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應該屬於法律版塊而不是娛樂,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著作權歸屬問題,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基於上述法律基礎,我們來分析一下問題中所提出的四方。
問題中提到的主創來自C.D國家,我們假設主創僅限於C.D而不包括其他三方。
首先,後期製作在G.H國完成,那麼存在的可能就是裝置租賃,或者技術性工作發包(例如特效),那麼這裡存在的僅僅是租賃或者僱傭,租用裝置顯然不能成為擁有著作權的條件,而僱傭也僅僅是工作的承包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相應的製作,顯然也不是能擁有著作權的條件,舉個不再合適的例子,《大鬧天宮》後期就有美國的特效團隊參與制作,到著作權是屬於製片方的。所以,G.H國排除。
其次,拍攝地在E.F國,說明E.F國是外景,這屬於影片故事情節的需要,與著作權無關,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泰囧》,製作地區是中國,拍攝地是泰國,所以E.F排除。
最後,關於出資方A.B國(以下簡稱甲)和主創方C.D國(以下簡稱乙)之間就存在下面幾種種情況:
二、乙主動向甲請求資金進行拍攝並約定拍攝完成後給予相應的回饋,著作權屬於乙。
三、甲得知乙的拍攝安排後主動要求提供資金並約定拍攝完成後享有著作權以外的相應權利,著作權屬於乙。
以上是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所得出的結論,即製片地區由製片的主導方決定,著作權形成的形式條件並不是簡單的某一種劃分。
下面說說除中國以外的其他情況。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主要分為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對外華人而言或同一國際公約締約國之外的人,著作權則因作品在該國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動取得。人們通常稱這種做法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稱無手續原則。在已經建立著作權法制的國家,大多數實行這一原則。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但是,登記的時機和辦法,實行登記制的國家又各有區別。中國歷史上《大清著作權律》以及後來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中國臺灣地區的“《著作權法》”,都曾實行過登記制。此外,有些國家雖然實行登記制,但並不以登記作為獲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分別作為確認著作權的條件,方便著作權確權訴訟的手段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沒有關於作品登記才能獲得著作權的規定。所以,這兩個公約的某些實行作品登記制的成員國,有關要求登記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只及於本國作者。對公約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不得要求以登記為前提條件。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條件,此外,無需再履行其他手續。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自動保護辦法。比如,美國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複製件上加註著作權標記。《世界版權公約》也認可這種辦法。著作權標記通常包括三項內容:①“不許複製”或“有著作權”等一類的宣告,或將這種宣告的英文縮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個正圓,如果是音像製品,則為字母P並在外面加上一個正圓。②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縮寫。③作品的出版發行日期。由於《世界版權公約》有此要求,而且加註標記的方法簡便易行,故這種辦法被廣泛採用。
由此可見,製片地區(著作權)不能簡單的根據出資、主創、拍攝、後期等等因素確定。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應該屬於法律版塊而不是娛樂,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著作權歸屬問題,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基於上述法律基礎,我們來分析一下問題中所提出的四方。
問題中提到的主創來自C.D國家,我們假設主創僅限於C.D而不包括其他三方。
首先,後期製作在G.H國完成,那麼存在的可能就是裝置租賃,或者技術性工作發包(例如特效),那麼這裡存在的僅僅是租賃或者僱傭,租用裝置顯然不能成為擁有著作權的條件,而僱傭也僅僅是工作的承包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相應的製作,顯然也不是能擁有著作權的條件,舉個不再合適的例子,《大鬧天宮》後期就有美國的特效團隊參與制作,到著作權是屬於製片方的。所以,G.H國排除。
其次,拍攝地在E.F國,說明E.F國是外景,這屬於影片故事情節的需要,與著作權無關,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泰囧》,製作地區是中國,拍攝地是泰國,所以E.F排除。
最後,關於出資方A.B國(以下簡稱甲)和主創方C.D國(以下簡稱乙)之間就存在下面幾種種情況:
二、乙主動向甲請求資金進行拍攝並約定拍攝完成後給予相應的回饋,著作權屬於乙。
三、甲得知乙的拍攝安排後主動要求提供資金並約定拍攝完成後享有著作權以外的相應權利,著作權屬於乙。
以上是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所得出的結論,即製片地區由製片的主導方決定,著作權形成的形式條件並不是簡單的某一種劃分。
下面說說除中國以外的其他情況。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主要分為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對外華人而言或同一國際公約締約國之外的人,著作權則因作品在該國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動取得。人們通常稱這種做法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稱無手續原則。在已經建立著作權法制的國家,大多數實行這一原則。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但是,登記的時機和辦法,實行登記制的國家又各有區別。中國歷史上《大清著作權律》以及後來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中國臺灣地區的“《著作權法》”,都曾實行過登記制。此外,有些國家雖然實行登記制,但並不以登記作為獲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分別作為確認著作權的條件,方便著作權確權訴訟的手段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沒有關於作品登記才能獲得著作權的規定。所以,這兩個公約的某些實行作品登記制的成員國,有關要求登記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只及於本國作者。對公約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不得要求以登記為前提條件。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條件,此外,無需再履行其他手續。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自動保護辦法。比如,美國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複製件上加註著作權標記。《世界版權公約》也認可這種辦法。著作權標記通常包括三項內容:①“不許複製”或“有著作權”等一類的宣告,或將這種宣告的英文縮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個正圓,如果是音像製品,則為字母P並在外面加上一個正圓。②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縮寫。③作品的出版發行日期。由於《世界版權公約》有此要求,而且加註標記的方法簡便易行,故這種辦法被廣泛採用。
由此可見,製片地區(著作權)不能簡單的根據出資、主創、拍攝、後期等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