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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上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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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顧問
    案例:

    小陳家境優渥,從小醉心於浪漫主義文學;小林剛從大學畢業,單純而溫順。一次偶然的機會,小陳與小林相識,兩人一見鍾情,雙雙墜入愛河,開啟了8年的同居生活。同居幾個月後,小林懷孕了,遂與小陳商量結婚事宜。小陳和家人通氣後,把小林帶回家,舉行了婚禮,但是由於當天民政局結婚的人數較多,要排隊,且小林孕期反應大,要回家休息,兩人沒能成功領取結婚證。領證事宜不了了之。小孩出生後,小林再次提議去辦結婚登記,小陳想起上次去民政局辦證還要排隊,不是很想去,一番甜言蜜語,並勸說小林:只要兩人感情好,要不要證都一樣。小林淪陷於小陳的溫柔攻勢,自此不再提辦理結婚登記。7年後,小陳因工作調往外地,與小林聚少離多。某日,一自稱是陳太太的女子帶著一群閨蜜,到小林所在的公司鬧,逢人就說小林涉足她和小陳的夫妻生活,要小林自動退出,這時小林才知道,6個月前,小陳和自稱陳太太的人登記結婚了。

    事情到這裡,我們來總結一下,小林面臨著多糟糕的情況:

    一、在同事的眼中,小林成了第三者。

    雖然小林是先跟小陳在一起的,但是沒有拿結婚證,國家並不承認雙方存在婚姻關係,小林也拿不出什麼證據來證明小陳是其合法配偶。當小陳與他人拿了結婚證,小林和小陳之間沒有法律保障的關係自然就站不住腳。再怎麼樣,後來的陳太太能拿得出結婚證,誰有立場說她是第三者?所以,小林被冠上“第三者”名頭也是很正常的。

    二、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婚後所得的(如工資、獎金、智慧財產權收益、贈與或繼承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小陳和陳太太拿結婚證後,小陳的工資是小陳和陳太太的共同財產,跟小林沒有一點關係。

    三、更糟糕的是:若小陳自願給小林一筆補償,但陳太太不願意,就算小陳把錢給了小林,陳太太也有權利起訴將錢要回來。明明是受害者,還要惹一身官司,冤!

  • 2 # 糰子姓王不是菜

    結婚證是在法律意義上賦予雙方行使夫妻權利與義務,使得雙方具有合法化,成為收法律保護的夫妻!從身為一個女性的角度考慮,一個愛自己的男人,是不會拒絕和心愛的女人合法化的!從浪漫版的唯美心態考慮,有愛飲水飽,吳君如不是也和她男友一直沒領證。不過好於不好只有自己體會。從長遠角度考慮,為了孩子上戶口,上學便利,結婚證還是不可少的。當然下定決心不要領證,在孩子上戶口方面,還是有比較麻煩的解決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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