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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還在試用期,今天我去跟主管提出離職,主管說等人招到了就籤,我7天后可以直接走嗎?勞動法規定試用期3天前提出就可以走,我這個公司是提前7天,那麼我下週可以直接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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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HR老油條

    前提是,你必須有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並確保給到主管,最好留好證據(比如拍照片,或者錄音等);或者,以郵件的方式提交也可以,同樣必須確保對方已收到,並留好郵件記錄。

    其次,做好工作交接單。必須要有工作交接單,否則可能會有違規情形。

  • 2 # 職場小蘑菇

    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試用期是員工和公司互相考核、選擇的時間,這個時間離職是比較容易的。

    具體也看下法律的解讀吧。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這裡說的是最好,並非強制性。如果涉及到公司的賬號密碼資訊、客戶資料資訊等等,最好全部郵件傳送給公司。這樣會安全很多。

    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雖然處於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 3 # 左手職場右手家

    按照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申請即可。主管提出等人招到再簽字本意應該只是想盡量拖延,等到新人到崗,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你可以和主管表明態度,會盡量配合,但不能無限期的拖延。並且為防止主管用不簽字來制約你,給後期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帶來麻煩,可採取郵件等方式,只要能證明離職申請已提前提交,無需主管簽字即可直接走人。

  • 4 # 人力資源簡報

    不論是試用期還是轉正後,員工都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辭職)。這是法律賦予的,企業無權剝奪,自然領導不簽字也不行。

    一、試用期限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辭職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要注意的是,員工只要能證明自己依法提前書面通知企業,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非需要公司批准才可以。

    三、正確辭職的姿勢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時候,有一點重要問題一定要關注:很多員工往往提交的是《辭職申請書》,但其實我們應該提交的是《辭職通知書》。單純從名字來看《辭職申請書》與《辭職通知書》好像差不多,但其實作用完全不同。

    (1)《辭職申請書》是員工提出了申請懇請公司同意,只有公司在做出了肯定答覆批准後員工才算辭職成功。如果公司的答覆是“不同意/不批准”,那麼員工的辭職就不生效,雙方還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辭職通知書》是員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公司批准或者同意,只要員工依法提前書面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

    四、案例分享

    【案例】員工辭職不成,反被曠工處理

    辛春原受聘於一家日資企業做管理工作,前段時間,因為遇到更好的發展機會,她打算向原公司提出辭職。辛春與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期3年,她辭職時合同並未到期。為此,辛春特意諮詢了有關人士,聽說勞動者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於是,她寫了一份辭職申請交給公司後便離開了。

    幾天後,辛春接到原公司通知讓她回去上班,但她認為:“我已經辭職了,沒必要再回原公司了。”又過了幾天,公司以辛春收到通知後未回來上班屬於連續曠工,已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對辛春做出除名決定。對此,辛春感到很委屈。

    辛春的案例提醒廣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和書面申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含義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因此,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遞交書面通知而非辭職申請。

  • 5 # 對你微笑純屬

    大家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在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申請離職可以走人的,問題是你寫書面申請離職單主管不簽名,你也拿不到工資的,為什麼呢,因為在管理方面老闆已經交給主管管了,所以說員工離職必須寫書面申請單交給主管簽名才生效的,然後你才領得全部工資。

  • 6 # 堅堅83249354

    隨時可以,不過他在欺負你不懂法律程式,你現在不可以走,人家會說你自動離職,正確的方法是你馬上去你所在區域的勞動監察投訴作證,你的工資就保住了,不用謝,幫你是因為我最討厭那些有點頭腦的欺負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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