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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封“霸氣辭職信”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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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分析】

    一、工作不是你想辭,想辭就能辭。

    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種關係本質仍是合同關係。合同關係建立後,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相互遵守。在合同尚未到期前,一方表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在未經過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本質上是對於勞動合同的違約,因擅自離職致使單位正常經營受到影響,產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工資低不能作為勞動者辭職的合法理由。

    勞動時間、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已經明確。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的瞬間,他們對於未來幾年內自己的付出,和用人單位能夠給付的勞動報酬,是明確知曉和表示接受的。因此,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以工資不能養家作為離職的理由,顯然是違反雙方約定的,也是經不起法律推敲的。

    四、用人單位並不虧欠勞動者。

    不同行業、不同崗位待遇各有不同。本案中,霸氣勞動者提出離職的原因並不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而是勞動者認為雙方之前達成約定的工資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真正的過錯方是勞動者,而非用人單位,所謂的“逝去的青春”也好、“養家餬口”也好,其實都是勞動者用來掩飾違反契約精神的藉口。筆者認為,勞動者在秀各種“霸氣側漏”之前,更應該想想的是,當11年前的自己站在即將步入社會的人生路口,面對畢業各種前途迷茫和手足無措的時候,最後究竟是誰幫助了自己,是誰給了自己第一份安穩的工作,給了自己一個安定的未來,做人應當心懷感恩之心。

  • 2 # 幕後玩咖

    1、你可以辭職,也不要負擔違約賠償。2、你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書就可以了,依據是【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同。】3、但是如果你公司出錢對你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你在公司的服務期限或者你知曉公司的商業機密或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機密,辭職後從事相同行業的工作,只有對這兩項的違反,你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不是的,就沒有負擔。依據【《勞動合同法》22、23條】

  • 3 # 堅堅83249354

    不用啊。除非你簽了其他的協議。比如說合同期是3年的,你做了一年就辭職,提前30天就可以了,不違約,3年合同也就是說3年企業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和改變裡面的內容,員工提前辭職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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