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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肅平涼夏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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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北日月升
請民事訴訟中人損賠償案件,作為原告請律師打官司,有了被告名字和身份證,律師讓交錢給第三方機構正常嗎?
這個問題,你要搞清需要交的費用是哪些費用,交給哪些機構?
一般來講,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需要交納的費用大體有這些(根據情況取捨,並不是一定全部要交):
律師費:需要交給律所,開律師費發票。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在代理合同中確定。
訴訟費:立案時交給法院,開訴訟費專用票據,符合法律規定免交訴訟費的可以不交。訴訟費由原告預交,最後由敗訴方承擔或當時各方按輸贏比例承擔。
保全費:交給法院,開保全費收據。需要保全對方財產的時候繳納。
保函費:保全對方財產需要申請人提供等值財產擔保,當事人沒有適合擔保的財產時,可以繳納保函費有擔保公司出面擔保。
鑑定費: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時交給鑑定機構,有正式發票。由申請人預交,一般列入訴訟費處理。
公告費:對方玩失蹤,法院無法正常送達法律文書時,在報紙刊登送達公告的費用。一般有原告預交,最後判決被告承擔(需要在訴訟請求中列明)。
另外強制執行的執行費不需要預交,由被執行人承擔。
等等。
你好,要看第三方機構是什麼機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大部分需要有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作為確定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等的標準。做司法鑑定,需要原告支付鑑定費用,但是這部分費可以要求被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