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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淺薄的認知當中,如果官員在原籍任職,相比其他不是原籍的官員,是要對當地更加了解的,管理起來也更加方便。那為何還不讓官員在原籍任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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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瀟瀟子

    一般都包括,市縣級強調多一些;鄉和鎮是同級的;正職包括黨委、政府一把手,另外,市縣紀委、組織、公檢法主要負責人一般也實行地域迴避。

    古代官員任職迴避原籍制度始於何時?

    戰國以前中國的官吏職位是世襲的,即所謂“世卿世祿”制,國家對於官員的任免並無太多的管理。秦漢時期對官吏的任用已經逐步形成一些嚴格的法規。西漢景帝時即開始實行迴避制度,對地方官吏的任用在地域上逐漸增加限制。經過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和唐宋元明時期的補充、完善,到清代時,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員迴避制度達到了頂峰。  

    官員迴避制度的具體內容在不同朝代、不同時期不大一樣,總體來說可以概括這樣幾類:一是地理迴避,即官員的籍貫與就任地區不得相同或接鄰;二是親屬迴避,即有直接血緣關係和姻親關係的人員應避免在同一衙門,或有上下級關係的衙門,或互為監察的單位擔任職務。後一種迴避制度至今仍然存在,大家也比較熟悉,可是前一種至今仍然沿襲的範圍有限。不過仔細研究之下,地區迴避制度似乎對於遏制腐敗、尤其是防止地方保護主義應該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三是用人迴避、科場迴避、訴訟迴避等其他方面的迴避。  

    地理迴避是指凡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迴避本籍。  

    東漢時期出臺“三互法”,即“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互動為官”。唐朝規定不許任本籍州縣官及本籍鄰縣官。宋代,地方官員不僅須迴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產的亦須迴避。北宋時正式規定任職須迴避原籍。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詔文規定,“知縣注選雖甚遠,無過30驛。”古代一驛30裡,30驛為900裡。可見北宋的地理迴避制度以900裡為限,其概數即為千里。北宋的這種制度被以後的歷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種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地理迴避和親屬迴避,其次還有師生迴避、揀選迴避、科場迴避和審判迴避。  

    到明代便成為非常嚴格的重要制度。這個制度規定,一般文官必須避籍、避親,即不得在本籍或原籍作官,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做官;如果出現了籍、親方面的問題,則須迅速調整,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做官的親屬中職位低的官必須調往別處;避籍避親之處,以遠為好,如有的朝代規定避入他省者要離本省邊境五百里以上,等等。有時還嚴格規定任滿必調,防止官吏原地“坐大”,盤根錯節,尾大不掉。這可以叫做“避任”,即不得連任。  

    明代迴避制度頗嚴,規定實行大區域迴避,即北人官南,南人官北。清代的迴避制度打破傳統的按行政區域劃分的做法,改以五百里為限,即官員雖在外省做官,但與原籍、寄籍在五百里以內的地區,都得迴避。應該回避的官員,本人隱瞞不說的,降一級呼叫。如假報親屬、師生關係,或里程不實,借回避之名挑選官缺的,按規避(逃避)例革職。  

    清朝對於官員地區迴避的規定分為京官(相當於現在的中央政府官員)和外官(地方政府官員)兩種情況。京官的地區迴避是指出任戶、刑兩部司官和道監察御史者的籍貫,不得與所管省份相同。之所以作此規定,除了因為這些職位都屬要害部門外,還由於這三個衙門都以省名設司、設道,並各按所稱省名轄理或監督所在省份的錢糧、刑名等事。既然諸司、道的職司均與所名省份關係直接,為防止弊端計,於是便有像浙江籍人不得充任戶、刑兩部浙江司和都察院浙江道監察御史等職務的規定。外官的地區迴避是指自總督(相當於省長)、巡撫(相當於地區的行署專員)至州(相當於市)、縣官,不許以本省人任本職,有的雖非本省,但本人原籍與所任地方相距在五百里以內,也得照例迴避。清朝初年,需迴避的官職還僅限於各級地方政府的正職;後來迴避的範圍逐年擴大。有的人因遷居他省,屬於長期寄籍者。對於這些人,乾隆七年規定,無論原、寄籍,“均令迴避”。另外還有一種人存在原籍和祖籍的問題,原則上也是原籍和祖籍都回避。  

    為了保證監察職能的公正實現,中國古代還實行監察官任職迴避制度。北魏時有明確的規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監察官。唐宋以後迴避制度趨向嚴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從鬱被任命為諫官左拾遺。便由於遭到反對而改任他職。宋代規定,凡宰相所推薦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親戚、子弟、屬官,都不得充任監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並令巡迴監察官迴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處所等地.以防親朋故舊干擾監察。在監察過程中,若案件牽涉仇嫌,主管監察官亦應提出迴避;否則,因此而致案件枉違者,加重處罰。清代規定,現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撫子弟不得考選科道,本籍和親屬也是監察官領受使命時必須迴避者。  迴避制度是一種預防性的措施,在當時的情況下,不可能根本解決結黨營私弄權的問題,但究其用意,仍應充分予以肯定,而且這一制度也十分值得我們加以借鑑,以避免官員的鄉土意識和地方保護主義傾向。  

    迴避制度發展到清代形成了三個特點,一是較之歷代更全面、更具體、更嚴密;二是滿洲官員較漢官為寬;三是外官嚴於京官,文官嚴於武官,內地嚴於邊疆,內陸嚴於海防。  

    迴避制度是中國古代在任用官員時,為了避免親友鄰里請託徇情,制定出一定的限制規範,以防患於未然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對我們今天的黨風廉政建設和法治建設仍然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 2 # 飲冰歷史

    這個問題一般來說是處於如下的考量:

    官員在原籍任職,固然對當地比較熟悉,管理起來具備比較大的優勢,但是卻容易結黨營私,形成大的勢力範圍,甚至有可能尾大不掉,這正是高層所擔心和憂慮的,所以一般不允許原籍任職,這個原則在現在的體制中依然存在,至於實際的效果自是另外一回事。

  • 3 # 河洛古道人

    如果說秦始皇徹底粉碎了周的封建社會制度,建立了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制度!那麼大漢則是繼承並將這個制度完善的朝代!華人從此由華夏而成為大漢,漢人,漢族!在與五胡的征戰中,以文化為武器,並建立了文化認同的國家。周邊的未被同化的通通被稱為胡人!

    但自東漢後期,士族的興起成為國家安全的威脅並最終成為國家的埋葬者!其代表應該是司馬氏成就了晉朝這個新的朝代!門閥政治是這個時代的主要政治主角!也是晉朝社會動盪不安,朝代更迭頻繁的原因!門閥政治造成了社會政治的不安定,是其中每個朝代的既得利益集團的成就新的權力巔峰的基礎,也是其迅速倒臺的原因!

    自隋以後,深得門閥政治利益的門閥集團,在完成了科舉制度之後,等於是給政治管理人才準備了無窮盡的後備軍,同時也開啟了終結門閥政治的腳步!科舉為隋唐準備了政治行政管理人才,同時,隋朝開始了官員異地任職的政治制度!可以說,隋唐的權力得益於門閥,但也開始了終止門閥勢力奪取政權權力嘗試!

    至宋太祖,杯酒釋兵權!中國的政治權力真正的實現了皇家人內安全的傳承!明朝則安全的享受了這個安全承受江山的果實!皇帝多年不上朝也不用擔心有人敢於奪權篡位!皇帝的法統成為老百姓認可的根本!沒有這個法統正確,任何新的繼承者都會有篡位的嫌疑和位不正的質疑!

    因此說,異地任職解決的不是宗族利益問題,而是徹底粉碎門閥政治勢力的基礎。也是政治權力穩定的基礎。宗族利益集團形成門閥政治勢力,需要持久的時間和權力的經營。異地任職解決了這個問題!地域色彩的門閥政治從此徹底的土崩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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