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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甲從A部門調整到B部門工作後,某個業務已移交給A部門的同事乙,但A部門負責人丙仍要求甲必須簽字後方可辦理。乙承認了已移交都不行。請問丙這種做法對不對?你有沒有在工作中遇到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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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長春曹二哥

    我的觀點是不該籤。簽字它不僅僅是權力的象徵,更多意味著責任與風險的承擔。既然調離位,那麼就是說原崗位的工作內容已經與你毫不相干了。我們要擺正自己的位置,不能越權。還要注意兩點:1.離崗前做好交接工作,特別那些沒有完成的工作,要一一交代清楚,並留有書面說明,雙方簽字確認。2.接任者若對工作內容有不懂的地方,向我們請教時,我們要給予耐心解釋,但不做定論回答。

  • 2 # 渭南錘子哥

    崗位變動員工是否要簽字

    其一,可以簽字進行確認。其二,對於工作崗位調動問題,要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如何進行約定的,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調動事宜作了相關約定,則可以按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未對工傷調動作相關約定,則可以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崗位如何調整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員工崗位的調動最好是要經過當事人簽字確認。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的,要根據相關程式進行,而且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未對工傷調動作相關約定,則可以雙方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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