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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煥林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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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東人966
陪審是指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由陪審員參與的審判制度。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階段都不存在。中國的陪審員與國外的陪審團不是一個概念。設立陪審目的是為了達到案件公正、公平。但是,如果使用了不懂法,法治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沒有正義感的人參與,同樣起不到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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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念念不忘醋溜丸子
想象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審判司法辦案也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但涉及公正,也涉及效率。每一個案件都繡花式辦理,國家無力支撐,當事人也等不起,因為案件多的可能人不在了,案子還沒有審結。
陪審在當下語境環境下,更多是陪襯,法官是終身負責,陪審員又不負責,所以還是法官主導,陪審員陪演。即便是真正實現陪審,也是責任分散,把矛盾交給另一個更難追究責任的群體而已,那是矛盾轉移而非矛盾解決。紛爭的解決,必然有勝訴敗訴,怎麼可能都滿意?寄希望任何制度來解決都是幻覺。不要用想象挑戰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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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十月135003252
陪而不審、形同虛設?提高社會公平正義;還遠在路上!法律手段是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社會實踐、重視社會對法律執行裁判監督、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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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上聲
陪審制度可以建立,但法律必須修改。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大陸法律體系是規定好某種情形是否有罪,由法官按法律定罪和決定處罰的結果。我們現在就是這種體系。缺點是法官的素質,以及判案時易受各種其他情形的干擾,還有法律的滯後,比如少年兒童法中殺人無罰案等等。而陪審員,國家就要放棄掉認定罪行的權力,放棄掉輕罪重罪認定的權力。好處是不太會出現南京老太奇葩案,也不會出現兒子殺母無法判罰案。壞處是有些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沒法採用。目前中國有人民陪審員制度,但執行得怎麼樣,很少見報道。同時這種制度費用挺大的。假如在中國採用陪審員制度,必須對法律體系進行一定修改,只能適用於民法典和一些專業性不強的打架鬥毆的,殺人放火的刑法典。陪審員資格的選取,也是麻煩,象老美那種弄法是要出事的。同時價值觀要相對統一,比如重男輕女分家產,如果在某些重男輕女的地區,女的一分錢分不到,但實際上女性在男方家庭中又可能主導著財權,會造成更多更大的糾紛。因此陪審員的價值取向至少要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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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漫卷詩書喜欲狂i
陪審團制度只是一個方面。而且它必須是獨立的。這就很難,難在獨立。作為一個社會人,和他相關的利益鏈千絲萬縷,難保他的純潔。
重要的是細化法律條文,壓縮審判者的自由裁量權。大部分情況都是對號入座,錯判的機率就小。現在不行,法律大多是框架,同樣的罪名,不同的法官認知就不同。
最理想的狀態是,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求人不如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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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興無滅資言盛世
公安檢察機關有什麼陪審制度我不知道,我研究過法院的陪審制度,這裡重申一下是研究,不是凡凡的讀一讀而是從制度的建立到隊伍的配備乃至於制度的執行操作與實際效果,我都進行過認真研究,歸根結底一句話,所謂的陪審,就是一個濫竽充數的活動。別說陪而審的事,凡是坐到臺上的人,沒有不是為了存在感而出現的,事實上這些人多都不具陪審人員應當具有的政治頭腦與業務素質。在我看來,能參與陪審的人和法官相比,不僅要做到長對正,而且還要高平齊,當然也要寬相等。能力水平素質不在一個起點之上的人,常常無法在一起研究問題,因為他們之間不僅需要透過交流達成共識,而且還要透過溝通找出分歧,前者一般情況下說沒有問題,後者怕就不行了,如果兩個陪審員和一個法官組成合議庭,評議過程中,假設兩個陪審員的意見相同,且兩個陪審員與法官的意見不相同,此時案件則無法下判,為什麼要這樣說呢,因為法官要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而按照合議庭工作規則要求,案件決策時又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裁判原則,而洽好合議庭意見不是主審法官的意見,此種情況下所產生的矛盾就很難化解,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類似這樣的情況應當說少之又少,但也並不是因為機率小就不會發生,所以說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中需要完善的地方還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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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辦法,可以有利於事實認定,防止法官專業思維對事實認定出現偏差,比如彭宇案,讓一個陪審員來認定事實就不會出那樣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