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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古史新談

    唐太宗縱囚這個事很多史書都有記載,《新唐書》記載,唐太宗李世民在貞觀六年“親錄囚徒,閩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即期,囚皆諧滿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因為390名死囚第二年都能如期歸來,李世民就把他們全部釋放了,這件事在歷史上也一直存在爭議,但是我們分析此事,並不能以現在的標準去判斷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而要以唐代的標準來看待。

    1、此事是否合法

    因為唐代是封建皇權社會,皇權高於一切,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皇上本來就掌握最高司法權,特赦本來就是唐太宗李世民擁有的權利。《唐律疏議》所載“如有特奉鴻恩,總蒙原放,非常之斷,人主專之。”,可見唐代的皇上本來就有特赦之權,是合乎唐法精神的。其實不只是古代,現在法律也有特赦這一規定,比如末代皇帝溥儀就是被特赦的,這種特赦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所以我們可以判斷,唐太宗釋放390名囚犯在唐代而言是合法的。

    2、此事是否合情、合理

    同樣的此事是否合情,我們也要放在唐代的背景來看,白居易有一句詩“怨女三千放出宮 ,死囚四百來歸獄”就是讚許這件事的,認為是唐太宗的聖德之一,可見當時很多人對此事是非常認可的。這是為什麼呢,原因其實很複雜,法律本來就有兩個功能,一個是對犯罪分子的懲處,一個是對犯罪分子的教化,讓其改過從新,迴歸社會。唐太宗李世民先是把這390名死囚放回家,第二年他們如期而來,誠信赴死。這個事實,在唐代來說可以看做是他們被李世民的仁德所感化,回來赴死,就是悔過之心的表現,同時也是誠信的表現,因此把他們釋放了,也是合乎情理的。

    當然,此事也存在一些爭議,雖然也許他們有悔過之心,但也許又有可能他們是覺得跑不了才回來。而且死刑犯都是罪惡滔天,把他們就此放歸,對於受害者是否公平,是否會再威脅社會。

    其實我們一直有一個誤區,就以現在的眼光來判斷這些死刑犯,在現代社會死刑犯都是犯下了諸如殺人等重罪的罪大惡極之人,但是在唐代可不一定。大家應該都記得,陳勝吳廣起義,只是因為下雨導致他們無法按期到達指定地點,按照秦法全部犯了死罪,迫不得已才起義的,遲到就是死刑。 這顯然和罪大惡極不沾邊。按照王應瑄先生的統計,唐律中的死罪條款多達232條,其中斬罪89條,絞罪143條。這其中有些難死罪現在看起來是莫名其妙,比如有一條:“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這是什麼意思的,就是唐代宮裡的御廚做飯都要參考《食經》什麼菜和什麼菜搭配,如果搭配不當,就是死刑。所以這390名死囚,很有可能大部分都不是窮兇極惡之徒,不然李世民又怎麼會把他們全部放回家進行考驗。如果是這樣的話,李世民最後把他們全部放了就很能說的通。所以以唐代的實際來看,把他們放了是合情合理的。

    結論:以現代的法律標準和實際情況來看,釋放390名囚犯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具體到唐代是合法且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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