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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盈科律師老梁

    中國《繼承法》第10條明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中國《繼承法》只規定了兩個繼承順序,在同一個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中不在有先後順序之分,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

  • 2 # 律小賢

    中國《民法典》規定了四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遺贈撫養協議。四種繼承方式的適用順序按照從高到低排依次是: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

    1、 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被繼承人(去世的人)將自己的個人合法遺產捐贈給集體所有制組織或者撫養人繼承,但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或者撫養人應承擔被繼承人(去世的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舉例子,老王為A村的村民,年齡60,未婚無兒無女,於是他和A村村委簽署了一份遺贈撫養協議,約定由村委會負責老王的生活,在其去世後負責為他安葬,老王的遺產由A村村委會繼承。因此當老王去世後,老王的個人遺產就歸村委會·所有了。當然這只是一個例子,即便老王有兒有女,但是出於兒女不承擔贍養義務依然可以將自己的遺產簽署遺贈撫養協議,因此遺贈撫養協議是效力最高的繼承方式。

    2、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就是被繼承人在生前立下遺囑,把自己的個人合法遺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舉例子,被繼承人老王在去世前,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遺產單獨贈給自己的兒子,那麼在老王去世後,其兒子就獨自繼承老王的遺產,其他法定繼承人則無權獲得老王的遺產。當然老王也可以立下遺囑約定將自己的遺產的50%給自己的兒子、30%給自己的妻子、20%給自己的弟弟,那麼在老王去世後,其兒子、妻子、弟弟就按照遺囑約定的遺產比例繼承。

    此外,遺囑繼承的方式有很多,老王可以自己寫一份遺囑(自書遺囑)、可以讓自己別人為自己代寫一份遺囑(代寫遺囑)、也可以自己列印一份遺囑(列印遺囑)、可以以錄音、錄影的形式立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還可以訂立口頭遺囑、此外還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3、 遺贈。

    自然人可以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的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舉例子,老王可以將自己的財產捐贈國家或者保姆、秘書、司機等任何人。

    4、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上述遺囑繼承、遺贈撫養協議、遺贈的時候,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去世者的個人遺產。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舉例子,老王在去世前沒有立下任何遺囑,在其去世後向由其老婆、孩子、父母繼承共同繼承其個人財產、如果老王沒有老婆、孩子、和父母的才由其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 3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4 # 四哥有法說

    繼承開始後,首先要確定的是繼承方式,然後再確定繼承人。

    一、繼承方式的確定: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同時出現,且兩者衝突的,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因為扶養人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其本身沒有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義務,因雙方協商形成扶養協議,而產生債的關係。意思是,我答應養你到老,你答應將遺產贈給我。如果被繼承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又寫有遺囑,且兩者存在衝突,應當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遺產,因為被繼承人欠扶養人的“債”,應當先清償債務。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繼承人的確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幾個人算幾個人,原則上是所有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協商一致後,也可以平均分配。其中生活困難的應當多分,對被繼承人承擔較少扶養義務的可以少分。

    三、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繼承人去世,他應得的遺產都由他子女代位繼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只有孫子孫女可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外孫子外孫女可以代位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被繼承人”的父母雖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父母應得份額不能由父母的子女(自己的兄弟姐妹)代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兄弟姐妹先於兄弟姐妹死亡的,由他們的子女繼承,也就是說侄子侄女可以代位繼承叔、伯、姑的遺產。這是民法典的新規定。

  • 5 # 429方寸世界

    如果是死者生前立有遺囑,其遺產有遺囑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死者生前未立有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死者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死者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死者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贍養義務,可以作為法定第一順序人。

    如果死者無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死者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6 # 姚毛仔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上海法律諮詢熱線提示,當死者生前立有遺囑的繼承人應當享受合法繼承權,而死者未立遺囑則啟動第一繼承順序,當沒有第一繼承人時則啟動第二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產繼承分配比例標準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三、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 7 # 任律說法

    你好,遺產繼承在立遺囑人生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或者遺囑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則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處理。

    法定繼承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指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去一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

    當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繼承,只有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時候,第二順序人才開始繼承。

    所以如果去世一方不想讓自己的財產按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分配,或者想把自己的財產指定給某一個人繼承,那麼就要在生前訂立遺囑,如果不立遺囑,則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

  • 8 # 達濟法律

    若是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則應該按遺囑規定來進行繼承。若是沒有遺囑的情況,則按法定繼承的順序來處理。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為: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二順位為:兄弟姐妹(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考慮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 9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我們可以從《繼承法》中得知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如果有遺囑的話,那麼自然是先按照遺囑進行。

  • 10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這要看被繼承人在省錢又沒有立下遺囑,如果有立下遺囑的話,那麼應該按照遺囑上的方式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人進行順序繼承。中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11 # 一紙家書

    第一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其中,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包括親生(婚生或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二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只要有在世的,就不會涉及第二順序。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都不在世,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繼承權。

    另外,有幾個特殊情況:(1)如果兒媳女婿替已故配偶照顧公婆、岳父岳母,那麼他們也可以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2)孫輩代替父輩繼承祖輩的遺產。嚴格講孫輩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如果父(母)走在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前頭,那麼他們是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輩遺產(注意,這裡只是提示一下,孫輩不在繼承人順序範圍之內)。

    以上指的是法定繼承。如果是遺囑繼承,不存在繼承順序的說法,給誰都行。

  • 12 # 張映雪婚姻律師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 13 # 河南常青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14 # 環同說

    遺產的繼承順序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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