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殘後是否支援了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是否支援。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支援後續治療產生的誤工費,但應扣減掉後續治療期間的殘疾賠償金。其主要理由: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傷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減少的賠償,上述計算的後續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有重疊部分,應扣減後續治療期間的殘疾賠償金。
第二種觀點:不支援後續治療產生的誤工費。其主要理由:從法律性質說,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實質上已經包含了對未來誤工損失的賠償。如在後續治療中再次賠償誤工費,將存在重複賠償。從立法本意上說,誤工費計算至評殘之日的依據是因為殘疾程度與勞動能力損失程度密切相關,勞動能力的缺失自然產生誤工,殘疾賠償金實質上就是對定殘後誤工損失的賠償。
第三種觀點:支援後續治療產生的全部誤工費。其主要理由: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傷者因傷定殘後勞動能力減損而產生的收入損失的補償,其不能與因受傷治療而實際無法工作產生的誤工損失混同。
上述三種觀點均認可後續醫療誤工費作為受害人的損失,主要分歧在於是否存在重複賠償,應該扣減重疊部分,即後續醫療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是否重疊,殘疾賠償金是否已經涵蓋了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上。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支援賠償後續治療產生的全部誤工費,即殘疾賠償金與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不存在涵蓋、疊加情況。主要理由是:
1.賠償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符合侵權損害完全賠償(填補損害、全部賠償)原則法義。完全賠償原則要求侵權人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填補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使其恢復至如同侵權行為未發生時的應有狀態。本案中的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損害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導致本應獲得卻因侵害行為無法得到或無法完滿得到的利益,損失與受侵害存在因果關係,依據完全賠償、填補損害的原則,理所應當賠償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損失。
2.殘疾賠償金與誤工費所要填補的權益損害各異。按照中國立法和司法採用的"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說"的觀點,殘疾賠償金填補的是受害人因身體或健康遭受侵害以致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本身的損害,其賠償的損益重點在勞動能力減少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強調受害人人身權損害的補償性。因此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有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其計算同樣不考慮受害人個人現實收入情況,以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收入為標準,按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來定型化賠償。誤工費則是賠償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減少的現實收入,誤工費填補的損益在勞動時間減少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強調受害人現實收入損害的填補。誤工費的計算與個人收入直接聯絡, 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減少的收入。兩者賠償損益性質和計算方式有明顯的不同。
3.從誤工費計算方式上看,殘疾賠償金與後續醫療期間的誤工費之間不存在交叉、重疊。以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為例,一般的誤工費計算為:P(誤工費)=A(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收入)-B(事故受傷後勞動收入)。後續醫療誤工費不同之處在於,A1是受害人遭受侵害重新開始工作後正常勞動收入,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殘疾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後的收入,收入必然減少(A>A1)。而殘疾賠償金所要填補的損益是勞動能力下降導致收入減少的差額部分,即A-A1這部分。由此可見,後續醫療期間的誤工損失與受害人身體健康遭受侵害以致勞動能力的損失並不重疊,後續醫療期間的誤工損失應當視為在受害人殘疾損害之後另一部分的損失。舉例說明:一件交通事故致殘案件,甲受害前工資收入8000元/月,因傷致殘後工資收入只能達到7000元/月,那麼殘疾賠償金就是二者之間的差額。但這個差額不是按實際個案具體差額來認定,而是實行定型化賠償,即按傷殘等級推定因勞動能力下降而減少的收入差額。在定殘後,甲又第二次入院手術一個月,這是減少的工資收入為7000元,這7000元就是後續醫療誤工費,不存在重複賠償的情形。
而第一、第二種觀點存在的問題是:一是在立論時受誤工費"按相同或近似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收入"這個定型化賠償的影響,因為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是按城鎮或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定型化賠償,從而誤認為二者賠償內容有重合或交叉之處。實際上,誤工費中定型化賠償只是補充方案,誤工費的賠償理論通說是損失填補說。二是因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勞動能力下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在時間上涵蓋了後續醫療的時間,且殘疾賠償金和後續醫療誤工費均是對受害人收入利益減少的補償,導致第一、第二種觀點忽視了其填補的損害完全不同,計算方式不同,混淆兩種損害賠償為同一損失的重複或疊加賠償。
後續治療誤工費的計算有2種方式,可以透過鑑定,確定基本的醫療期,來確定誤工期。還可以在再次治療的時候,以實際情況天數來計算誤工期。
定殘後是否支援了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是否支援。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支援後續治療產生的誤工費,但應扣減掉後續治療期間的殘疾賠償金。其主要理由: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傷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減少的賠償,上述計算的後續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有重疊部分,應扣減後續治療期間的殘疾賠償金。
第二種觀點:不支援後續治療產生的誤工費。其主要理由:從法律性質說,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實質上已經包含了對未來誤工損失的賠償。如在後續治療中再次賠償誤工費,將存在重複賠償。從立法本意上說,誤工費計算至評殘之日的依據是因為殘疾程度與勞動能力損失程度密切相關,勞動能力的缺失自然產生誤工,殘疾賠償金實質上就是對定殘後誤工損失的賠償。
第三種觀點:支援後續治療產生的全部誤工費。其主要理由: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傷者因傷定殘後勞動能力減損而產生的收入損失的補償,其不能與因受傷治療而實際無法工作產生的誤工損失混同。
上述三種觀點均認可後續醫療誤工費作為受害人的損失,主要分歧在於是否存在重複賠償,應該扣減重疊部分,即後續醫療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是否重疊,殘疾賠償金是否已經涵蓋了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上。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支援賠償後續治療產生的全部誤工費,即殘疾賠償金與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不存在涵蓋、疊加情況。主要理由是:
1.賠償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符合侵權損害完全賠償(填補損害、全部賠償)原則法義。完全賠償原則要求侵權人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填補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使其恢復至如同侵權行為未發生時的應有狀態。本案中的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損害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導致本應獲得卻因侵害行為無法得到或無法完滿得到的利益,損失與受侵害存在因果關係,依據完全賠償、填補損害的原則,理所應當賠償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損失。
2.殘疾賠償金與誤工費所要填補的權益損害各異。按照中國立法和司法採用的"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說"的觀點,殘疾賠償金填補的是受害人因身體或健康遭受侵害以致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本身的損害,其賠償的損益重點在勞動能力減少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強調受害人人身權損害的補償性。因此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有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其計算同樣不考慮受害人個人現實收入情況,以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收入為標準,按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來定型化賠償。誤工費則是賠償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減少的現實收入,誤工費填補的損益在勞動時間減少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強調受害人現實收入損害的填補。誤工費的計算與個人收入直接聯絡, 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減少的收入。兩者賠償損益性質和計算方式有明顯的不同。
3.從誤工費計算方式上看,殘疾賠償金與後續醫療期間的誤工費之間不存在交叉、重疊。以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為例,一般的誤工費計算為:P(誤工費)=A(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收入)-B(事故受傷後勞動收入)。後續醫療誤工費不同之處在於,A1是受害人遭受侵害重新開始工作後正常勞動收入,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殘疾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後的收入,收入必然減少(A>A1)。而殘疾賠償金所要填補的損益是勞動能力下降導致收入減少的差額部分,即A-A1這部分。由此可見,後續醫療期間的誤工損失與受害人身體健康遭受侵害以致勞動能力的損失並不重疊,後續醫療期間的誤工損失應當視為在受害人殘疾損害之後另一部分的損失。舉例說明:一件交通事故致殘案件,甲受害前工資收入8000元/月,因傷致殘後工資收入只能達到7000元/月,那麼殘疾賠償金就是二者之間的差額。但這個差額不是按實際個案具體差額來認定,而是實行定型化賠償,即按傷殘等級推定因勞動能力下降而減少的收入差額。在定殘後,甲又第二次入院手術一個月,這是減少的工資收入為7000元,這7000元就是後續醫療誤工費,不存在重複賠償的情形。
而第一、第二種觀點存在的問題是:一是在立論時受誤工費"按相同或近似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收入"這個定型化賠償的影響,因為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是按城鎮或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定型化賠償,從而誤認為二者賠償內容有重合或交叉之處。實際上,誤工費中定型化賠償只是補充方案,誤工費的賠償理論通說是損失填補說。二是因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勞動能力下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在時間上涵蓋了後續醫療的時間,且殘疾賠償金和後續醫療誤工費均是對受害人收入利益減少的補償,導致第一、第二種觀點忽視了其填補的損害完全不同,計算方式不同,混淆兩種損害賠償為同一損失的重複或疊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