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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佘掌櫃珠寶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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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覽古今中外
第一,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所以得債務,你就可以像銀行提出撤銷擔保。
第二,與借款人協商,要求更換擔保人。
第三,如果你被他人欺騙,脅迫,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你做出的事情是不真實的,你可以諮詢法律部門,是否可以像法院提出撤銷保證。
第四,借款人與其他人雙方串通,騙取你提供保證,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你做出的事情是不真實的,你可以諮詢法律部門,是否可以像法院提出撤銷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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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斯特金
個人認為,既然成為了別人得擔保人,正常情況下,解保應該是容易,應該是隻需要雙方去辦點手續,換個擔保人就可以了,但是你朋友這邊出了問題,相應嗯作為擔保人你肯定有責任,這時候解除擔保應該是會很困難的,
具體細節請詢問相關法律顧問,畢竟我不是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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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第一、過了擔保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上規定是債權到期之後的六個月內第二,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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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珠海觀天下
感謝邀請問答,對於這個問題,已有專業的回答者回答了,這貸款擔保是有連帶責任的。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係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係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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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天蝸牛
擔保的責任承擔方式
(1)一般保證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裁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的自我救濟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即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3、如果屬於《擔保法》中規定的上述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保證人可免責;
總結題主既然和朋友是貸款互相擔保,涉及的是兩份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兩人之間應該是互為前提的。
你的朋友既然還不上貸款,那麼他也就沒有足夠的能力作為你的擔保人,給你發放貸款 銀行在瞭解到對方沒有履行能力時,可能會要求你更換擔保人。
(1)如果要解除你本人作為他的那份貸款合同中擔保人的身份,先要看擔保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否是不可撤銷的擔保?如果不是,那麼可以和債權人協商,要求債務人(你朋友)更換擔保人。
(2)另外,還需要明確,具體的擔保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證,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裁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你的還款義務也是在強制執行之後。
(3)如果不幸,是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而且債權人不同意更換擔保人的話,那就只有先行承擔擔保責任,然後向債務人(你朋友)了,別忘了,也適用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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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或多或少會遇到他人讓自己幫忙作擔保,對擔保人的各種情況可能瞭解也可能不太瞭解,在債務人保證只是讓自己在簽字而已並不會讓自己承擔實質的責任,大家會出於某種原因而答應,卻對自己簽字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瞭解。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則需要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則向債務人追償時權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債務人在拿到錢款後消失且名下沒有財產的情況下,擔保人的追償權就很難得以實現。
一、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依據法律規定,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按印,或者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等。
二、為他人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的責任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如約承擔責任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以及擔保人主張責任,擔保分為人保和物保,擔保人就是所謂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人保承擔除物保以外的擔保責任。債權人自願放棄部分債務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責任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債權人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連帶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一方或兩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但是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債權人自願放棄部分權利的,擔保人在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三、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變更,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依據《擔保法》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否中斷或中止?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一項複雜的法律制度,依據《擔保法》,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五、擔保人提供物保,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取得擔保物,擔保的效力如何?擔保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而喪失所有權的,可以訴訟主張合同無效,變更所有權,並要求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承擔該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失。
六、什麼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甚至是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