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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肆大財子

    前天傍晚(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釋出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簡稱《使用規範》),對於重疾險的疾病定義以及產品設計形態做出了最新的規範和要求。

    重!疾!定!義!重!新!修!訂!

    如一顆深水炸彈,讓無數人陷入恐慌。

    ——聽說甲狀腺癌移出重疾了?

    ——XX疾病理賠變嚴了?

    ——我之前買的保險,馬上就要失效了?

    霎時間謠言四起。

    重疾險作為國內關注度最高的保險種類,重疾定義的修訂勢必會影響到每個從業人員以及關注保險的消費者。

    那麼,新的《使用規劃》到底帶來了什麼變化?

    作為消費者,

    我是該重疾定義在修改前購買?還是定義修改後購買呢?

    首先,我們要清楚新的《使用規範》到底改了什麼。

    事實上,新的《使用規範》幾乎從頭改到了尾,

    具體梳理,我們可以找到其中的五大變化。

    1、最核心六種重疾定義均發生變化

    對於重疾險而言,最核心的六種重疾佔到了實際理賠的80%。

    這六種重疾定義(嚴重惡性腫瘤、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嚴重慢性腎臟病)與我們消費者利益息息相關。

    而本次調整,最核心的六種重疾定義均或多或少有所變化。

    (1)嚴重惡性腫瘤

    從細節上看,相比於之前的定義,發生了幾處修正。

    而問題的焦點,在於“嚴重”二字的增加上。

    本次修訂,最重要的就是將分級較輕的甲狀腺癌移出了重疾的保障範圍。

    注意啊,不是說以後甲狀腺癌從此不賠了,而是分級較輕的甲狀腺癌被列為了輕症,只賠保額的一部分。

    輕度甲狀腺癌,發病率高,理賠位居癌症之首;

    而治療花費低,平均花費2-3萬就能治癒。

    多年以來,行業內不時傳出輕度甲狀腺癌被踢出重疾的訊息,這次是徹底坐實了。

    分級較輕的甲狀腺癌被列為了輕症,已經有較為普遍的共識。

    於保司,高居不下的輕度甲狀腺癌理賠率讓其苦不堪言;

    於消費者,很多人也指望將其移出,令重疾險降價。

    中保協此項改動算是順勢而為。

    (2)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在以往的理賠糾紛案件中,急性心肌梗塞的定義問題,常常會引發爭議。

    過去急性心梗的條款與疾病名稱存在不匹配,會有臨床醫生認為病人達到“急性心梗”,而保險醫學卻認為沒有的情況。而此次新的名稱與定義,細化了標準,區域性的細節有所放寬。

    (3)嚴重腦中風後遺症

    嚴重腦中風後遺症的新定義更為規範,對檢測手段、病情狀況的衡量的要求更為細化。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區別不大,新增了小腸一項

    (5)冠狀動脈搭橋術

    原條款要求必須“開胸”手術,而新條款需要“切開心包”。

    隨著微創手術的發展,開不開胸這件事曾引發過不小的爭議。

    通常來說,“開胸手術”的目的是為了“切開心包”,而“切開心包”未必需要開胸,微創手術也可以實現。因而,在這一項上,新條款放寬了標準。

    (6)嚴重慢性腎臟病

    變化不大,

    主要是將腎臟移植手術移出,而歸入了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此外,規範定義的病種由25種增加為28種,其中的疾病定義多有變化,具體細節可以後臺回覆【重疾險新使用規範】看詳情。

    總體評估下來,在沒有再保險公司的提供資料的情況下,

    我們是很難判斷是最後趨嚴了還是放寬了。

    但是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新版的定義無疑是更符合當下的治療標準,也減少了理賠糾紛的發生可能。

    2、規範輕症定義及賠付比例

    本次修改的重點,還有一點在於輕症。

    首先,明確了3項輕症的標準定義,

    分別是: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並明確要求,如果保險產品中有輕度疾病保障,那麼就必須要包含這三種輕症。

    坦率講,定義稍微嚴格了一點。

    試舉兩例,

    比如在輕度惡性腫瘤之中,不包括原位癌,而目前已有的產品中,原位癌幾乎為必有。(也可能是中保協把定義權放歸保司)

    而輕度腦中風後遺症給出的定義嚴格更為明顯,

    要求:

    而依照此定義,更接近於很多保險公司自主定製的中症條款。(中症通常會賠付50%保額以上)

    其次,對規範中出現的輕症,要求賠付比例不高於20%。

    中保協明確了規範中出現的輕症的賠付上限,也就是20%。

    對於輕度惡性腫瘤,此項規定尚可理解。

    但對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兩項,治療週期和收入損失都較高,最高20%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從過往保司的實踐來看,一兩個輕症的定義不當,很可能造成此產品的賠付過高,為保司的經營帶來風險。

    中保協出於風控角度,因而採取了較為保守的定義和賠付比例。

    只能說,從行業發展角度,有一定合理性在。但是於消費者,不做評價。

    3、保證消費者知情權,杜絕湊病種的現象

    新的《使用規範》明確規定:

    在《使用規範》定義的疾病之外,其他重疾的機率其實很低。

    管你病種是80種,100種,還是120種。

    保險公司將這些無用、重複的病種填鴨到了重疾險裡面,以顯示自己保障的全面性。但是實際上造成的影響極小。

    而且很多銷售人員會片面比較,說自家有XX病,就比其他保險的強。

    現在不再允許如此,

    保險公司需要在疾病名稱中新增標註向消費者予以提示,比如:

    埃博拉病毒(發病率極低)。

    4、明確疾病定義的修改週期

    這一點非常重要,但很多人沒有看到或提到。新的《使用規範》明確規定:每5年進行一次疾病定義的評估工作,視結果開展修訂。

    近些年來,重疾險之所以受到的質疑聲越來越大,很大程度就是由於中國醫學水平發展很快,很多病的治療方式發生了改變,但是重疾的定義卻沒有跟上。

    在英格蘭、加拿大保險業相對成熟的國家,基本都是5年左右行業修改一次對重疾的定義,以跟上醫學發展的步伐。

    這條的加入,算是讓我們跟世界接軌了,對行業發展是相對有利的。

    5、已經購買的產品不受影響

    新的《使用規範》使用時間還不確定,但肯定會在2020年以內。

    公子諮詢了幾家保司,有人說施行時間是六月底七月初,也有人說保司方會盡量拖延,不浪費已開發的產品,可能會到9月份。

    在這個時間確定以前,在此之前購買的保險產品都是會按照現有的條款執行的。

    也就是說,已經購買過的保險和近期購買的保險,並不受新規影響。

    大家可以放心。

    那麼,新的《使用規範》,總體是好是壞?

    我們得肯定在新的《使用規範》中,中保協充分吸納了過去幾年中各方意見、司法案例、實踐經驗。

    像是將輕度甲狀腺癌從重疾移為輕症,冠狀動脈搭橋術從要求“開胸”到要求“切開心包”。

    這些都是很與時俱進的變化。

    而且從客觀上說,本次變化對消費者是利大於弊的。

    直觀上看,起碼本次疾病定義更與時俱進了,也更規範了,大家遭遇理賠糾紛的機率會減小。

    但這事情恐怕要複雜得多。

    首先,未來的重疾險到底會漲價還是降價?

    非常難說,這裡有兩個不確定的點。

    從疾病定義上看,輕度的甲狀腺癌劃入輕症可能會帶來降價,但其他重疾定義的放寬會不會增加理賠的機率?這會帶來第一個不確定性。

    (大數法則永遠存在,無論疾病定義的放寬和收緊都不會讓消費者吃虧。)

    但更令公子擔心的是另一個點,

    定義一修改,會形成新的資訊不對稱。

    保險產品的定價流程沒有那麼簡單,絕大多數保司還是得依靠再保的資料和報價。

    像現在的情況,中小保司的部分產品是在再保的報價上打八折、打七折,不靠再保分擔風險,是絕對意義上的底價。

    可是隨著定義修改,

    再保的報價會不會虛高?這些中小保司肯不肯在一開始就冒這麼大的經營風險?

    這些都是不可知的。

    目前形成的保費體系,是多年競爭的結果,

    一旦洗牌,你不能指望所有人一上來就放“王炸”

    以公子的判斷,恐怕在短期內,漲價的機率是大於降價的。

    所以這就引出了第二個問題。

    第二,什麼時間點買更合適?

    基於對保費的預測,公子會建議在定義修改前購買。

    重新洗牌之後,看清楚牌局形勢需要時間,

    反倒是這局,在充分競爭後,產品的優劣和保費更清楚,

    當下的產品是更有確定性。

    此外,目前很多產品中輕症是比新條款要求得更強,

    所以公子會建議在定義修改前購買。

    第三,最理性的方案是兩頭下注

    事實上,如果近期你有打算購買重疾險的打算,還有套方案,供大家參考:

    老版重疾險買一部分保額,新版重疾險出來後,再買一部分保額。

    雞蛋不放到一個籃子裡,把“等新版”和“買舊版”風險分到了兩邊,恐怕是目前較為理性的方案了。

    以上就是公子的淺見,還要再次提醒一點,

    沒有再保的資料,以及按照新規設計的產品出來之前,

    目前你能看到的所有解讀,都是在“盲人摸象”,是基於自身經驗的推理和延申。

    路只有走了之後,才知道路邊到底有什麼。

  • 2 # 洪荒合夥人

    在人身險中,重疾險一直是比較複雜、價格也比較高的一種保險,所以很多朋友出於預算和產品的複雜程度一直沒有下手。

    最近,這個品種又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下半年可能還會面臨著重疾險的調整和停售,這個影響就比較大了。3月31日,中保協釋出了重疾險定義修訂的徵求意見稿,離上一個版本已經過了13年了。

    (一)為了分析它對我們的影響,先來看看它的內容,簡單總結一下:

    1.整體來看,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承保的疾病種類增加了,從原來的25種,擴大到了現在的28種重疾,3種輕症

    新增的3種重疾是:

    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嚴重克羅恩病

    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2.第一次正式明確輕症的定義,要求規定的3種輕症賠付比例不能超過20%

    輕度惡性腫瘤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

    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3.比較關注的病種也發生了變化:

    1)甲狀腺癌分層賠付,早期按輕症賠(20%),中晚期按重疾賠

    2)原位癌排除在輕度癌症之外,急性心梗滿足6選1的條件才算重疾

    4.擴充套件了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這四種重大疾病的保障範圍

    (二)從大家關注的比較多的問題了選了幾個來談一談影響吧~

    1.如果意見稿正式釋出了,原來買的重疾險有沒有影響?

    沒有影響。意見稿明確說了之前的保單還是按照原來的條款提供保障。

    2.新重疾險的價格會不會更便宜?

    從前面的內容可以看出,3種高發的輕症設定了一個最高賠付比例20%,就有朋友認為保險公司賠的少了,那麼保費應該也會降低,所以想等降價再購買。

    但是,如果看完完整的意見稿就會發現重疾的理賠整體上還是變得容易了(25種重疾中,3種變嚴格,7種變寬鬆,還有15種差不太多),所以保險公司也有可能漲價來控制風險。

    再一個比較重要的是,目前重疾險其實還是處於價格競爭的階段,市場上很多保障差不多的產品也就差個幾百塊錢,所以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價格其實已經比較低了,未來的降價空間也不會太大。

    所以單純想等重疾險降價再買,個人感覺意義不大。

    3.甲狀腺癌不保了?原位癌不賠了?

    新規後,現在的重疾險產品可能會面臨著調整或者停售,重疾險產品可能還有一波停售炒作,很大的噱頭可能就是甲狀腺癌被剔除+原位癌不保了。

    所以,得好好擦亮眼睛~

    1)將甲狀腺癌剔除出重疾保障範圍從去年就一直有傳言。

    這是因為從重疾險的發病率來看,甲狀腺癌是最高的,佔到了31%;

    從保險公司的理賠報告看,甲狀腺癌也普遍佔到了重疾險的前三位。

    但是,甲狀腺癌其實分成輕度和重度,輕度佔比達到了90%以上,而且治療費用在1萬到4萬之間,比較低,治癒的機率還很高,如果還是算在重疾裡面,就會產生一個問題:

    比如買50萬保額,發生了輕度甲狀腺癌,治療費用4萬,但是舊版定義按照重疾賠100%保額,於是淨賺46萬……

    所以,新規將甲狀腺癌變成了分層賠付,早期按照輕症,賠付保額的20%,其餘的按照重症算,賠付100%,但需要明確的是,並沒有被剔除

    這其實也是參考了香港臺灣的做法,還是挺合理的,畢竟輕度診療費用比較低。

    相互寶在這方面就走得更前面了,去年5月就把輕度甲狀腺癌由30萬減少到5萬,年底就直接將輕度甲狀腺癌排除了。

    這個修訂有利有弊:

    對於有甲狀腺結節的朋友來說,不是一個好訊息,因為新規正式頒佈以後再投保,能拿到的賠付就少了;

    對於新規後想買單次賠付重疾險的朋友來說,其實是有好處的,因為單次賠付的重疾,賠完了一次重疾那麼保險合同就結束了,

    但是新規後輕度甲狀腺癌屬於輕症,那麼既能拿到20%的賠償,又不用交以後的保費,還繼續享受重疾保障;

    從價格上說,保險公司在甲狀腺癌上的賠付減少了,成本減少,也算是為產品降價做了一點貢獻。

    2)意見稿明確原位癌不屬於輕度癌症,這確實是弊大於利了。

    原位癌一般也叫“0”期癌,費用便宜,不需要化療,可以治癒,現在的重疾險一般把它放在極早期的惡性病變裡面,但是新規把它剔除了,相當於縮小了早期癌症的理賠範圍。但會不會以其他形式出現,得看新版的重疾險發生費率和各家保險公司的設計。

    4.要不要現在立馬把重疾險加入購物車?

    得分情況看:

    1)如果比較擔心癌症,尤其是擔心甲狀腺癌的朋友,可以在新規之前儘早選一款重疾險,

    因為惡性腫瘤的理賠門檻變得嚴格了,甲狀腺癌也要分層賠付了,輕度惡性腫瘤最高只能賠付20%。

    2)如果擔心保障有空窗期,可以先買重疾險,之後再加保

    3)如果更看重整體的重疾怎麼賠,不擔心甲狀腺癌、原位癌和輕症,可以等等新產品出來後再買,因為整體上理賠是變得更容易了。

    4)如果只是考慮價格因素,想等新規後產品降價再買,其實沒有必要,可以看看前面的理由

  • 3 # 明亞番茄妹說保話險

    最近行業出臺了新版重疾險定義徵求意見稿,相信大家也非常關注這件事情,那麼對於消費者來說,到底新版標準更好,還是舊版標準更好?

    1.這次的定義修改有寬有嚴,整體還是偏嚴格的,尤其是在癌症方面的改動。我們都知道,重疾當中有70%左右的理賠都是癌症的理賠,那在癌症的理賠當中,甲狀腺癌又佔據了相當大的一部分,同時,在這些甲狀腺癌當中,其實大多數都是惡性程度較低的甲狀腺癌,也就是說,有很大一部分的甲狀腺癌,以後都要被劃分到輕症裡面去了。

    甲狀腺癌根據病理型別分為乳頭狀癌、濾泡狀癌、髓樣癌和未分化癌,最為常見的乳頭狀癌,佔甲狀腺癌的60%~80%左右,甲狀腺乳頭狀癌生長最緩慢,預後最好,10年的生存率在90%以上。也就是說,這個癌症對我們的身體影響是沒有那麼惡劣的,甚至有調侃說,甲狀腺癌發家致富,這也是為什麼甲狀腺癌要被修改為分級賠付的原因,它不符合重疾險真正的意義。

    在發病率方面,女性約為男性的3~5倍。所以說關於甲狀腺癌的修改,對於女性的影響會比男性要更大,但是甲狀腺癌在男性當中,一樣是一種很高發的癌症。

    2.本次修訂對於很多疾病的定義更規範了,產生爭議的可能更少了,但是同時也意味著,可商討的空間更小了。爭議的減少對於理賠處理來說會更加精準,減少保險公司和客戶雙方的主觀判斷,增加客觀依據,對整個客戶群體來說會更加公平,對於行業發展來說,是好事。有了更清晰的標準,保險公司不能僅以自己的主觀判斷去拒賠,客戶也不能以自己的理解去要求賠付,導致大量的訴訟糾紛,不過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

    比如這次修訂明確把動態未定的腫瘤、交界性腫瘤剔除了賠付範圍,在實際的理賠工作中,關於這類疾病的爭議是非常常見的,理賠實際工作中,其實並不一定是把這些疾病,完全明確的劃分在拒賠範圍裡的,而是有可能會根據疾病的綜合情況去判斷,就算保險公司不認可也可以去打官司爭取,其實關於這類疾病的訴訟也非常常見,訴訟結果也是有勝有敗。

    從個體角度來講,新版定義裡爭議沒有了,那麼爭取的空間也就不存在了,以前小機率可能能賠到的疾病,現在明確不賠了,比如明確責免了交界性腫瘤,那比較常見的是卵巢交界性腫瘤,所以這個修改其實還是對女性的影響可能會稍微明顯一些。

    3.另外一個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原位癌的問題,在這次的修訂中,原位癌被徹底剔除了,既不包含在重疾裡,也不包含在輕症裡。關於原位癌這方面,其實影響最大的還是女性,大家都知道CINIII,這個疾病在理賠中是最常見的原位癌的賠付,非常非常多,那現在新版的定義也徹底不賠了。

    所以綜合以上分析,癌症定義的修改,受影響更大的是女性朋友們。

    不過呢,雖然重疾標準裡,原位癌被剔除了,但是不排除,會有公司把原位癌作為一個單獨的病種來賠付,不過這些暫時也都是猜想,到底有沒有這種可能性,目前我們還不清楚。

    就算是原位癌可以作為單獨的疾病承保,但是甲狀腺癌分級賠付已成事實,動態未定、交界性根據新的標準,以後也再無爭議,所以我建議,大家在目前沒有施行新規則的時候,可以考慮入手重疾險,因為已經承保的保單,是不受修訂影響的,仍然是按照以前的標準去賠付,尤其是對於女性朋友們,舊的標準是更有利的,可以考慮上車。

    4.那麼還有就是輕症比例的問題,關於輕症比例,其實只規定了3種必保輕症的比例是20%,對於其他輕症未提及。那麼我們知道,現在市面上的大多數重疾險,輕症比例都是高於20%的,普遍在30%~45%左右,這次的修訂只限制了這三種疾病。

    其他的疾病保險公司會不會繼續維持現在高比例的狀態?或者開發出新的產品責任來補充?或者是降低保費?等等,現在我們也都不清楚。

    5.另外這次修訂也有很多有利於消費者的改動,比如關於心臟的手術、器官移植。關於心臟的手術這方面,很多人在考慮,舊版定義不開胸是不是賠不了呢?

    其實現在很多險種都包含了對應的輕症,如果沒有對應輕症的話,也不一定就賠不了,因為類似的訴訟案件也很多,如果達到了開胸手術的指徵,只是因為治療方式的不同,單純以沒有開胸為原因去拒賠,是不太能站得住腳的,所以關於心臟手術這方面的影響還好,當然還是新版的定義更有利。

    各有優勢,我們到底該怎麼選擇?

    舊版定義下的險種,優點有:包含原位癌、甲狀腺癌和神經內分泌瘤不用分級賠付、輕症賠付比例高、慢性腎臟病沒有約定透析頻次等等。

    新版定義的優點有:關於心臟的手術要求更寬鬆、器官移植擴充套件了新的責任、心梗的賠付更靈活等等。

    其實按照疾病的賠付率來看,我覺得可以主要關注最高發的前六種重疾,和高發的三種輕症,從這個角度來看,舊版定義的險種還是佔據了更大的優勢。所以,如果沒有特殊的考慮,那麼舊版定義是更有利的。

    不過呢,同樣是適用於舊版定義,市面上的產品也是良莠不齊,需要仔細去篩選,具體如何選擇,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側重點綜合考量。

  • 4 # 豐險筆記

    在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後面簡稱:新版規範),我之前有寫過。

    傳送門→《以後甲狀腺癌和原位癌不賠了?》

    5月7號,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了《華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徵求意見稿)》(後面簡稱:新版重疾表)向全行業徵求意見。

    可能消費者不知道這個新版重疾表是個什麼東西,我也沒辦法三兩句解釋清楚。

    對於保險行業而言,新版重疾表就像蒼天大樹的樹根,就像摩天大廈的地基,是重疾險定價的基礎。

    我試圖透過這篇文章,解讀新版重疾表對我們到底有什麼影響。

    2007年,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釋出25種重疾定義規範,自此,保險行業的重疾險終於有了一套標準化定義。

    2013年,中國精算師協會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佈的重大疾病相關定義規範,組織行業首次編制了《華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後面簡稱:舊版重疾表)。

    加上當時的監管開放許可權,費率市場化,中國的保險行業迎來了黃金髮展期。

    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醫學診療技術的發展和革新,中國的疾病譜及重疾發生率已發生較大變化。

    原有的重疾疾病定義規範和重疾發生率表已經不能滿足保險行業發展和消費者多元化需求的需要。

    近些年,我們看到不斷有新重疾險產品在價格上擊穿原有的行業底價,就是因為各保險公司在疾病定義和發生率最佳化上的創新。

    為了更加準確反映重疾發生率變化,提升產品定價、評估的科學性、合理性,促進行業發展。

    在保監會的指引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今年3月公佈了新版規範,中國精算師協會根據新版規範,修訂相關重疾表。

    在今年5月釋出與新版規範匹配的新版重疾表。

    新版重疾表編制過程涉及疾病保險產品約2900款,摘錄疾病160種,收集承保資料3.7億條、理賠資料587萬條。

    量化分析的基礎資料規模之大、質量之高世界領先。

    目前,新版重疾表編制了按病種劃分的經驗發生率表4張:

    ①6病種(2007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簡稱CI1(2020);

    ②25病種(2007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簡稱CI2(2020);

    ④28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簡稱CI4(2020);

    按地區劃分的粵港澳大灣區產品專屬經驗發生率表2張:

    ⑤6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大灣區產品專屬),簡稱CI5(2020);

    ⑥28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大灣區產品專屬),簡稱CI6(2020);

    針對嚴重惡性腫瘤單病種經驗發生率表1張:

    ⑦嚴重惡性腫瘤(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簡稱CI7(2020);

    以及分病種因重疾導致死亡比例表2張:

    作為普通消費者而言,沒必要把這八張表都弄明白,術業有專攻,這八張表是給精算師用的。

    我們只需要明白這八張表對我們消費者大概有什麼影響就行了。

    我把其中對我們影響較大的幾個資料列出來,做個簡單的解讀。

    以舊版規範25病種定義下,對比新舊版重疾表的區別。

    CI2(2020)表是沿用舊版規範的定義,對舊版重疾表中重疾發生率的資料進行更新的新版重疾表。

    主要用於舊版規範定義下新保單費率的設計和對於已簽發保單的準備金評估。

    我整理了以同樣舊版規範25病種定義下,新舊兩版重疾表發生率資料,對比如下:

    圖中兩條實線為新版重疾表各年齡重疾發生率除以舊版重疾表的對應資料。

    藍線為男性,橘線為女性,對比可以發現:

    ①新版重疾表在20歲前的重疾發生率比舊版要低很多,男孩整體低約30%,女孩整體低約40%。

    也就是說現在小孩的身體健康狀況比以前要好很多,發生重大疾病的整體機率比之前也要低,

    反映在價格上,就是小孩的重疾險更便宜,在這幾年兒童重疾險價格上,我們也看到了這個趨勢。

    ②在20歲到45歲階段,新版重疾表的重疾發生率明顯高於舊版,特別是女性,最高階段在32歲,高達210%

    這幾年保險行業一直在強調的一個問題就是重疾年輕化,現在的年輕人,加班熬夜已成常態,都是拿命在努力活著,大批社畜,普遍亞健康。

    自己的身體自己知道,大家心裡都有感覺,只是我自己也沒想到,僅僅是和7年前的資料對比,就嚴峻到這個地步。

    後浪?

    呵呵,大資料不會騙人,我覺得這個資料才更能反映什麼叫後浪的普遍生活狀況。

    中老年人的重疾發生率比之前都低了,應該是生活條件的改善和醫療衛生水平提高導致。

    從整體而言,新版25病種重疾表發生率相對於舊版有約19%的降幅。

    這也是這兩年重疾險為什麼能打價格戰,保費價格一降再降不斷擊穿底價的原因,

    因為他們在創新和積累更科學和符合當下趨勢的賠付資料,給出了更低機率的精算假設,

    對比原版重疾發生率,這19%發生率上的區別,體現出來的就是擊穿原版價格的效果了。

    像我之前做過的測算,百年的老版康惠保,在僅保重疾條件下的費率為舊版重疾表模型的80%:

    這是我2019年5月的時候發的文章,連結↓

    《從底層的定價邏輯分析26款高性價比重疾險》

    當時我可沒有這個新版重疾表的資料,對此,我曾一度懷疑到底是我的模型有問題還是百年有問題。

    現在看來,康惠保是用了新版重疾表的發生率資料,而且,同樣是已經接近新版發生率假設下的極限。

    所以至今除了康惠保和超惠保,再也沒什麼保險公司在純重疾價格上面再做文章了。

    可以說,當下的重疾險,像守衛者3號,嘉和保,優惠寶這幾款最高性價比的產品,

    或多或少都使用了新版的重疾發生率作定價假設。

    對比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和舊版規範25病種新版重疾表的區別。

    也就是對比新版重疾表CI4(2020)和新版重疾表CI2(2020)。

    CI4(2020)是以新版重疾病種定義規範編制的28病種新版重疾表。

    主要用於新病種規範定義下重疾險新保單費率的設計和準備金評估。

    我整理了兩個表的資料,對比如下:

    如上圖所示,以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除以舊版規範25病種新版重疾表做對比,在20至45歲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坑。

    主要原因就是新舊兩版規範對重疾病種的定義不同導致的。

    新版規範28種重疾定義雖然比舊版規範的25種定義多了3種,

    但最重要的區別是把惡性腫瘤和急性心肌梗死和腦中風後遺症劃分為了輕重兩個檔次。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變更就是把TNM分期為I期或者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剔除外在。

    剔除之後,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在20至45歲之間,發生率遠低於舊版規範新版重疾表。

    這就是剔除輕度甲狀腺癌和重疾分級的威力。

    不過從整體而言,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對比舊版規範25病種新版重疾表,整體發生率的變化並不大。

    男性甚至還貴了約1%,女性也只是便宜了約2%。

    原因就是新版規範除了有輕症和重疾的分級機制之外,還與時俱進的取消了像冠狀動脈搭橋術開胸之類的限制。

    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版規範重疾的理賠門檻,導致60歲之後的重疾理賠率較舊版規範有所提高。

    而60歲之後的重疾發生率基數是很大的。

    比如65歲的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發生率是2.0014%,對比舊版規範25病種新版重疾表的1.9628%;

    雖然在機率比例上只是提高了約2%,但在機率數值上提高的是0.0386%。

    而25歲的時候,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發生率是0.0505%,對比舊版規範25病種新版重疾表的0.0813%;

    雖然在機率比例上下降了約38%,看起來很誇張,但在機率數值上也只是下降了0.0308%。

    所以,結論是:

    如果某家保險公司目前的產品定價用的就是舊版規範25病種新版重疾表,

    那麼,就算後面保險公司根據新版規範,改用28病種新版重疾表出的重疾險,

    價格也不會有什麼明顯的變化,不會再有大幅度的降價了。

    換個更容易理解的說法:

    對於目前已經是最高性價比的那幾款產品而言,換成新版規範28病種的新版重疾表,也不會有太大的降價空間。

    因為他們已經是用了舊版規範25病種新版重疾表的發生率作為精算假設。

    而對於還在用舊版規範25病種舊版重疾表資料的那些保險公司,比如對

    某些大品牌死貴死貴的產品來說,則應該存在較大的降價空間。

    對比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不同地區的發生率。

    也就是對比新版規範通用的28病種新版重疾表CI4(2020)和新版規範28病種新版重疾表(大灣區產品專屬)CI6(2020)。

    CI6(2020)是以新版規範28種重疾病種定義規範編制的,大灣區產品專屬的新版重疾發生率表。

    主要用於新病種規範定義下,針對粵港澳大灣區開發的重疾險新保單費率的設計和準備金評估。

    粵港澳大灣區指: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九個珠三角城市覆蓋的區域。

    我整理了新版規範通用的28病種新版重疾表和針對粵港澳大灣區專屬的28病種新版重疾表,對比如下:

    可以看出,大灣區專屬的重疾表比通用的重疾表在發生率上整體是要更低的。

    大灣區產品專屬的新版28病種重疾表比通用新版28病種重疾表,男性整體低約18%,女性整體低約9%。

    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區別?

    主要原因我猜測也是和南北的氣候環境以及經濟發展水平,醫療衛生水平有一定關係。

    但我感覺這樣也不是很能說得過去。

    這裡咱不升級到國家戰略層面去分析為什麼要專門做一個這樣的區分重疾表,

    為什麼只有珠三角,沒有長三角,是否和香港保險和香港問題有什麼關係。

    單從一個國家內珠三角城市的重疾險就比其他地方便宜,

    而且便宜的不是一點點來看,就可以延申出另一個問題了:

    異地投保怎麼算?

    當下市場中異地投保是一個很常見的現象。

    畢竟,相比香港要通行證而言,大陸各城市,特別是沿海城市的交通是非常便利的。

    人在廣東,剛下飛機,順手買了份重疾險,請問這樣行不行?

    這種劇情也是符合當下監管要求的。

    至少整個行業目前絕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是預設這種操作的。

    如果沒有對異地投保作更嚴格的限制,有保險公司真的按這個區分開發重疾險,必然會涉及更多異地投保問題。

    畢竟價格差的真不是一點半點,真要飛過來買一份重疾表,也不算難事,順便還可以旅個遊。

    甚至可以說這樣的差異化定價,是對按通用重疾表開發保險的保險公司的不公平,

    是對老老實實按自己所在區域投保的人的的不公平。

    最終有可能損害的是整體的利益。

    畢竟孔子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

    那麼,如果後面真的有針對重疾險異地投保更嚴格的監管要求呢?

    是不是要監管明確不在常住地投保的保單就無效呢?

    特別是在壽險、意外險和醫療險都已經開放保險公司全國經營的大環境下,

    在保險越來越網際網路化,越來越便捷化,越來越去線下的趨勢中,

    重疾險按地區區別費率的設計,到底是進步還是倒退?

    這就更說不明白了。

  • 5 # 雲夢憐

    保險是合同契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使重疾表的修訂,也不會影響到原來保險合同的權利,它是受合同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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