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七十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條是不是明確了規劃內的車位歸開發商所有而不是歸全體業主所有?可以出售是不是可以要求國土部門辦理產權證?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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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景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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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堅強的泡沫8888
是的,可以!
規劃內的停車位,是開發商在購買土地,規劃小區建設時,就已經決定建設。
用於建設停車位的土地是開發商購買的,產權就歸開發商所有,其可以出售出租。業主購買後與房產一樣,可以辦理產權證。
規劃內的停車位,與佔用小區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車位權屬性質不同,後者則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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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徐劍南京
應當理性分析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問題是:當所有房屋出售後,依理,土地使用權已歸全體業主。如果開發商只出租,在法理上說不通,開發商仍與業主共有土地使用權。《民法典》也是調整利益的分配,期望值不要太高,應當理論解讀《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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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爭取平常心吧
當然了,之前是開發商買的地,能賣就賣呀!還想不花錢停車?
如果可以賣的車位就是有產權證,只不過不是居住用…
地下車庫車位歸開發商,超過人防工程規定面積的可以辦證,地面停車位使用的事業主公用面積,產權和收益歸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