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瞭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緻地瞭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範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債務人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時,要搶先提出訴訟保全,防止將來判決書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
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回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二審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二審程式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檢視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絡等。
五、再審程式中的律師代理
再審程式是指認為已經審結併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錯誤,而由法院再次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式不是必經的程式,而是一種補救程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4)法院違反法定程式,足以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贓枉法行為的。
六、執行程式中的律師代理
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接受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申請;接受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
3.委託人是否為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
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瞭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緻地瞭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範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債務人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時,要搶先提出訴訟保全,防止將來判決書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
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回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二審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二審程式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檢視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絡等。
五、再審程式中的律師代理
再審程式是指認為已經審結併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錯誤,而由法院再次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式不是必經的程式,而是一種補救程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4)法院違反法定程式,足以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贓枉法行為的。
六、執行程式中的律師代理
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接受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申請;接受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
3.委託人是否為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