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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律師要為壞人去打官司,他們不怕被人罵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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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範林剛律師

    律師的職責是捍衛法律的尊嚴和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法律代表了統治階級的意志和人民的共識。因此,律師基於法律的規定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其合法權利得以維護是律師的天職。

    在沒有經過法院最終判決之前,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好人與壞人之分,只有犯罪嫌疑人。因為有時候難免會有虛假證據和冤假錯案經常發生,就像曾經被誣陷殺了人的聶樹斌一樣,如果沒有律師為他依法辯護,輿論為他平反伸張正義的話,那麼最終聶樹斌他就是一個壞人,一個殺人犯。一個人是不是好人,又豈是簡簡單單的憑藉個人主觀的判斷能夠得出結論的。

    不過實在是不清楚這個問題的根源,那麼如有機會潛下心來去讀幾年法律書,就會明白了。

  • 2 # 科技密事

    法律規定

    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刑事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制度保障。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改,在刑事辯護制度上有很大進步。但是由於時代的侷限,立法上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同時,由於多方面的原因,該次刑事辯護制度的修改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很好地貫徹。以上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問題,造成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辯護制度的執行面臨諸多困難甚至障礙。鑑於此,人們對於這次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如何完善刑事辯護制度極為關切和期待。從目前已公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來看,應該說主要的、突出的問題已經解決。本文就此做些解讀。

    辯護人的責任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刑事辯護的本原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派生主體是辯護人,但從發揮和實現刑事辯護作用的角度看,辯護人的地位和作用更為突出。從一定意義上講,現代刑事辯護制度就是辯護人辯護制度。因此,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如何?訴訟權利、義務怎樣?具體來講,辯護人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必須做什麼,對於辯護作用的發揮和辯護效果的取得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尤其在我們這樣一個刑事辯護制度的真正建立只有三十餘年的歷史,相當一些人對辯護制度、辯護律師還抱有相當大的偏見、成見的國家,對這個問題如何定位意義重大,影響深刻。因此,這是刑事辯護制度的一個重要基礎問題。也正因為如此,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不僅規定了辯護人的資格和種類,而且為了促使辯護人盡職盡責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還規定了一個別國法律一般不具有的條文,即第35條專門就“辯護人的責任”所作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表面上看,該規定並沒有什麼操作性,實際意義不大。但是,應該說它對於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影響巨大,是立法者關於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綱領,也是評價辯護人辯護工作的一個總體標準。但客觀地看,這一規定存在著明顯的偏差:

      其一,把辯護人的辯護定位在要承擔舉證責任上。這從該規定的文字表述上一目瞭然:“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豈不是要讓辯護人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有罪的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對制約、輕視甚至無視辯護人的辯護產生著直接、廣泛的影響。在雲南杜培武殺人冤案中,被告人杜培武的辯護律師針對指控事實和證據從多方面提出異議,進行無罪辯護。但一審判決書對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反駁稱:“辯護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辯護觀點的成立,僅就指控證據材料的部分內容加以分析評述,而否定相關證據的整體證明效力……無充分證據予以支援,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不服一審有罪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對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和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與一審判決如出一轍:“杜培武否認殺人的上訴理由和其辯護人對杜培武所做的無罪辯護意見因無具體的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採納”,{1}於是維持一審判決關於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部分,只是把原判死刑立即執行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料幾年後真兇落網,杜培武獲得清白。杜培武冤案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要求辯方應當承擔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舉證責任的觀念對審判人員具有重要的影響無可否認,並且這種思維不是孤立地存在於杜培武的個案之中,而是相當普遍地存在於司法人員的觀念之中,至今仍然發揮著影響力,這不能不促使我們反思第35條的規定。

    把辯護人的辯護限制在實體辯護的範圍內。

    在“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中,“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涉及的都是實體法律問題,而對於訴訟程式上存在的違法問題、訴訟過程中侵犯被告人訴訟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問題譬如非法取證、超期羈押等問題辯護人是否有權提出,該條並沒有明確回答,實踐中有的司法人員對此則持否定的態度。筆者曾作為辯護律師在某省高階法院為一起故意殺人罪的上訴案出庭辯護並提出無罪辯護意見。開庭後幾近半年二審法院不宣告裁判。為此筆者致電辦案法官詢問原因,指出該案已超過法定審限,督促快判,否則應當對上訴人取保候審。不料對方表示:作為辯護人,你已出庭辯護,也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你的任務已完成。法院什麼時候下判決,如何判決是法院的事情,與你無關。對此筆者當即指出:律師辯護並非只是實體辯護,還有程式辯護,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如要求辦案機關糾正超期羈押、對違法管轄提出異議、對刑訊逼供予以查處並排除非法證據,如此等等。不久,該院宣佈了對該案的二審判決:撤銷原審有罪判決,被告人無罪釋放。判決書的落款日期卻是半年之前。這意味著這個在半年前已被法院認定無罪的被告人又被違法地羈押了半年。這是一個“遲到的公正—不是公正”的典型案例。

  • 3 # 公司法江湖

    麋鹿說法,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識,願你在法律中不再迷路。

    首先回答這個問題前需要明確一個問題,誰有資格來評價這個人是“壞人”?在未經司法審判前每個人都不一定是壞人,冤假錯案的發生一定程度上確實有公檢法的責任,但不可忽略的一個事實,社會輿論的審判已經過早的滲入審判程式。

    假象哪一天,我們當中任何一個人,被冤枉,而被貼上“壞人”的標籤,那此時,你還會問“為什麼有些律師去幫壞人打官司嗎?”

    律師的職責並不是幫壞人洗脫罪名,而是在於監督程式是否有違法,證據是否充足排除合理懷疑的,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證每個公民申辯權利。

    否則今日不允許律師為壞人律打官司,那日後,誰又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 4 # 唱好無錫景太湖美

    壞人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力。正常的。現在做賊偷公款的不是單獨作案。幕後都有專業律師出點子怎麼造假賬怎麼勾結社會垃圾怎麼嫁禍害人的。有些賊智商不高文化很低。沒有高人指點做不成盜竊大事的。

  • 5 # 空180003709

    首先,以好人和壞人評價人,過於簡單化。非黑既白是幼兒思維。其次,法律規則和法律邏輯賦予了律師給原被告代理的權利。律師代理案件,是履行職業。不該受到指責。再次,聶樹斌案告誡我們,被告甚至“罪犯”更需要律師。當我們被冤枉或部分被冤枉時,最渴望有隻手來幫我們,這隻手就是律師。最後,輿論以個人好惡來評價當事人,本就不科學。評價了也就罷了,還有人不斷阻止律師依法代理案件,破壞法治生態。生態壞了,將無倖免者。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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