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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別多想,能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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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購置自己中意的中高檔轎車已經不是遙不可及的事情了,更多的人可以體驗和享受不同的駕駛樂趣。在購得新車的欣喜之餘,您是否曾想過自己的愛車可能在銷售商出售前已經被維修過,並不是所謂的新車?因為銷售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資訊的不對等,這往往是一個極易被掩蓋的問題。而消費者也極易忽視此問題而選擇盲目信任銷售者。魏鵬律師結合其多年民事訴訟經驗,根據對真實案例的總結,為公眾做以下提示。

    【案 例】

    郭女士於2013年9月11日從XX公司購得寶馬BMW7300AL車輛一臺,向XX公司支付了479700元購車款,並繳納了車輛購置稅50483元,2013年9月21日XX公司向郭女士交付購置車輛。

    郭女士在使用中發現該車在2013年8月30日存在維修記錄,維修內容包括;“車輛左門門把手及右後輪轂、噴漆、胎壓調整、拆裝右後防爆式輪輞、右後輪動平衡等。”郭女士認為該車在向自己出售前可能存在碰撞或二次銷售,認為XX公司存在欺詐,於是委託律師對XX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新車銷售合同》退還購車款479700元,並要求XX公司向郭女士賠償購車款的三倍,共計1439100元。

    庭審中XX公司認為2013年8月30日的操作記錄,並非維修記錄而是常規PDI檢測(pre-delivery inspection,即交付客戶前的正常檢測),屬於車輛交付客戶前的整備,廠家授權將車輛交付客戶之前的車輛準備,因車輛放置時間比較長,所以在2013年8月30日在做了一次PDI檢測。主張自己無過錯,不存在欺詐,請求駁回郭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從2013年8月30日操作記錄來看,除了系統對操作事項注為“維修”性質外,例如噴漆等事項也符合維修的特徵,XX公司未舉證整備與維修的區別,關於XX公司關於該操作並非維修的辯稱不予採信。最終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認定XX公司的售車行為構成欺詐,判決XX公司向郭女士退還購車款479700,並向郭女士賠償三倍購車款1439100元。

    【律師提示】

    您在去4S店做車輛保養的時候,不防順便查一下您愛車的維修記錄,如果發現有類似情況,請保持冷靜,切莫著急與銷售商及4S店理論,應委託律師進行證據固定,才能順利獲得相應賠償。

    一、車輛在售出前運輸、除錯等環節經常會出現剮蹭。

    廠家授權給經銷商銷售車輛,在經銷商提車前會做出廠檢測(也就是上述PDI檢測),而在經銷商運輸車輛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意外剮蹭、石子濺碰等使得車面受損,在車輛到達經銷商處,因為擱置場地可能不是封閉場所,也可能會導致自然及人為的破壞,另外,在車輛除錯過程中,也可能由於工人不小心導致部分車體劃痕。

    二、車輛所有維修記錄會保存於售後公司的系統中。

    通常車輛生產廠家、經銷商、售後公司運營是獨立的,在上述情況下,經銷商會委託售後公司對這些問題車輛進行處理後再進行銷售,因為三方的獨立性,所以所有的維修記錄都會儲存在售後公司的維修系統中。

    三、大部分進行維修過的車輛都會按新車賣出。

    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可能存在售出前換過玻璃或是噴過漆,但是我們用肉眼不可能進行辨認,在之後的維修和保養過程中,也很少會有人關注車輛購置前是否有過維修記錄,但事實上消費者買到的都可能並不是新車。

    四、如果經銷商售車時不進行告知,屬“欺詐行為”可以要求退車,並獲得三倍補償。

    上述寶馬車案例郭女士能夠獲得退車款及壹佰多萬元的鉅額賠償,是源於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之前的維修行為一般不會對消費者使用車輛造成實質影響,但是該隱瞞維修記錄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的是《新車銷售合同》,把有維修記錄的車輛充當新車銷售,是嚴重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郭女士獲得三倍補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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