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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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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趙水平ZSP
關於傳銷這檔子事,絕對不僅僅是經濟詐騙罪那麼簡單。很多妄想一夜暴富的人群中間,十有八九已經中毒極深。我也不知道傳銷這個罪孽餘瘴為何能在中國猖獗一時,讓那些假冒偽劣保健品五行幣河北樺林安化黑茶等等坑苦了誤入傳銷的人們,乃至於造成一人傳銷,株連親友,讓誤入歧途的傳銷人群騙了自已,又騙親友,很多迷信傳銷可以發家致富的人,往往害人害已,到頭來都是雞飛蛋打一場空。傳銷為什麼屢禁不止,個人認為還是打擊力度不夠。
很多時候,傳銷的產品比經濟詐騙更坑人,也更可怕,甚至到了謀財害命的地步。我的一位社會哥就是中了安化黑茶保健治病功能眾多的毒,明明心臟不好,不去醫院治療,迷信安化黑茶包治百病,結果飲茶治病,導致心肌梗死,年近五十就早早去世。
很多時候傳銷比詐騙更害人不淺,那個河北樺林酸鹼平衡電子儀,曾幾何時欺騙了多少華人。我一哥們股骨頭壞死,不去醫院手術治療,迷信酸鹼平衡治療儀,理療一月,股骨頭病情沒見好轉,連大腳內側主動脈血管都閉塞了,大腿外側主動脈血管也狹窄了。幸虧發現及時,否則電療刺激血管內瘀血斑塊飄浮移動,流經心臟就是心梗,流經大腦就是腦梗,真是詐騙是為謀財,而如此傳銷實質上就是謀財害命。
對待傳銷,個人認為必須從源頭上徹底治理。就和毒品一樣,抓獲一群吸毒者僅僅是治標不治本,如果能徹徹底底剷除傳銷和毒品的源頭,從源頭上徹底制止傳銷和毒品氾濫,就一定能收取事半功倍的功效。
表面看能夠以詐騙罪起訴,從罪刑法定原則觀察一定不能,否則可能導致刑罰失衡。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其他詐騙罪一樣,需要有特定的行為模式,但最終的結果是:騙取財物。從本設問的描述來看,“經濟詐騙”事實上只有一種,即合同詐騙罪,金融領域的詐騙罪只涉及貨幣資金,不屬於經濟詐騙。
傳銷事實上是與直銷相對應,因而,我們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時,應當將有真實交易的銷售行為排除出本罪之外。如,實踐中,有的公司事實上從事的是期貨買賣,有具體的訂單,由於公司投資不當,或者少數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公司的資金鍊斷裂,投資人受到損失。筆者認為,此類情形不宜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合同詐騙罪有什麼不同,可能是需要討論的問題。一般認為,前罪的受害人是不特定的,或者人數眾多;而合同詐騙罪的受害人是特定的。事實上,受害人是否特定並不是兩罪的本質區別,筆者認為,兩罪的本質區別是合同詐騙罪是道德犯,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法定犯。
合同詐騙罪是普遍詐騙罪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即透過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的財物。刑法分則之所以將合同詐騙罪納入經濟秩序類罪之中,可能注重了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
法律並不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只是禁止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並規定了嚴格的入罪條件。由於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報酬,可能僅是虛假買賣,而沒有實際交易,單純的騙取財物可能發生,刑法特別規定為犯罪行為,就此意義而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法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