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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婉啼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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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嘚啵叨叨
雙方打鬧導致的受傷,本應負責的應該就是雙方家長,看沒受傷孩子有無故意致使他人受傷,再來劃分責任。故意的,佔的責任就大,反之,責任就小點。受傷的孩子也需要承擔責任,畢竟是兩人打鬧才導致事件發生的。
而學校,作為監管方,也有一定責任,但是就這事件來說,我認為責任很小,畢竟不是上課時間,不能給每個孩子安排一位老師看管,也不能不讓孩子課外活動,孩子雖然小,但是有自己的認知,想做什麼你完全無法預測,難道從此以後下課都不允許離開座位?
學校已經提出賠付全額醫藥費,我覺得學校已經做的很好了,不能因為在學校就必須學校擔全責,以此惡性迴圈,哪所學校還敢接收孩子?家長都無法保證自己看孩子是百分百安全,又何況是學校?
還是那句話,出問題先從自身尋找原因,做好補救,再來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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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遇儀
關於責任的事情,舉個簡單的例子,出於大家互相信任,因此自己給個重要的東西讓對方保管, 結果被對方弄丟或弄壞了,全部責任應是對方,這是大家的正常慣性思維。更何況孩子是家長的心頭肉,在校園生活期間學校是負責孩子學習和監管。可是大家別忘記了,此事故發生有三個關鍵人物,學校和兩個家庭的孩子,即侵權方和受害方。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此學校只負責全額醫藥費,也非常理解受傷的學生家庭心情和想法。因為賠償責任不僅僅只有醫藥費而已,而賠償一般包括以下專案: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回覆列表
80、90年代,按我以前學校的做法,如果是自己摔倒的自己負責任,不過對方家長也會備禮上門看望;如果是被推倒的,孩子家長負責任;如果是學校場地不安全原因或者上課時間老師沒管住逃課出去玩的學校負責任。然後學校老師以此為案例對學生進行警示教育。
如果都怕擔責任都想追究,學校管的太死可就沒有活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