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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直播平臺很多,做直播的也越來越多,感覺很多平臺很汙,還有一些無尺度的直播者更加氾濫,這些該怎麼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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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雲語文學堂

    現實中,網路主播的直播行為,的確不太好管。直播平臺和網路主播的法律關係,不外乎三種情形,那麼治理方式也可以分為3種:

    第一種是簽約模式

    直播平臺與網路主播簽訂了勞動合同,主播為該平臺服務,平臺則向其支付一定勞動報酬。在這種僱傭關係下適用勞動法。

    第二種是合夥分成模式

    直播平臺與網路主播簽署,或者口頭達成鬆散型的協議,雙方約定分成比例。

    治理方式: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的標準,網路主播的“自由度”和“打賞獲益”特性決定了,其與直播平臺之間只是契約關係。在這種模式下,就不能按照勞動僱傭關係來約束主播行為,而應依合同法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如果網路主播存在侵權行為,應當由主播個人或者派出經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直播平臺主要承擔合同責任。

    第三種模式:若主播僅為註冊會員,在平臺不知情的前提下直播不雅影片,將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直播平臺如知情卻放任不管,則應負監管責任。

    當然,無論何種模式,無論直播平臺,還是網路主播,都要接受國家網際網路法規的約束。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重申該總局有關規定,即直播平臺必須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這就是“准入門檻”。

    此外,其他約束也包括地方性行業規定“制約”,而直播平臺被賦予了重要監管責任。今年4月份,20餘家網路企業負責人,共同釋出《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但問題是,這種“自律公約”還存在內部自治、範圍有限、他律缺失等先天不足,還須藉助國家立法路徑,將直播監管上升為“法規”。具體而言,應強化職能部門對直播監管,可嘗試推行“打賞”滯後結算等制約措施,對直播平臺、投資人、經營團隊核心成員、網路主播等主體,視情給予吊銷執照、行業終身禁入等處罰,讓網路生態變得更加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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