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7年開始,我國加強休漁管理,將四大海域休漁期統一延長為5月1日至9月16日。但休漁期各海區出海偷捕的漁船仍然不少,是不是處罰太輕了呢?請問休漁期偷捕是否觸犯刑責,會不會被判刑?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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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業家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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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視野
休漁期出海偷捕,一般情形依《漁業法》作行政處罰,包括沒收從事非法捕撈的工具、收繳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可以非法捕撈罪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的,會被追究刑責。這個罪名叫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法律依據有兩個,一個是《漁業法》,一個是《刑法》。
依據中國《漁業法》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可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大家注意,這裡所說的入刑的前提必須是“情節嚴重”。那“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呢?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出臺過一個立案追訴的標準。依據這個規定,有五種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
二是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的;
三是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是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是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中國近海多年來捕撈過度,海洋資源已近枯竭,休漁期是恢復海洋資源的重要手段,大家要共同遵守休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