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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後,在家工作,工作任務超過8小時,但是公司只給60%的薪資,請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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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拍照的小土豆

    1、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若上班,則應向員工支付3倍工資。

    2、大年初四至初六(1月28日—30日)為國家結合春節假期調休放假,按休息日處理,若上班,則應向員工支付2倍工資。

    3、大年初七至初九(1月31日—2月2日),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這三天為“延長春節假期”(屬於“臨時假期”),參照休息日處理,若上班,則應向員工支付2倍工資。

    4、大年初十至十六(2月3日—9日),國家通知要求2月3日正式上班,但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可靈活處理復工復產時間安排,以至於各地開工復產時間不一,比如廣東省復工復產時間定為正月十七(2月10日)。也就是說,2月3日—7日本屬於正常上班時間,不再屬於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如果上班的,則發放正常工資。2月8日—9日為週六週日,按照平常休息日計算,如果上班的,也應發放2倍工資。

    5、其它地方如果復工復產時間還要延後,那就參照第4條處理。

    還有一個比較關心的問題,很多人擔心沒上班沒錢還房貸、還車貸。那麼在上述這些時間內沒有上班的,工資怎麼發放?

    1、大年初一至初六(1月25日—30日)為春節假期,初七至初九(1月31日—2月2日)為“春節延長假期”,這段時間沒上班的沒工資。

    2、大年初十(2月3日)開始,如果受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復工復產上班的,按平常工作日發放正常工資(這期間有法定節假日、週六週日等休息日的當然沒工資)。也就是說,這些天沒上班的朋友不用擔心,工資照常發放。

    3、還有一些特殊群體: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離的,同樣按上述第2條正常發放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隔離期滿仍然要治療的,則按病假支付工資。

    還有一個問題,企業長時間停工停產,有些中小企業壓根發不出工資,這個時候怎麼辦?如果是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發不出工資的,可以與員工協商,採取調薪、輪休了等方式,如果迫不得已的可能得裁員了,企業裁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裁員條款執行。

  • 2 # 三石成言

    首先,如果你是和單位經過協商之後,經過單位同意在家辦公的,那麼應當按照正常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你的勞動報酬。

    第二,如果是復工以後,你和單位協商,單位還是堅持讓你去公司,但是你又拒絕,那麼可能會產生爭議,就得看你們最終協商的標準。單位可能會按你在家辦公的勞動量給你折算一定的工資。

    第三,如果當地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還沒有到,單位強行讓你們復工的,那你有權拒絕,然後可以繼續享有正常工資。

  • 3 # 周家老三

    說到薪資第1個要說的肯定就是大家最關心的,延長假期的薪資怎麼發?這裡延長假期分為兩個,第1個就是國務院頒佈的延長假期,第2個就是各地政府頒佈的延長假期。

    首先我們來說一下國務院的延長假期,那根據國務院的通知,各地春節延長假期是到2月2號,屬於國家規定的假期,那在此期間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如果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或者是給予調休。

    我們來再來說一下各地政府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另外增加的假期工資怎麼付?

    就目前來講呢,只有上海,無錫,蘇州,廣州,福建廈門等地出臺規定,在這各地政府延長假期,明確了員工未提供勞動的或者是視為員工正常工作,或者是參照停產、停工的規定支付工資,根據各地政府的政策精神和勞動合同法,關於停產、停工的規定,個人認為按照停工、停產的標準支付工資是較為合適的。

    在此期間呢,企業如果安排員工上班,除了上海明確即使在家辦公也要支付加班費費外,其他的地區僅表示說符合條件或者是經過稽核透過復工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依法支付工資,當然了屬於休息日的,是按200%支付加班費。

    企業復工之後呢,如果員工是疑似病例或者是屬於密切接觸者被隔離,又或者是因為疫區返回,政府要求居家自我隔離,一般是14天,這期間屬於政府採取的一個緊急措施,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在此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員工透過電話或者網路等方式居家辦公。

    如果員工是在執行工作任務出差或者是因為政府封鎖沒能及時返崗期間那工資如何支付?注意這是因為出差的原因。

    我認為是企業安排員工出差以後,由於政府緊急措施不能返崗,所屬企業應該按照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但是如果是企業因為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到重點地區工作的,應該提供必要的防護條件,而且要和職工協商一致,不得以職工不服從安排為由來處理。

    如果是春節延長假期期間,因為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那在1月24號到27號要按照300%來支付工資報酬,28號到2月2號,是屬於休息日的,這時候企業要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話,要按照本人月工資或者是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如果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則工作時長會計入所在週期核准出勤小時數超出週期工作時長的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有很多企業因為延長假期或者是隔離的問題,目前處於停工、停產的一個狀態,那這段期間工資怎麼支付呢?

    根據法律規定和人事部下發的通知,企業停工、停產的一個月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薪資標準,支付工資,這個勞動合同約定要怎麼理解?比如說勞動合同約定1800元,那實際發的工資包括崗位津貼,各種補貼獎金等等,一共5000元,那麼是發1800元還是5000元?

    對於這一點,中國法律是沒有明確的解釋的,實際的審判過程中呢,判1800元和5000元的都有,看各地法院的一個裁判傾向和情況的背景。

    如果是超過一個月,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員工提供勞動的多少,就是員工要提供勞動的,那你就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工資那而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員工沒有提供勞動的,就是企業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按當地生活經濟水平執行。

    至於停工停產日期,從什麼時間開始起算,我認為根據國務院和各地政府的一個政策精神,從2月3號起開始計算停工停產的時間較為一個合理。

    企業如果暫時沒有支付工資能力的,在保障職工生活的前提下,可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協商一致,形成一個書面協議,延期支付工資,當然這延期支付工資最長不能超過30日,並且應該在三日後向市區人社部門備案,而且企業要將協商結果透過郵件和微信傳送給職工,告知企業目前的情況,做好解釋工作,以免引發糾紛。

    如果企業僅此行為延長復工導致錯過工資發放日的,這時候你只要將情況及時通知員工,並且在復工後立即支付即可了,最長不要超過30天。

    勞動者在結束隔離措施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期間工資怎麼支付?這個是需要區分假期的一個性質的,

    如果說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就按定價工資支付待遇,如果沒有病假證明的,就優先安排員工休假,加班調休或者是公司福利假期。如果員工沒有其他假期可用的,可申請事假。這時候從員工關係管理的角度來講,是提倡給予員工一定事假的,具體的標準企業可以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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