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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自由意志?沒有,思來想去,所謂的自由意志,人的個體性,根本是不存在的,人是多麼的相似,即是是表面千差萬別,追其本原,依舊是一樣的。根本,還是為活而活,人所謂的自由意志到底也不過如此。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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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嚶其

    自由意志是一個哲學名詞,它認為我們的選擇最終取決於我們自己。這個概念涉及決定論、非決定論、道德責任、現代物理學、神經病學、精神病學

    猶太教、基督教、佛教等諸多哲學概念、科學學科及宗教。

    這一概念在西方的普及和基督教有密切關係。基督教相信人有自由意志,並將人類的一切不良行為歸咎於自由意志,而人世間所有的罪惡最終又源自亞當與夏娃偷食善惡樹上的禁果。基督教同時又認為上帝是全知的,全知與決定論是一致的,但與自由意志相沖突。但基督教無法拋棄自由意志及上帝全能(全能包含了全知)的概念,因為沒有前者,就無法解釋人世間的罪惡,而沒有後者,上帝就會喪失決對權威。這使得基督教神學處於一種兩難的境地。

    有人引用量子力學中隨機性的理論支援自由意志說,但是第一、這種微觀尺度上的隨機性和通常意義下的宏觀的自由意志之間仍然有著難以逾越的距離;第二、這種隨機性是否不可約簡還難以證明,因為人們在微觀尺度上的觀察能力有限。

    自然界是否真有隨機性還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統計學中的許多隨機事件的例子,嚴格說來並不具有規律性,實為決定性的因素。

    易中天先生曾在文章中指出:“自由意志”其實是一種心裡能力,一種能夠按照自己的真實願望自由地

    進行選擇,並對這種選擇和選擇的結果負責的能力。這裡包括三個關鍵詞:真實願望、自由選擇、承擔責任,三者缺一不可,而承擔責任最重要。不能承擔責任,或者沒有責任意識,就不能叫“自由”,只能叫“放任”。這個人的行為也不能叫“自由選擇”,只能叫任性、隨便、瞎鬧或者惡作劇。 這就必須知道自己要什麼(真實願望),不要什麼(自由選擇),能幹什麼(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你必須瞭解你自己。因此,自由意志只能以自我意識為前提。什麼是“自我意識”?它不僅是知道自己是誰,而且還可以把自己看作別人。 比方說,照鏡子,照鏡子就是把自己放到對面,當作別人來看。 人能夠照鏡子動物也能,但動物沒有自我意識。就因為如此,人才能夠自我認識、自我完善、自我欣賞。但一個人要有自我意識,首先就要有一個“自我”,即獨立人格,要建立獨立人格,就要學會發現自我。發現”自我”其實不難,當我們用六度(佛教用語:指佈施、忍辱、持戒、禪定、精進、般若)的方法修行,在生活實踐中求證時,就可以見到那個“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的本性。佛教講修行,讓我們先來了解佛教。

    佛教是距今三千多年以前,由迦毗羅衛國(今

    尼泊爾境內)王子喬達摩.悉達多所創。佛教是世界

    三大宗教之一。佛,意思是"覺者"。佛又稱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世尊。佛教重視人類心靈和道德的進步和覺悟。佛教信徒修習佛教的目的即在於從悉達多所悟到的道理裡,看透生命和宇宙的真相,最終超越生死和痛苦、斷盡一切煩惱,得到究竟解脫(涅槃)。

    佛教講:“大道眾生皆具如來智慧德相,只因妄想執著不能證得”佛教認為人的自性是本來清靜的,就像出生的嬰兒,正是這個清靜的自性可以使我們認識自己,瞭解人生和宇宙的真相。人若學會放下對貪、嗔、痴、慢、疑等妄念的執著,般若智慧變會顯現。一個嚴格持戒而且悟道的人,般若能夠使他做到了脫生死,到達涅槃寂靜的彼岸“般若波羅蜜多”就是這個意思。只有這樣,自由意志才會得以實現。

  • 2 # 林三土

    自由意志之爭在哲學史上延續了兩千多年沒有結果,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應當如何定義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憑什麼要關心自由意志是否存在”這幾個問題之間內在地相互糾纏,不可能拋開一個問題單獨回答另一個問題,同時對一個問題的回答又會極大地影響到對另一個問題的回答。但既然這裡問的是何為自由意志,我們不妨先從自由意志的定義說起。

    直觀上說,當某時某地一個人究竟是做這件事還是做那件事是取決於她自己時,她在此時此地就是自由的。問題在於什麼叫做“取決於自己”?一種比較主流的解釋是:所謂取決於她自己,是說除了她實際上做出的選擇(A)之外,當時還有至少一個別的選項(B)對她開放;如果她當時不想選A而是想選B,她完全可以選B而不是(像現實中發生的那樣)選A。

    注意這裡的“選項開放”(從而“自由”)同樣可以在不同意義上理解。比如假設現在有個搶劫犯拿槍指著我的腦袋威脅我:“要錢還是要命?”——此時究竟選擇乖乖掏錢還是選擇送死,當然是“取決於”我自己的,但這意味著被搶劫犯脅迫的我仍然是“自由”的嗎?從政治哲學的角度說,此時我當然是不自由的,因為“送死”這個選項的傷害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人合理預期的範圍之外,因此並不構成一個“真正開放”的選項,我只有乖乖掏錢一條路可走,我在行動上並不自由。當然,政治哲學中的自由如何定義,同樣存在巨大的爭議(比如參見我之前的回答:https://mp.weixin.qq.com/s/DrUpmt-3XKqW6b8A7l5_Lg);但至少從這個例子我們已經可以看出,政治哲學所關注的自由,和形而上學的層面的“自由意志”,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在被搶劫的這個例子中,至少從表面上看,我想掏錢就掏錢,想送死就送死,我自身的意志仍然是我所做的決定、選擇與行動的“最終源泉”;而這些選項即便在政治哲學意義上並不“真正”開放,它們在形而上學意義上仍然是對我的意志開放的,因此我的“自由意志”並不因為面臨搶劫犯的威脅而受到損害。

    可是照這種邏輯,豈不是沒有任何東西會損害到我的自由意志?也不盡然,實際上自由意志問題之所以引人困擾,一個原因就在於,這樣定義的自由意志似乎與(決定論的)因果律並不相容:我們的每一個決定、每一次行動,都是之前任意時刻世界上所有事態(或其區域性)共同決定的後果;表面上看,我在某個時刻t可以(像實際中發生的那樣)選A也可以(像某個可能世界中那樣)選B;但是如果t之前世界上的所有事態都已經像實際中那樣發生了的話,t時刻我就只能按照實際發生的那樣選A不可能選B;如果我要選B,一定意味著t之前的事態與現實有什麼不同。但是照這樣倒推下去會發現,只要整個世界的初始狀態已經確定的話,後來發生的一切事情(包括我在t時刻選A、甚至包括“我在t時刻會面臨A或B的選擇(結果選A)”這件事本身,等等)都早就確定好了;所謂“我本來可以選B而不選A”,在給定世界初始狀態的前提下,根本是幻覺而已。這樣一來,“自由意志”便不復存在了。(反過來,如果世界不是決定論的而是非決定論的,同樣會對這樣定義的自由意志造成麻煩,不過這個另找機會說。)

    這樣看來,把自由意志定義為“本來可以另選它項”,似乎會導致“自由意志與因果律矛盾、不可能存在”這個結果,這是許多哲學家難以接受的。所以不少哲學家試圖對自由意志給出新的定義,從而回避其與因果律的衝突。舉個例子,Harry Frankfurt曾經提出,將自由意志定義為一種“二階欲求”,也就是“對欲求的欲求”。我們每個人都有很多欲求:想吃飯、想睡覺、想學習、想玩手機,等等;這些“一階欲求”之間常常發生衝突,比如我今晚想要好好準備明天的考試,但又忍不住想要玩遊戲;這個時候,我就需要一個“二階欲求”來作出決斷:我究竟是想要“想要學習“還是想要“想要玩遊戲”。按照Frankfurt的觀點,如果我的“二階欲求”反映了我“真正的自我”,那麼當我按照這個二階欲求作出決斷和行動時,我就體現了自由意志;反之我就是慾望的奴隸(屈從於短期的外在誘惑去玩遊戲,而放棄了長遠的自我追求),我的自由意志失靈了。

    但這個定義又會招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憑什麼說想要好好學習的我才是“真正的自我”,想玩遊戲的我就不是?“真正的自我”不可以是貪圖享樂的,甚至自暴自棄的嗎?又比如,憑什麼認為“二階”欲求就是自由意志,難道我不可以同時有幾個相互矛盾的二階欲求,需要一個更高的“三階”欲求來裁決嗎(尤其在某些高下優劣不是那麼明顯的選擇中,比如你高考第一志願既想報數學專業又想報物理專業,且你在兩方面都有足夠的天賦和興趣,那麼哪個才反應你的真正自我呢),但是這樣無窮倒推下去,自由意志到底停在哪一階?又比如,假設我的“二階欲求”其實是被別人操縱洗腦的產物,或者甚至想象科技發展到某個程度,可以透過神經生物學手段向別人腦袋裡直接“植入”一個二階欲求,而且這個過程可以做到滿足Frankfurt的種種理論要求,這時候我們仍然可以稱被植入者是自由的嗎?如此等等。

    除了Frankfurt的“二階欲求”定義外,哲學家們對自由意志還給出了其它許多種不同的定義,旨在規避其與因果律的悖論。這些定義各有各的長處,也各有各的短處,這裡不再一一贅述。有興趣者可以參考一些心智哲學的導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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