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網路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儘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1、參加者透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2、透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係的組織體系;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傳銷在國外又稱直銷,一般是指企業不透過店鋪經營等流通環節,將產品或服務直接銷售、提供給消費者的一種營銷方式。 這些變異的非法傳銷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徵:一是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專案純屬虛構。 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源於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他們與國外的“老鼠會”、“金字塔欺詐”如出一轍,實際上就是一種使組織者等少數人聚斂錢財,使絕大多數加入者淪為受害者的欺詐活動。 參與群眾交納的費用完全被不法分子非法佔有或支付上線的收益。多數不法分子僅將參與者交納的費用的一小部分用於維持非法活動的運作,大部分早已轉入個人賬戶,一旦難以為繼或敗露就準備攜款潛逃。
傳銷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網路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儘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1、參加者透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2、透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係的組織體系;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傳銷在國外又稱直銷,一般是指企業不透過店鋪經營等流通環節,將產品或服務直接銷售、提供給消費者的一種營銷方式。 這些變異的非法傳銷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徵:一是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專案純屬虛構。 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源於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他們與國外的“老鼠會”、“金字塔欺詐”如出一轍,實際上就是一種使組織者等少數人聚斂錢財,使絕大多數加入者淪為受害者的欺詐活動。 參與群眾交納的費用完全被不法分子非法佔有或支付上線的收益。多數不法分子僅將參與者交納的費用的一小部分用於維持非法活動的運作,大部分早已轉入個人賬戶,一旦難以為繼或敗露就準備攜款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