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0日,國內第一個排汙權交易中心掛牌成立。然而近期的調研結果顯示,排汙權交易並不活躍,很多交易是在環保部門的過問下才成交,那麼開啟排汙權交易真的能有效遏制環境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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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兩個概念:
排汙權:是指排汙單位按照排汙許可證許可的汙染物排放指標,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汙染物的權利。
排汙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對依法取得的排汙指標進行交易的行為。
開展排汙權交易並非有錢就能隨便購買排汙權。首先,受讓單位須在符合地區環境容量的前提下購買排汙權,其次,受讓單位只能按專案的實際需要購買排汙權。
排汙權的初始分配建立在排汙總量控制的基礎之上,需要著重解決的是環境保護中的代內公平問題。
排汙權分配實際上是當代人總體上可以排放的汙染量在具體使用人之間的分配,公平是其首要原則。
排汙權分配的效率原則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合理確定排汙權分配時徵收的費用。徵收的費用應當儘量反映排放汙染所帶來的外部成本,促使企業進行正確的成本收益核算,保證企業生產活動的總收益大於總成本,最終促進整個社會生產活動效率的提高。
◇其次,排汙權分配製度應當保證使用效率最高者獲得排汙權。特別是生產領域即企業間分配排汙權,應當將使用效率作為重要因素。例如,可以透過競價的方式分配排汙權,從而將排汙權分配給具有較高生產效率的企業。
◇第三,排汙權分配製度的執行應當具有效率。亦即以較低的成本完成排汙權的公平、合理分配。
排汙許可有哪些重點?有排汙許可,達標合法排汙不代表不承擔責任
摘要:
《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汙染防治法》均明確指出,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排汙許可有哪些意義、有哪些重點需把握。另外,有了排汙許可,合法達標排放,但造成了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請看文章
將排汙許可作為深化環保改革的重要載體
《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汙染防治法》均明確指出,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排汙許可實施20多年來,全國已有江蘇等8個省出臺了排汙許可條例或辦法,上海等14個省市出臺了排汙許可規範性檔案,重慶等省市在地方環保條例中明確了排汙許可證頒發程式和要求。全國20多個省區市已向約20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放許可證,環境統計口徑內大部分汙染源已獲發排汙許可證。但客觀地講,在全國推行了近20年的排汙許可,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完善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還有較大差距。比如,制度定位不清,未確立排汙許可制度的核心基礎地位;配套法律不健全,排汙許可條例尚未出臺;缺乏頂層設計,各地實施的排汙許可不盡相同,相互間的工作經驗可借鑑性較差;能力不配套,一些地方發放排汙許可證多是形式性審查,質量無法保證。
在實施“一帶一路”戰略中大量產業走出去的同時,中國急需建立並輸出更加成熟定型的排汙許可制度。
建立排汙許可制度不僅是實現面向環境質量的環境管理轉型、建立規範嚴格的企業環境執法體系的基礎和關鍵,也是現實的需要。
將排汙單位的環評、監測、執法等全生命週期環境資料統一到排汙許可平臺是建設環保大資料的根本方法,是實現全過程痕跡化管理,讓資訊多跑路,讓管理人員少跑路,提高效率的重要舉措。
排汙總量控制目標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根據環境質量變化動態調整。如果環境質量不能滿足標準,則應動態下調相應種類汙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並按照下調比例相應下降控制單元內的許可排汙權。
為什麼要實施排汙許可?
排汙許可是環境許可中一項點源排放管理的核心工具,是依據環境保護法律對企業的排放行為和政府對企業的監督做出規定,透過許可證法律文書加以載明的制度。建立排汙許可制度不僅是實現面向環境質量的環境管理轉型、建立規範嚴格的企業環境執法體系的基礎和關鍵,也是現實的需要。
環境資源有限的需要 大氣、水體等作為自然資源,其擴散消納汙染物、保證環境質量的能力(環境容量)是有限的,若過度向其中排汙並超過其環境容量,必然導致大氣、水體環境質量惡化。近年來,由於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其環境容量,不少地區環境汙染加重。霧霾圍城、水體黑臭現象不斷出現,也證明了環境容量的有限性,因而對其利用必須嚴格控制和規範管理。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嚴守環境質量底線,相應確定汙染物排放總量限值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因此,透過排汙許可嚴格控制排汙總量,防止環境容量被過度利用,實現最佳配置十分重要。
環保改革創新的需要 環境質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保護環境的工作任務必將日趨繁重。為此,必須加快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積極探索建立系統完備、科學規範、執行有效、成熟定型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管理制度;完善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禁止無證排汙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汙。因此,排汙許可是環保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抓緊推進。
適應市場化的需要 環境容量作為自然資源,其價值需得到認可,其利用和保護應遵循市場化規律。同時,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場規律的環境保護制度,才能形成環保工作長效機制,才能協調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讓有限的環境容量支撐更大的經濟發展總量。《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發展環保市場,推行排汙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排汙許可就是根據環境容量確立排汙權、分配排汙權、推行排汙權交易的基礎和法定載體,是體現環境容量價值、推進環保市場化的重要平臺,需要加快推進。
適應資訊化的需要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及時公佈環境資訊,健全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建設環保大資料,加快資訊化建設不僅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境資訊公開的重要資料來源。將排汙單位的環評、監測、執法等全生命週期環境資料統一到排汙許可平臺是建設環保大資料的根本方法,是實現全過程痕跡化管理,讓資訊多跑路,讓管理人員少跑路,提高效率的重要舉措;同時,透過動態公開排汙許可資訊,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既引導公眾實時監督排汙單位,防止其弄虛作假,又可防止監管部門失職、瀆職。
實施排汙許可應把握哪些重點?
要推進中國排汙許可制度改革, 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首先,改革制度並行模式,統一到許可“一證式”管理上來。將環評審批與核發排汙許可證結合起來,基於改善環境質量和保證環境安全為前提,透過規劃或政策環評確定控制單元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排放標準。在此基礎上,將專案環評審批調整為核發許可證,專案環評及“三同時”由業主自行負責,納入證後監管即可。將汙染控制轉移到證後監管上來,透過排汙單位依法自主報告許可執行情況、獲取的線上資料和監測及執法機構等反饋的資訊,綜合評價許可執行情況,核定排汙量,並與審批、監測、執法等環節動態交換資訊,形成閉環管理。將環境監測轉移到線上監測設施比對監測上來,而不再開展監督性監測,確保線上監測的流量與濃度資料準確、客觀,且符合法定要求,為核定排汙總量和強度提供依據。將環境執法轉移到許可執行監督檢查上來,嚴查無證排汙和偷排、漏排、超證排汙行為,抽查許可申報資訊真實性,檢查汙染治理和線上監測監控措施執行情況,督促排汙單位公開排汙許可執行資訊。
其次,改變管理被動方式,確保有效監控汙染物排放行為。將廢氣、廢水管道建設規劃及建設情況作為許可稽核重要內容,督促排汙單位設定明管;不能設明管的,在封閉前須經許可部門驗收並備案管道走向圖,確保排放行為始終處於監控之中,防止偷排、漏排。督促排汙單位按照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監督檢查、便於接受公眾監督的原則設定規範化排汙口,確保廢氣、廢水透過規範化排汙口排放,滿足監測監控要求。向現有排汙單位核發排汙許可證,應將排汙口規範化整治作為前置條件。設定排放監測標準管段。在排汙口處設定由環保部門獨立監管的汙染物排放監測標準管段,滿足安裝準確測定廢氣及廢水流量裝置、汙染物排放線上監測裝置、影片監控裝置和配套建設線上監測監控訊號無損傳輸系統條件。按要求建成汙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監控裝置和資訊傳輸系統,及時獲取排放資料,動態評價排汙許可執行情況,並接受排汙單位和公眾監督。
第三,轉變總量控制理念,以改善控制單元環境質量為目標。改變以行政轄區為單元下達計劃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的做法,分別將自然通風廊道的上下風向區域和匯水區的上下游流域作為相應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單元。單元內排汙總量控制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並根據氣象因素和水文條件等科學測算允許排汙總量,即實行環境容量總量控制法,更好協調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推行“一企一證”管理,將排汙單位的廢氣、廢水等全因子同步納入許可管理,有利於整合資訊,綜合判斷許可及執行資訊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實現系統化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排汙總量控制目標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根據環境質量變化動態調整。如果環境質量不能滿足標準,則應動態下調相應種類汙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並按照下調比例相應下降控制單元內的許可排汙權。
第四,改進經濟調控手段,調整排汙費為排汙權使用費或稅。排汙單位的排汙權需透過市場交易獲得。對排汙單位徵收排汙費調整為徵收排汙權使用費或稅。從嚴查處偷排、漏排、故意超證排汙和弄虛作假等行為,防止排汙單位因不願多購排汙權而出現超證排放的情況。鼓勵排汙單位透過技術創新和強化管理等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排汙單位實際排放量低於排放權的,根據其節餘的指標量,由財政按徵收的排汙權使用費或稅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調動其治汙積極性。
第五,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建立公開的排汙許可資訊系統。運用許可、監測、執行申報和執法等獲取的資料建立排汙許可資訊系統。建立基於排汙許可資訊系統的排汙權交易資訊平臺。允許總量控制單元內的排汙單位相互開展排汙權交易,交易資訊在平臺上及時動態反映,增強排汙權交易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形象性。開發網路版的排汙許可資訊系統(含排汙權交易資訊平臺),接受公眾實時查詢。
第六,健全許可法規體系,建立成熟定型的汙染源管理制度。強化排汙許可的頂層設計,組織在全國統一實施排汙許可制度,儘快出臺排汙許可條例,並推進制訂排汙許可法,使之成為成熟定型的管理制度。在制(修)訂相關法律時,應從法律層面明確環境容量的自然資源屬性,為排汙交易提供法理依據。在制(修)訂相關法律時,應確立線上監測資料的法律地位,為其用於許可執行評估、環境執法和排汙交易等掃除法律障礙。此外,在制(修)訂相關環保法規時,應修訂相關排汙許可規定,使之協調一致,併為許可制度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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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達標排汙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元慶彥在中國環境報發文《達標排汙造成損害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文:環境汙染的行為人儘管達標排汙,只要從事排汙行為併發生了危害後果的即應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汙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意味著合法行為(如排汙達標或繳納了排汙費),只要導致了損害後果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可以免於承擔行政責任。透過本案也可以警示眾多的排汙企業,即使合法達標排汙也應加強管理,避免造成汙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排汙許可作為深化環保改革的重要載體,有了排汙許可,合法達標排放,也應注意環境保護,不如出現損害也應承擔賠償。
個人覺得:最後不了了之,作為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