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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沽酒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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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路懵懂
淘寶平臺沒有給拒絕的權力,買家只要正常下單,你拒絕發貨,買家申請退款了,退款成功後可以投訴你,一般是未按規定時間發貨,投訴成功是要扣錢的,違規次數多了還會扣分。拼多多平臺也不行,這個比較簡單,不需要買家去投訴,只要買家下單了,你不發貨超過48小時罰款,下單五天後還沒發貨的,按缺貨處理,再次扣錢,扣多少次錢都不扣分。其他平臺的,暫時沒操作過,不瞭解。自己是線下銷售的老闆就可以,看心情,愛賣不賣。銷售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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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動感燈箱及全綵控制器
我在淘寶與阿里上有店,阿里上產品起拍數量提高,運費高一點。如果不詢問直接拍就只能按上面的。淘寶上主要產品單價提高,詢問的就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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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劍南京
不可以,理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有人可能認為,現代社會買賣自由,商家可以拒絕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意味著就是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當然也包括消費者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後,商家不得拒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10項權利對應著經營者的10項義務。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儘管該法規定經營者的義務沒有不得拒絕交易的義務的表述,但是,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事實上就是不得拒絕交易的表達,即商家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另一項重要權利是,消費者的求償權,求償專案包括人身、財產損害;求償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倘若以“打假為名實際想騙取賠償金的壞人的太多”的結論成立,還不如說商家不遵守《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的太多。如果商家遵守了法律規定,“壞人”求償的目的不可能達成。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自由買賣的問題,自由買賣僅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且沒有所謂的“經濟法”所調整。消費者與商家的交易表面上看是平等的主體,由於他們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事實上不平等,國家專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商家的義務,商家不可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乎“標價”的交易。由此可以看出,乘客逃票的受到處罰後,禁止乘客乘坐交通工具行為多久荒謬!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消費者的10項權利對應經營者的10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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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也沒有。
交易前可以制定、明示不服務於那一類人群,但是不能點著拒絕為某人服務,哪個是歧視。
沒有亊先明示,待到顧客已下單,表示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沒有確定的理由,就沒有拒絕交易或服務的權力了。
如果交易的過程中,發現對方明顯是利用你的交易品或者服務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你仍然可以終止與他的交易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