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最初的發端是在印刷品上,唐朝時產生了雕版印刷術,到宋朝發展成為活字印刷,印刷術的發明將人們從繁重的抄寫勞動中解放出來,也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知識文明的傳播。隨之而來,則是對這種傳播的合理掌控與保護。
北宋初年,政府就頒佈過“刻書之式”。所謂“刻書之式”,就是將書籍印刷出版的法規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也就是說,不按照這個條文形式出版的書籍,就是“假貨”、“盜版”。這是打假的第一步,有了明確的法規,那麼打假也就找到了可以依賴的條文,同時從道義層面上,就固定住了造假者。
清朝曾有人在古董店中看到了宋朝的銅雕版“刻書之式”。文人蔡澄在《雞窗夜話》中曾有這樣的描述:“方二三寸,刻選詩或杜詩韓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認識這件東西的人說:“此名書範,宋太祖初年,頒行天下刻書之式。”
從這段記載中可以看到,宋初即將印刷品納入到了國家管理的範疇。相當於今天的印刷品行業標準。與之相對還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當時具體的法律條文史料到今天已經散佚,但在後人的記載中還可以找到一些概括性的描述,後人羅璧在《識遺》中記載:“宋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攜鐫,必須申請國子監。熙寧(1068年~1077年)後,方弛此禁。”
這可以看作今天的印刷品管理條例,所有的印刷品都必須送交政府機構備案,只是在當時的傳播條件和社會背景下難以實施,才會在施行十多年後逐漸鬆弛,但由此可見,就政府而言,已經將印刷品的管理納入到了日常行政事務當中。
書籍的出版和傳播在宋朝便有法可依
除了上述行業標準與管理條例外,宋朝政府還頒佈過有關印刷品及其傳播的條例,規定了什麼可以由私人印刷,什麼不能由私人印刷。涉及到個人或具體某部著作智慧財產權的記載,所能見者,最早是於南宋。但僅限於印刷品,沒有擴充套件到其他領域。
南宋時,文人王稱在《東都事略》眉山本的目錄後,便有一長方牌記,其上文字為:“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得覆版。”換用今天的語言,這段話便可做如下解讀:“眉山程舍人出版社發行,已申報相關機構備案,不得翻印。”或者簡短一點,可以看做今天書本上常見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王稱長方牌上的文字除了表明版權歸屬之外,也透露出了當時官府已經開始具體履行保護版權職責的訊息。
南宋人祝穆在其所著《方輿勝覽》原刊本“自序”後即印有嘉熙二年十二月兩浙轉運司的通告,在這則通告中,兩浙轉運司稱《方輿勝覽》、《事文類聚》等書,是祝穆“積歲辛勤,今來雕版,所費浩瀚。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版,斷治施行。奉臺判,備榜須至指揮,右令出榜衢州、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
在兩浙轉運司出臺的這則公告中,肯定了祝穆著書的辛勞,以及耗資的龐大,明確提出官府會對其版權進行保護,而這份通告還不只是官府的一個態度,“備榜須至指揮,右令出榜衢州、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一句,可以理解成今天政府檔案中可見的抄送×××。換言之,對於這份通告,政府還下令將其公示,推廣到了所轄的各個地區。
南宋時羅樾在其老師段昌武去世後,刊刻了段昌武所著《從桂毛詩集解》,段的侄兒即將一份狀紙遞到了國子監,要求版權保護。淳八年七月國子監便向當時全國出版業的中心,兩浙路(今日江南大部地區)、福建路(今日東南沿海地區)轉運司發出公文,要求兩路轉運司“約束所屬書肆”,“如有不尊約束違戾之人,則仰此經所屬陳乞,追版劈毀,斷罪施行。”有關這一事件最後的執行情況史料中已經沒有了記載,但卻是事實記載了有法可依。
總結就是標註所有權,請官府協查,追版毀本,斷罪施行
中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最初的發端是在印刷品上,唐朝時產生了雕版印刷術,到宋朝發展成為活字印刷,印刷術的發明將人們從繁重的抄寫勞動中解放出來,也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知識文明的傳播。隨之而來,則是對這種傳播的合理掌控與保護。
北宋初年,政府就頒佈過“刻書之式”。所謂“刻書之式”,就是將書籍印刷出版的法規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也就是說,不按照這個條文形式出版的書籍,就是“假貨”、“盜版”。這是打假的第一步,有了明確的法規,那麼打假也就找到了可以依賴的條文,同時從道義層面上,就固定住了造假者。
清朝曾有人在古董店中看到了宋朝的銅雕版“刻書之式”。文人蔡澄在《雞窗夜話》中曾有這樣的描述:“方二三寸,刻選詩或杜詩韓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認識這件東西的人說:“此名書範,宋太祖初年,頒行天下刻書之式。”
從這段記載中可以看到,宋初即將印刷品納入到了國家管理的範疇。相當於今天的印刷品行業標準。與之相對還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當時具體的法律條文史料到今天已經散佚,但在後人的記載中還可以找到一些概括性的描述,後人羅璧在《識遺》中記載:“宋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攜鐫,必須申請國子監。熙寧(1068年~1077年)後,方弛此禁。”
這可以看作今天的印刷品管理條例,所有的印刷品都必須送交政府機構備案,只是在當時的傳播條件和社會背景下難以實施,才會在施行十多年後逐漸鬆弛,但由此可見,就政府而言,已經將印刷品的管理納入到了日常行政事務當中。
書籍的出版和傳播在宋朝便有法可依
除了上述行業標準與管理條例外,宋朝政府還頒佈過有關印刷品及其傳播的條例,規定了什麼可以由私人印刷,什麼不能由私人印刷。涉及到個人或具體某部著作智慧財產權的記載,所能見者,最早是於南宋。但僅限於印刷品,沒有擴充套件到其他領域。
南宋時,文人王稱在《東都事略》眉山本的目錄後,便有一長方牌記,其上文字為:“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得覆版。”換用今天的語言,這段話便可做如下解讀:“眉山程舍人出版社發行,已申報相關機構備案,不得翻印。”或者簡短一點,可以看做今天書本上常見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王稱長方牌上的文字除了表明版權歸屬之外,也透露出了當時官府已經開始具體履行保護版權職責的訊息。
南宋人祝穆在其所著《方輿勝覽》原刊本“自序”後即印有嘉熙二年十二月兩浙轉運司的通告,在這則通告中,兩浙轉運司稱《方輿勝覽》、《事文類聚》等書,是祝穆“積歲辛勤,今來雕版,所費浩瀚。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版,斷治施行。奉臺判,備榜須至指揮,右令出榜衢州、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
在兩浙轉運司出臺的這則公告中,肯定了祝穆著書的辛勞,以及耗資的龐大,明確提出官府會對其版權進行保護,而這份通告還不只是官府的一個態度,“備榜須至指揮,右令出榜衢州、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一句,可以理解成今天政府檔案中可見的抄送×××。換言之,對於這份通告,政府還下令將其公示,推廣到了所轄的各個地區。
南宋時羅樾在其老師段昌武去世後,刊刻了段昌武所著《從桂毛詩集解》,段的侄兒即將一份狀紙遞到了國子監,要求版權保護。淳八年七月國子監便向當時全國出版業的中心,兩浙路(今日江南大部地區)、福建路(今日東南沿海地區)轉運司發出公文,要求兩路轉運司“約束所屬書肆”,“如有不尊約束違戾之人,則仰此經所屬陳乞,追版劈毀,斷罪施行。”有關這一事件最後的執行情況史料中已經沒有了記載,但卻是事實記載了有法可依。
總結就是標註所有權,請官府協查,追版毀本,斷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