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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劍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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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工499
非法進入私人住宅,未經主人同意拿室內的東西叫揀?叫偷好嗎?
題主的措詞傾向性太明顯了,死者有兩處違法行為,1、非法進入。2、偷東西(儘管不是值錢的東西)。
正在實施犯法的過程中,罪犯受法律保護嗎?
該住宅從此變成凶宅了,價值將大幅縮水,損失太大了,應反訴死者家屬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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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寧靜致遠I
假如是老人未受屋主邀請自己進屋撿紙箱意外死亡那肯定是老人自己負責。假如是屋主邀請老人進屋撿紙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老人自己突發疾病導致死亡屋主應該是不用負責;一種是老人進屋後意外受傷導致最後死亡那就是屋主應該負一定的責任(責任多大要看是怎麼受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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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春華秋實ysc
現在有些人為了錢,已經沒了底線!只要自己的家人不是在自己家裡死亡,都要找出種種理由,敲詐一筆,靠死者發財。諸如老人在公園晨練意在死亡、老人在小區不小心摔倒意外死亡、甚至小偷偷東西翻越主人家窗戶摔死等等,不管什麼情況,都要無理取鬧,惡意敲詐,好像不敲詐一筆可觀的錢財就對不起死者、對不起自己一樣,真是讓人深惡痛絕。此案老人到別人剛剛裝修的房子裡撿垃圾,如果沒有得到房主的允許,就是私闖民宅已屬違法;如果得到房主的允許,撿垃圾所得歸老人,只要房主沒推沒搡,自己摔倒或疾病發作意外死亡,責任全在死者,都與房主沒任何關係。相反,死者家屬還應賠償因此給房主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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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潮人曹語
你不買房子他會進去嗎?你不裝修他會進去嗎?把門關好他會進去嗎?沒有垃圾,不及時清走他會進去嗎?你說該不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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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黎濤微世界
以我的看法,老人意外掉落死亡,房屋主人無責。死哪賴哪的論詐之風不可支援,否則帶壞了社會風氣。
事發情況:65歲的徐開某,職業為清潔工。在準備收購某業主準備賣掉的紙殼時,從房屋的二樓掉落到一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索賠:徐開某家屬認為,徐開某在業主家掉落至死,業主家對徐開某死亡負有責任。將業主黃某某告上法庭。
業主辯護:黃某某認為,自己將紙殼贈與徐開某,沒有收錢。房屋裝修即將完工,只餘下樓梯未安裝欄杆。徐開某掉落屬於意外。
我來辯理:在該事件中,我們需要分清幾點。一是紙殼是賣;還是免費贈與;二是徐開某開進入黃某某家中,有無黃某某、裝修工人同意;三是徐開某作為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業主家中,對地形有沒有檢查過,發沒發現危險存在。
一是紙殼是賣;還是免費贈與:紙殼如果是賣給徐開某,業主黃某某與徐開某形成一種事實上的合同即不簽字的口頭契約。雙方在交付紙殼和給付錢款後,交易完成。在紙殼交付過程中,業主如果允許徐開某進入室內,拿取紙殼。就要承擔告知徐開某何處危險的義務,沒有告知,發生意外,業主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免費贈與,業主在贈送紙殼後,與徐開某沒有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要關注于徐開某是否被允許進入室內拿取紙殼。
二是徐開某開進入黃某某家中,有無黃某某、裝修工人同意,他的行為是自發;徐開某進到業主家中拿取紙殼,是否有業主或是裝修工人同意。業主同意或裝修工人同意,他們對於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提前告知徐開某,如:樓梯未安裝,你要小心等等。
作為業主和裝修工人,要有充足的證據和佐證,證明自己沒有同意徐開某進到屋內拿取紙殼。
作為徐開某的家屬,也是按照誰提出要求誰舉證的原則,提供業主或裝修工人同意徐開某進入室內拿取紙殼的證據。
三是徐開某作為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業主家中,對地形有沒有檢查過,發沒發現危險存在。徐開某雖已是65歲老人,他還當清潔工人,證明有自主的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周邊的危險有認知能力並作出判斷。對於陌生的地點和房子,要進行觀察,發現危險、躲避風險。
地下室樓梯未安裝,是業主和裝修工人施工過程中的工序安排,他們對自己負責,而對他人沒有任何安全保護的責任,也沒有提示警示的必要。
在自己的家中裝修,這是私人領地,不對外開放和供人參觀。任何人進入,出現意外,業主都不應該負有責任。
我們對於摔倒在哪、人死在哪,就要找到責任人,非要別人賠償的行為應該以事實為依據,誰對誰錯,分清講明 。
不要再出現以百分比的形式來劃分責任,有沒有理,都能得到賠償,這不是公平,而是拿錢息事寧人。助長了某些從逢事就訛,有沒有結果先打三竿子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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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子說法
作為一個法律人,這件事比較熱就從法律角度談談吧。
簡單回顧下事件經過。
這事兒發生在浙江衢州,女子黃某購買了一棟房內一層連著地下室的房屋,房子裝修的差不多的時候,將鑰匙給了她公公,讓她公公幫忙補水泥。結果一天,她接到公公電話,說有一位老人掉在地下室摔傷了。她趕到現場後,老人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提出死者是受黃某公公要求,進入房間收紙板,因黃某地下室未安裝樓梯,未做防護措施導致老人摔傷死亡,要求賠償70多萬元。
黃某一方則否認該事實,稱老人是非法進入,沒有得到黃某的許可,而且自己的房子出了樓梯沒裝以後,其他都已經裝好,不存在安全隱患。
這個案子起訴到法院以後,最終調解結案,所以法院並沒有判決理由,家子來從法律角度分辨下到底誰是誰非。
一、老人到底是不是非法進入?事發後,黃某的公公在公安機關的調查中,明確承認死者是經過自己的許可進入的。雖然事後黃某在法庭上稱其公公年齡比較大,又比較緊張,在公安機關的說法不準確。
但作為事發後第一時間的調查,準確性是最高的,一般都會被法院採信。
黃某還說,即便是經過其公公同意,由於其公公並非房主,沒有權利讓他人進入房間,所以死者仍然屬於非法進入。
這就有點強詞奪理了。
黃某將鑰匙交給其公公,其公公在房間內管理房間,就是房子的實際管理人,對於外人而言,當然就代表了房主的意思,其公公允許進入自然就可以進入了,所以死者經過其公公同意,自然就是合法的進入了。
二、黃某房子到底有沒有安全隱患這個案子裡,爭議最大的就是黃某對死者的死亡到底有沒有過錯,這裡的過錯,原告主張的就是其房子存在安全隱患,具體來說就是房子一樓透過地下室的樓梯口在沒有裝樓梯的情況下,沒有做警示標誌,也沒有做圍欄,導致死者掉下摔死。
黃某的辯解是,當時在樓梯口放了一張長凳,所以已經做了安全防護。
就一般人的常識來說,房子內部一般是不會有敞開的洞口的,這種洞口自然有導致他人掉下的危險性。
如果不做特別提示,一般人並不會注意到洞口的存在,所以有必要對洞口加以遮蓋,或者放置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警示標誌。
這種在洞口一側放置一條長凳的行為,顯然不足以放置危險的發生。
當然,從黃某角度來考慮,自己家裡,不屬於公共場所,外人較少,應該不會發生這種危險。但這就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了。
不過,老人作為成年人,對於地面上存在的漏洞如果注意,還是可以發現的,所以自身也存在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過失,可以適當減輕黃某的賠償責任。
最終,這個案子是黃某當庭給付死者家屬十三萬元,死者家屬撤訴解決。
其實,家子在工作中也遇到過極其類似的情況,房主都是承擔了責任的。比如說,有個商人,裝修門面房,門面房內也連著地下室,在地下室的洞口旁邊堆放了一些沙石料。當時他請了一個裝修工人,準備讓對方給他幹活,對方一邊跟他談一邊測量房屋面積,結果就從洞口掉下摔傷。最終這個商人就賠了幾十萬。
所以,大家在裝修房子時還是要注意安全防護措施,不管對自己還是對別人都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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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葉律師
根據澎湃新聞報道,65歲的農民徐開生,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的一位路面清潔工。2018年1月1日上午,徐開生在一個小區48幢1樓住戶家門口打掃衛生的過程中,聽說其家中有廢棄紙板可以收購,便入屋進行拿取。徐開生在拿紙板的過程中從二樓摔至一樓,被裝修師傅發現,予以報案。徐開生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但凡出現人員傷亡,那必然有索賠糾紛產生。這個世間同樣不例外。現在老人的家屬要求房主賠償67萬元。對於死者家屬,索賠理由總是簡單,並且讓人不太能接受。反正人是在你家裡死亡的,你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房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個人認為應當考慮兩點。
第一個,老人是否擅自(非法)進入他人房屋。這個問題個人認為非常重要。考慮房屋的用途及同外界隔離屬性,我們自然是不允許任何非法進入他人房屋。畢竟,對於多數人來說,自己家裡突然有人非法侵入,首感便是驚恐害怕,對方要麼是偷,要麼是搶,要麼是想要實施傷害行為等等。如果這位老人為了撿紙板,沒有經過主人同意,擅自進入房屋。考慮到老人本身屬於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應當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房主在這方面的說法其實有所出入,“認為徐開生是非法進入,不是合法進入,即使是合法進入,他們房子中的紙板箱,是無償贈送徐開生的,所以也不應該承擔責任。”其實事實就只有一個,要麼是擅自進入,要麼是主人叫他進去。若從主人這個說辭來看,那應當不算擅自進入。雖然廢紙板有一定的價值,但老人撿走紙板也是幫房主清理了垃圾,所以個人認為還是有可能主人叫老人進去撿紙板。
如果老人是應房主要求而進入房屋撿紙板,那就要看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以及房主是否盡到提醒等義務。房子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這要根據現場現狀去判斷。畢竟處於裝修狀態,與正常使用的房子存在不同。另外,房主是否告知老人有關情況,盡到提醒注意義務,這個將直接影響雙方的責任。老人家雖然算是成年人,但如果房子自身存在安全隱患,也沒有盡到提醒注意義務,那房主確實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出現人員傷亡,家屬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可以隨意索賠,仗著“我死我有理”的立場,要求他人索賠。如果雙方確實存在爭議,那建議透過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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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彩雲飛翔
2018年1月1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的路面清潔工,65歲的農民徐開生,在一個小區48幢1樓住戶家門口打掃衛生的過程中,聽說其家中有廢棄紙板可以收購,便入屋進行拿取。徐開生在拿紙板的過程中從二樓摔至一樓,被裝修師傅發現,予以報案。徐開生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為何會從二樓摔至二樓,致人死亡?根據事後所披露的資訊,業主黃某購買的是一層帶地下室的房子,正在裝修。一層室內通地下室的樓梯,以及護欄都沒有安裝。為了防止不小心失足掉下去,在洞口處放了條長凳。黃某讓其公公照看施工。
事發當天,黃某公公叫徐開生收走裝修房裡的紙板。結果,徐開生從一層通地下室的洞口跌落至地下室,不治身亡。死者家屬起訴,索賠70萬。最後法庭調解,業主黃某賠償死者家屬13萬,死者家屬撤訴。
為什麼業主黃某應該賠償?他觸犯了什麼法律?這裡有幾個關鍵問題:
1,事發時業主黃某的房屋裝修主持人其公公叫徐開生進入室內!而不是徐擅自入內!因此,無論是紙板是白白送給徐開生,還是賣給徐開生,都無關緊要。哪怕,你請一個人來吃飯,都與事發實質要素無關!只要是你讓他進來就夠了!(事後,黃某說其公公當時緊張,在派出所問詢時,承認是他讓徐開生進去,是亂說。其實,黃某想的太天真了,當時還有裝修師傅,你公公不承認也不行!)。
2,房屋是正在裝修的過程中,不是完善的,沒有安全隱患的房屋。因此,存在安全隱患,必須告知不瞭解情況的人。或者設有明顯的警示標誌!而黃某僅僅在洞口處放了條長凳,顯然是不夠的,因為,你以及裝修工人知道,這是一層帶地下室的房子,這裡有個洞可以通地下室,樓梯沒按裝。而一個初次進來的人,你不告知,誰會知道?再說,一條長凳,誰能想到是用來檔洞口的?也許還會認為是裝修用的長凳!
3,正是由於業主黃某的公公讓其進入室內,又沒有告知存在的風險,才導致了徐開生的死亡。這也就是:業主代理人明知有危險,而不告知對方。就屬於:侵權傷害。致人死亡應該說是構成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起訴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並提出民事訴訟,索要經濟賠償。
目前,此案業主賠了13萬,死者家屬也撤了案。農民就是善良,65歲的清潔工每月3000元,年收入也要3萬。幹到70多歲,收入也達到30萬!更何況親人的生死別離,是金錢沒法衡量的!
業主的錯誤導致了悲劇,徐開生永遠的走了,有人再無端的責怪死者家屬訛錢,這確實有點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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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頑強鋼筆
死了白死。為什麼進別人家?別管人家房子是空著的,還是正在裝修,還是住著人的,都是非法侵入者,即為非法侵入者且又拿了房子裡的物品就為盜竊者,如果盜竊者攜帶有刀斧之類鐵器就可認定為攜帶凶器侵入者,因此房主就可以採取“自衛”行為。題主,豬頭。這樣的問題交給警方處理吧,房主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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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暖古山美
房屋主人剛裝修新房就碰上了這麼晦氣的事,該跟死者家屬討要說法,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直接把房子賣給死者家屬,另換新居。這事明擺著房屋主人倒黴晦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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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醒世良言123
在加拿大,房主與裝修公司談妥交接後,如沒有意外情況,沒有其他人能進入,房主在驗收時才能進入裝修現場。不經同意進入就是非法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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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松葉寒
你的說法太籠統,一些細節沒有說清楚:首先,老人是幹什麼的?是拾荒的還是收破爛的,這一點至關重要。其次,老人意外死亡,死亡原因是什麼,這一點更重要,房主是不是要負責或負多少責任,全在這一點上。再其次,老人進屋有沒有得到房主的許可,又或者是房主喊老人進屋的,這一點更重要,若是房主喊老人進屋撿東西,不管是賣還是送,他們口頭上已經達成了勞動或勞務關係,是要按工傷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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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者品味人生
這個問題令人哭笑不得,哭死者家屬愚昧,笑房屋主人無奈。老人進裝修房子撿紙板意外死亡與房子主人和房子沒有什麼聯絡何責之有?首先,房子主人並非僱傭老人撿紙板,是老人自身的行為;其次,裝修的房子並非危險物嚴禁閒人靠近或進出;三,老人是意外死亡不是裝修房子引發的結果。可見,老人在裝修的房子中意外死亡和房子主人沒有一點聯絡,談不上誰來負責。當然,必竟老人死在自己的房子裡,多少給點安葬費讓死者家屬趕快把老人入土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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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用人者責任,老人責任自負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用人者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但是,用人者責任制度中並非所有的情況都適用無過錯責任,例如,提供勞務一方受害的侵權責任,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賠償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問題是,怎麼判斷老人進裝修屋撿紙板箱意外死亡,是原由自由行為,還是用人者責任?判斷的根據是,《民法典》條文所列的用人關係中,用人者直接擁有對提供勞務者選任和指揮的權利。具體到本設問,業主請老人拾檢裝修屋撿紙板箱,拾檢物的價值歸誰在所不問;老人自行進入室內,拾檢物的利益又歸老人,則是自甘風險行為。
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有意識地使自己置於他人所管領的一定危險之中,從而導致損害的情形。中國《民法典》儘管將自甘風險的行為限定在文體活動,但是司法人員可以類推適用該制度。業主沒有請老人撿拾裝修廢物,老人又可以透過拾得物品得利,而未裝修完工的“工地”有一定的危險,需要業主承擔責任顯然不當。司法實踐中的困難在於舉證責任的分擔,用人者責任關係的建立由誰舉證,誰就承擔賠償責任。老人直接死於業主房內的情形比較複雜,雙方各執一詞。《民法典》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舉證責任不同,該舉證責任還需要老人一方承擔,司法實踐中“和稀泥”的裁決就在於此,類推適用工傷保險的舉證責任,業主必然承擔責任。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民法典》《工傷保險條例》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