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18年4月27日釋出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資訊的更正及相關披露》(2018年修訂)(下稱《編報規則19號》)。根據新發布的規則,不再統一要求上市公司更正後的年度財務報表一律進行全面審計,更正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的披露期限也適度延長。
此次修訂《編報規則19號》是為了規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財務資訊披露行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次修訂貫徹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針對現行規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並結合新審計準則的變化,進一步完善了財務資訊更正的資訊披露監管要求,旨在提升市場主體財務資訊披露質量,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資訊需求。”常德鵬說。
具體而言,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不再要求對更正後的年度財務報表一律進行全面審計,允許基於更正事項的影響程度選擇執行全面審計或專項鑑證,避免在更正事項對財務報表
影響程度較低的情況下執行全面審計,造成公司成本和審計資源的不必要耗費。
2. 適度延長了更正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的披露期限,給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留出足夠時間,以合
理保證更正後財務報告及其審計的質量。
3. 改進和明確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內容,消除實務執行中對規定的不同理解,為投資者提供更為豐富、有用的資訊。
證監會2018年4月27日釋出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資訊的更正及相關披露》(2018年修訂)(下稱《編報規則19號》)。根據新發布的規則,不再統一要求上市公司更正後的年度財務報表一律進行全面審計,更正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的披露期限也適度延長。
此次修訂《編報規則19號》是為了規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財務資訊披露行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次修訂貫徹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針對現行規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並結合新審計準則的變化,進一步完善了財務資訊更正的資訊披露監管要求,旨在提升市場主體財務資訊披露質量,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資訊需求。”常德鵬說。
具體而言,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不再要求對更正後的年度財務報表一律進行全面審計,允許基於更正事項的影響程度選擇執行全面審計或專項鑑證,避免在更正事項對財務報表
影響程度較低的情況下執行全面審計,造成公司成本和審計資源的不必要耗費。
2. 適度延長了更正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的披露期限,給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留出足夠時間,以合
理保證更正後財務報告及其審計的質量。
3. 改進和明確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內容,消除實務執行中對規定的不同理解,為投資者提供更為豐富、有用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