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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anshun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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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鄢大俠
為什麼不領證,二十多年前還有事實婚姻一說,現在,沒結婚證,孩子戶口都上不了。9元補個結婚證不難啊,除非你另外還有一個家庭,那法律為什麼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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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顧法律網
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中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結婚,是婚姻關係當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續取得合法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未經法定程式依法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此而產生的人身、財產關係,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當事人在同居時已符合結婚登記條件,應予批評教育,提高法制觀念,依法補辦結婚登記。“夫妻”雙方當事人在同居時有一方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予以撤銷同居關係。
這裡需要提醒的是廣大女性朋友,因為事實婚姻中,女性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有的農村女性選擇與男友同居,甚至沒有登記結婚就生了孩子。此時就會出現丈夫在外打工同他人登記結婚,而在家拉扯孩子的女人權利受到嚴重侵犯的現象。
為了避免這種悲劇的發生,按照法律規定登記結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旦這種現象發生,當事人就需要馬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律師的幫助下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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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人226566547
.我是92年結婚的因為沒有辦結婚證在.婚姻法哥規定94年以前結婚按事實婚姻現在我的妻子跟我鬧離婚我沒有到法院辦解除事實婚姻妻子就跟別人領了結婚證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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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童律師會客室
你的情況受法律保護你,因為你在1991年結婚但未辦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中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根據法律不及既往的原則,你屬於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但如果產生糾紛,則需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才能受婚姻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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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蘋果耗子
1994年之後,事實婚姻就不再受法律保護。
畢竟,法律在進步,民眾法律意識也在提高,登記成為婚姻生效要件的法定程式已深入人心,就不再應當有例外情況出現。
而所謂事實婚姻將參照同居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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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橋謝哥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領結婚證,男女同居有感情的一種婚姻。既然你們己經有了兩女一兒。夫妻感情還好,沒有領結婚證當然不受法律保護,領了結婚證並不一定受法律保護。只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撫養你們的兒女,孝敬你們的爸媽。領不領結婚證就無所謂了。但如果你之前跟別人結過婚辦個結婚證。還沒離婚這就屬於犯事實的重婚罪。如果之前沒有辦結婚證。現在事實婚姻也沒辦結婚證。最好去補辦一個。如果不給你們補辦。那就不要補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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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鄴都情
叫我說,嘴是兩張皮,咋說咋有理!事實婚姻很難定,說你重婚你退縮!要判你的刑,你有冤屈聲!你要頂天立地做男人,趕緊去領證!
小小一張證,是個照妖鏡!有人是小三,有人狐狸精。有人去偷情,有人壞家庭。有人不顧臉,有人被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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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魏紫濤律師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諮詢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事實婚姻不被《婚姻法》承認,還是去打結婚證吧。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中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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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律行天下
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刑法領域,如果之前有合法婚姻關係,後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事實婚姻)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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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師楊文戰
“事實婚姻”現在其實已經快成了一個“歷史問題”了,實踐中基本上沒有“事實婚姻”的概念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辦理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一種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簡單說就是在早期大家法律意識不強,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就是沒辦理結婚登記 ,甚至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多人也沒有結婚證。由於這樣的行為比較多,如果一律不認定為婚姻關係,會造成一定混亂,於是法律上規定“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承認為事實婚姻,與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這就是“事實婚姻”的歷史淵源,換句話說這是法律讓著民俗的一種表現。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及普法的程序,大部分人已經習慣或接受了“結婚應該領結婚證”的習慣,法律就不再“慣著”不懂法不尊重法律的人了!
後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就改了,加了一個時限要求,就是下麵條件的第一條和第三條: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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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1994年2月1日。在這之前如果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還可以認定為婚姻關係。可在這個時間之後新開始同居的,無論是何種原因,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使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也不是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只能按照同居處理!
楊律剛當律師的時候,還能碰到一些符合“事實婚姻”的案子,但時至今日離1994年2月1日這個截止時間點已經過去了25年之久,現在基本上已經碰不到這之後真有結婚意願還不辦證寧願同居的案子了,反正不辦證就只同居而矣,所以,現在事實婚姻基本上是個歷史了。
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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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任律說法
對於事實婚姻現在是否還受到法律保護,我們國家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在這裡,大家只要記住一個時間節點就好了。因為在1994年2月1日的時候,我們國家出臺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就改了,加了一個時限要求,就是下麵條件的第一條和第三條: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以在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節點就是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日子之前,如果男女雙方之間同居,並且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比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那麼即便不登記結婚,也是可以認為屬於事實婚姻的。但是如果是在這個時間之後同居的,那不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我們都不再認定為是事實婚姻,都是屬於同居的狀態。
所以現在是否認定男女雙方同居,那麼因為現在的年輕人肯定都是生活在1994年之後了,所以現在男女雙方同居都是屬於同居關係,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如果還能被認定事實婚姻的肯定都是歲數比較大的老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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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前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的。為什麼都生了孩子還不領結婚證,看樣子你應該不是小三,人老珠黃想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