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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農法規速遞員

    近年來,現代農業和設施農業發展對設施農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設施農業生產的組織化、規模化程度不斷提高,家庭農場、養殖小區等農業生產模式的興起和發展,畜禽養殖的規模化比例不斷提高,對養殖生產、環保及糞汙處置等設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養殖企業建設多層建築進行生豬生產。

    2019年,受非洲豬瘟疫情、環保禁養豬拆場和豬週期低谷三者疊加,生豬生產形勢嚴峻。

    9月3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9月4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出明傳電報《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貫徹落實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會議精神,緊急出臺了生豬養殖用地支援政策,保障生豬養殖用地需求。

    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更新了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在佔用基本農田、養殖設施多層建築、設施農用地手續辦理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是簡化了設施農業用地內部的型別細分,不再對作物種植和畜禽與水產養殖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進行細分,改以設施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為衡量標準,明確哪些設施可以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哪些不能。二是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於位置關係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三是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看護房繼續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 四是簡化了設施農用地手續辦理。不再要求籤訂協議後報市縣國土、農業部門備案等,簡化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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