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分別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規定和限制,意味著投資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無需強制性繳資。
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於投資人根據專案實際進度需要靈活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於一些投資或建設週期較長的專案,可能造成資本閒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註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准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註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註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資方式。
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分別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規定和限制,意味著投資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無需強制性繳資。
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於投資人根據專案實際進度需要靈活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於一些投資或建設週期較長的專案,可能造成資本閒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註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准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註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註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