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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畦說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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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雞蛋裡不挑骨頭1
高空丟物是違法犯罪,受害人當然可以申請賠償。只是此次案件裡女嬰死亡,沒辦法確定是誰丟的鐵球,最後是整棟樓承擔經濟賠償。個人思考邏輯是這類案件需要進一步突破,找到丟鐵球的那一戶人家,由真正的犯罪實施者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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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芊茴百轉
自己證明不了自己是無辜的,而且人家一條小生命就這樣沒了,別人更無辜悲催,人家找誰說理去,路人看了都難受咯!
每人平攤下來也只要三千元,就當作善事了吧!因為攤上了也是沒辦法的事,只要是肇事者找不出來,又必須給受害方一說法、補償,只能如此!就算你認為自己不應該給,不是自己所為想起訴,那起訴請律師費用都不只這點了,費時又費力的何必,所以還是隻能順應吧!
說是判了每戶賠償3000元,但受害方是一分也沒拿到,隔了四年之久,受害者是怎樣度過的。41歲好不容易生個寶寶還遭此劫難,有苦也無處申呀!高空拋物真的是害人不淺,各部門還是要做好相印措施!杜絕悲劇重演。
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要自覺遵守、有這意識才行,對家庭成員也要普及安全教育知識!特別是老人及小孩要著重強調,大人也要監管到位,同時小區也要經常舉辦高空拋物這方面的海報宣傳活動,時刻敲醒這面警鐘。 -
4 # 榨汁小二郎侃法
首先,亮明我的觀點。我個人不認同這麼判,雖然這麼判從法律上來說沒有什麼問題。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法院這麼判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首先,讓可能的建築物家害人給予補償沒有法理依據。有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們不能為了保護一個被侵權人的利益而置這麼多家庭的利益於不顧。法律的目的在於預防並制止侵權行為,這樣規定不僅無法預防更無法制止。試想一下,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找不到肇事者也能讓所有路過的車主承擔責任嗎?荒唐不荒唐。
其次,這種規定為某些部門推卸責任創造了條件。像砸死女嬰這個案件,這個案件可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屬於刑事案件,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應當加大破案力度,只有這樣才能還嬰兒和她的家庭一個公道。如果遇到這事就讓去法院起訴,那以後肯定還會繼續發生,是嚴重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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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第一、看似公平,其實判決不宜值得提倡。就因為找不到兇手,讓整棟樓的居民來為一個人的行為買單,真的科學合理?我不覺得,至少,這個沒有任何的借鑑意義,不提倡。
第三、物業該不該承擔責任?一個人,隨意扔球,你可能管不了他的低素質,但是,扔下來,竟然沒有任何的監控錄影,這個有點說不過去吧?物業必然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第四、扔球人,一輩子,良心安嗎?因為你的一個極不負責任的舉動,讓一個嬰兒,活活喪命,即便你們隱藏很深,警方沒有找到你,但是,你如果還有一點人性和良心,一輩子,受到良心的譴責吧,如果是我,犯錯了,就主動站出來,不能一錯再錯了,砸死了,已經錯了,你還讓鄰居給你買單,錯上加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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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ucky小雙
法院只是負責判案的,公安是負責破案的,法院在公安沒有找到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做出這樣的判決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
高空拋物至人傷殘死亡的有很多,如果最終沒人出來承擔責任,最後的結果就是整棟樓被起訴賠償,這也體現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的偵破技術手段有待提高!
當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很心痛,才一週歲的孩子說沒就沒了,讓人家父母以後怎麼辦,真是連一點活下去的希望都沒了!
高空拋物一直是一個敏感話題,不論是有意也好,無意也罷,自己家的東西掉下來了難道真的不知道嗎?有這勇氣拋物,沒有勇氣出來承擔責任?
不要說鐵球了,哪怕是小小的一個雞蛋掉下去,也會至人傷殘死亡,真不知道這些人是怎麼想的,小小的生命就被你這樣扼殺了,你良心過得去嗎?心不會痛嗎?晚上能睡得著嗎?
既然沒人敢出來承擔,整棟樓就一起揹負這黑鍋吧!所為一人生病,全家吃藥,但說實話,有人肯定會覺得很冤枉,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啊,人家也是受害者,更何況是一個女嬰,換位思考下,都是為人父母的。
希望高層使用者管住自家小孩,管住自己的手,不要覺得看似一件很小的東西就隨手往下丟,說不定這一丟就是一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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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畦觀點】其實該起案件的判賠並無不妥,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在法律界有個專用詞語,叫做“連坐”。顧名思義,就是一人違法,全樓挨罰。前提是找不到拋物者,被罰者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無辜者。
時間回到四年前,2016年11月11日11時左右,四川遂寧李女士用嬰兒車推著自己不滿週歲的女兒言言(化名)準備回家,途徑遂寧油坊街一處人行道時,突然從天而降一個小孩拳頭大小的鐵球,砸到了女兒。孩子當場失去知覺,滿臉是血,緊急救援,搶救無效死亡。
好不容易中年(此時李女士已41歲,頭胎)得子,無奈飛來橫禍。一個鐵球毀了一家人,可歷經四年也未找到真兇。李女士只好先走了民事訴訟,一紙訴狀遞交法院,狀告整棟樓的業主,主張損失79萬餘元。2020年8月24日,當地法院判賠每戶賠償3000元。
時間已過去快一月,可李女士並沒拿到錢,目前有業主已上訴。其實,縱觀整個事件,我個人認為法院判決是妥當的,且我並不贊同業主上訴,因為一個人的3000元,耽誤了李女士四年時光。其心中的傷痛又如何能撫平呢?何況這是於法有據的,何必非得浪費時間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高空墜物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要想不擔責,需要證明自己無責,通俗地講就是你要證明你不在場或者證明你沒幹這事。這也是從有利於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試想一下,如果你的孩子被人砸了,你無處伸冤,你會是什麼感覺?並且明明知道兇手就是你們中的一個,可就是無法坐實是哪一個,你心裡不難受嗎?
錢可以再掙,可人一去不復返,何況是一小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