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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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五的月亮7818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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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鄴都情
01.應邀。結婚、離婚是個逐步完美、走向正規的歷史過程。在1944年結婚,男女雙方都是按民間《下帖兒》、《過書兒》為準。建國後以發《結婚證》為準。我看到多種樣式。
02.結婚、離婚在生產隊時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秘書處辦理,加的是政府章。
03.在1992年前後時期,結婚、離婚由縣民證局下放權力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助理員辦理,是縣民政局各鄉編號公章。幾年後縣民政局收回權力。
04.這幾年規定,結婚到縣民政局,離婚到縣民政局、縣法院或法庭辦理。
05.根據以上時期,你1992年在街道辦協議離婚,若上面加有街道辦政府公章,我認為就是正式離婚。
06.若雙方都簽了字,都在執行,協議上未加政府公章,都又另組家庭,我認為也是離婚了。若現在買樓貸款需結婚證,可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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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生有你44179746
應邀,題主所述情況,只要你能拿出當時的離婚協議書,就算離婚的。這個和現在法院調節離婚一樣的。
現在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和平離婚的,夫妻倆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給頒發離婚證。二是夫妻倆離婚鬧到法院去了,那如果是法院調解,則會給兩人離婚協議書,如果是法官判罰,則是判決書。
所以只要你能拿出其中任何一樣,這都算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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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靖節律師
中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所以,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透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我只能說在民政局,法院能辦理離婚手續,街道辦事處是不能辦理你們離婚手續的,它,沒有這個權利不符合法律程式,在街道辦事處辦理離婚,這不是很幼稚嗎,街道辦事處只能起到調解的作用,你們沒有拿到離婚證,證明你們還是正常的夫妻關係,如果你想要離婚可以到法院去辦理這個手續,因為分開太久了感情也不一定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