麻煩或有額外的稅費支出的考慮,就拿自己的錢用子女的名義買房,並登記到子女名下。可是轉過頭一想,又擔心子女不孝、子女成年後自己失去對該房子的控制權、或怕子女“敗家”私自或被迫處置了自己辛辛苦苦置辦的房子,就“反悔”想改回到自己名下,這種願望能否如願?

    理論上可以,實際操作起來很難,特別是子女是未成年人或者子女不配合,幾乎沒有可能。

    對於房子落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想要改回父母自己,只有透過法院訴訟判決的手段來改回自己名下(一般這個是履行程式的非惡意訴訟):就是舉證房子實際上是自己付款買的,子女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包括父母外的其他繼承、贈與和偶然所得來源)、房子也不是父母外其他方給予的遺產或贈與或偶然所得財產。

    這些主動式的取證有些是相當困難的,即便所有證據都齊備了,在實際訴訟中問題又出現了:子女作為未成年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參與訴訟及名下的房產一般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與監管;但是這種特殊情況下,父母本身又是訴訟的一方,就涉及兩種角色利益方面的衝突,法律是不允許出現這種情況出現的,也就是即便法律採信了全部證據,這種訴訟也很可能進行不下去了!

    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由於成年子女已經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由其本人自願處理其名下的房產,在子女願意完全配合的情況下,可以透過“形式買賣”來改回自己名下:就是子女作為賣方,父母作為買方,完全依照一般二手房的買賣手續和程式來交易,稅費也同正常業務沒有差別,只是實際收付款方面就是“形式”上的,沒有實質的金錢給付與收授。

    或者子女可以將該房產反向贈與給父母,法律上也可以這麼操作。

    但是好多子女成年後,未必會配合父母這麼做,他們會認為父母是“多心”了,多此一舉。不同意配合父母去這麼做,那父母就完全沒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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