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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世吾修今世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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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2919569353
只要離了就都是人生輸家,為何還談什麼盈虧呢?錢,再多死了也帶不走。再多的錢也磨平不,內心的疤痕。如在想不開就去殯儀館走一圈,膽大的也可以在那過夜。天亮了,你可能會懂很多。什麼都沒有愛人和家人的陪伴重要,那裡就是你爭吵的終點。
本人前幾天剛參加過親人的葬禮全程陪伴,送走親人最後一程。最後看到七十多歲的老人,為自己妻子跪地磕頭一拜。那一跪跪出了別人的尊重,那一跪跪出了對人世間的留戀。那一跪跪出了,自己再多的付出嫁給他這一輩子也值了。所以說夫妻之間有爭吵是正常的,哪有舌頭不碰牙的學著多理解多包容吧!本人夫妻之間也有爭吵,也涉及到了離婚。以前的我絕對大男子主義,說一不二就不再說了,說多了丟人啊!最近兩年不在與老婆爭吵,感覺過的也不錯,她也很愛我,愛我的父母。我也很愛她,和她的家人。意見不同的時候忍忍也就過去了,本人也是80後。真心相勸想離婚請慎重,不是原則問題,儘量和解。你的下一任不一定就比前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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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_156283962
我覺得提出離婚的一方是吃虧的,當初一次錯誤的時間遇到了他,讓我現在害怕了婚姻。在也不敢去想。淨身出戶,自力更生。現在覺得一個人挺好,留下的都給了孩子。也算是補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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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皈依43
我想知道這個法律的結果,長期分居導致的實在不想過了,結婚快四年了在一起的時間每年不過一個月,覺得這樣過實在沒意思,提離婚他死活不答應,讓我有本事起訴離婚,已經拖了一年多了,如果起訴能判離婚麼?我們結婚後經濟獨立,各自花自己的錢,互不干涉,我起訴的話還得賠償他什麼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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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盈科律師老梁
從法律角度來說:
總體上來說,判決離婚與判決處理財產,一般情況之下,沒有直接聯絡。換言之,判決離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不是說,原告提出離婚判離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就應當在財產上讓步,即少判給原告一些財產這是錯誤的理解。
按照《婚姻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離婚當事人的共同財產,是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為原則,同時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雙方各自的經濟收入、離婚後子女的撫養等方面,最後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從實踐角度來說:
“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還是有一定道理的,為什麼呢?比如一方先提出離婚,通常表示這一方希望早日離婚的心願要強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會抓住其急於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其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如果不讓步,就堅決不同意離婚,這樣,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訴時判離,最終離婚的時間就會拖後,給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壓力。為了早日解除婚姻關係,早些擺脫,可能就會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考慮讓步,以達到“拿錢買時間”的目的,從而早些離婚。
所以,對與是否主動提出離婚,綜合考慮個案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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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我顧問
導 讀
1、誰先提離婚,就必須賠償,是這樣嗎?中國《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禁止任何人包辦、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一般情況下,夫妻任意一方有提出離婚的權利,提出離婚的一方,不會因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而受到懲罰。所以,雙方無法定過錯的,誰先提出離婚,都不需要給予對方賠償。
但是,小編認為,婚姻是莊嚴、肅穆的,絕大部分人是經過慎重考慮,基於全身心信任對方,期待與對方相守一生,才與對方建立婚姻關係的。一方在雙方無過錯的情況下,自我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會極大損害對方的信賴利益,嚴重打亂對方未來生活的規劃,損害對方的期待利益,所以,在雙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先提出離婚的一方,理應向對方作出賠償。
此時,或許有些吃瓜群眾會認為,如果先提出離婚就要賠償,那不就很虧?是不是與婚姻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其實,要求先提出一方給予對方賠償,並不是破壞婚姻自由,提出離婚的權利還是存在的,並未從根源是剝奪其提出離婚權利。再者,雙方都是成年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當初結婚,就應該瞭解對方的情況,既然結婚瞭解對方,並給了一紙承諾,就應該遵守自己的承諾,現在說反悔就反悔,給對方造成的精神傷害是無比巨大的,對方要求一點賠償,也無可厚非。
2、一方先提出離婚,對方到底能不能要求賠償?所以,能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跟誰先提出離婚沒有關係,不管誰先提出離婚,只要沒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就不用給予對方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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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京西玉人
謝邀請:笑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吃虧嗎?會有什麼壞處?真的到了離婚的地步,先提後提都不牽扯著吃虧這回事,至於說先提出離婚有什麼壞處,這個我真的想說幾句:壞處是有的,兩口子為點小事吵吵最後激烈起來了,先說的,過不了離婚,原本不至於離婚,先說的是不是很傷感情,一方先說了,另一方也在氣頭上,會不會導致家變,給雙方及小孩帶來的傷害是預知不了的,這種事情看情況,若真的緣盡了就無所謂了,反之就是先提的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個人淺見!最後祝所有的家庭都能和平相處,別真的走上離婚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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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因有風溼關節炎,行走不便,三餐不能自理。只有一個女兒在外邊讀大學。結婚二十幾年,從租房住到買地起屋,十幾年來任勞任怨,為這個家工作洗衫煮飯帶孩子,如今落得一身病,卻遭老公拋棄。誰之過?是近幾年才不能自理的。現在老公在外包養小三,相識不到半年就買屋供樓,進宅請親朋叔侄飲大酒,只有我和女兒不知道,此後他們就雙宿雙飛了,理由是想生個兒子。還夥同小三打電話侮辱老婆,叫老婆去死,原因是老婆曾罵小三雞婆(小三以前是在按摩洗浴工作的)現在實施報復,還時不時冷語相罵。老婆不能自理,要靠他煮飯才有得食,常常是飽一餐飢一餐,這樣算不算是虐待?老婆受不了搞離婚,開始說好他淨身出戶的,房產歸我和女兒所有,現在聽小三唆擺又不肯了!請問我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